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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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外,对初次违法、一般情节显著轻微,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由各分局现场教育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被查获违法卷烟数量在3条(含)以上的;
(二)被查获违法卷烟案值在300元(含)以上的;
(三)被查获违法卷烟数量在3条以下,但其中非法生产的卷烟或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在1条(含)以上的;
(四)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含)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五)涉嫌调包或回收卷烟的;
(六)拒绝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或使用威胁性语言的;
(七)暴力抗拒执法的;
(八)其他需要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实施行政处罚时:
(一)对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处以罚款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自由裁量:
1.进货总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8%(含)以下的罚款;
2.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处以罚款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自由裁量:
1.销售总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含)以下的罚款;
2.销售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八条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1.根据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予以处罚: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含)以下的罚款;
(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根据承运人违法运输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予以处罚: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5%(含)以下的罚款;
(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1.异地携带卷烟100条(含)以下(排除合法携带国产卷烟50条或外国卷烟5条,下同)或违法案值1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含)以下的罚款;
2.异地携带卷烟100条(不含)以上或违法案值10000元(不含)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邮寄卷烟10条(含)以下(排除合法邮寄卷烟2条,下同)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含)以下的罚款;
4.邮寄卷烟10条(不含)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无证批发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涉案烟草制品的价值予以处罚:
1.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含)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对无批发许可证向卷烟经营者提供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一)责令改正;
1.涉案违法烟草制品价值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含)以下的罚款;
2.涉案违法烟草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一条对为非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仓储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倒卖烟草制品提供仓储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根据涉案烟草制品的价值予以处罚:
1.涉案违法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下的,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5%(含)以下的罚款;
2.涉案违法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倒卖烟草制品提供仓储条件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适用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最高标准。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涂改、变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被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在经营卷烟业务中有调包或回收行为的;
(五)拒绝、阻碍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的;
(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三条关于适用《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50条(含)以上的;
(二)被查获二次(含)以上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的;
(三)涉嫌以调包、回收方式的商店被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有权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参照此规定,制定出各自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并严格执行,在每年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凡发现5起以上案件未严格执行此规定的,将追究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烟草法制自由裁量规定
分送:
市局(公司)领导。
南京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印发
打字:
张桥寒
校对:
孔令桢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