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现状问题与若干建议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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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现状问题与若干建议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价格竞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网上交易佣金费率的降低,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仅靠减佣模式已不能维持下去时,全方位服务模式就会出现。

  这时候,券商的收入将由单一的经纪佣金转向综合性的资产管理费用。

  4速度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在今后几年里,宽带网会获得突破性发展。

  基于有线电视的技术、基于普通电话线路的技术以及基于卫星通信的技术等典型宽带技术的发展,将使电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时延、零接入、零故障的服务。

  而基于协议的交换技术的发展,又将使传统电信业务和网络数据业务的综合统一成为可能。

  由于互联网协议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计算机网可以共同接受的协议,因此,未来的宽带网实质上就是宽带互联网的代名词。

  5网上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时代。

  无线应用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是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

  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目前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等设备。

  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

  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6网上证券交易实现方式趋向于多元化。

  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但电话、电视机,传呼机和手机的拥有量却很高,截止2001年7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06亿部,超过美国最新统计的1201亿户,位居世界第一。

  因此,突破+的网上交易模式,使投资者可以借助电脑、手机、双向寻呼机、机顶盒、手提式电子设备等多种信息终端进行网上证券交易,这是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必然方向。

  7网上证券交易将以更快的速度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发展。

  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县级市都没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需要到地级市,非常不方便。

  特别是在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县、镇经济发达,比如在广东南海县,一个县就有500台提款机,却没有一家证券营业部。

  网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网络的无限延伸,将使占中国85%以上的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变成潜在的股民,使很多没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队伍中来。

  8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面临大突破。

  加入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变成全球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国的股市会完全国际化,国际上的一些大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市场。

  他们不可能一家一家地开设营业厅,其策略一定是在网上,这必将促进网上证券业的发展。

  另外,根据美国的经验,网上证券交易量一旦超过10%,就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中国1999年整个网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预计会在5%~10%左右。

  也就是说,近几年内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我国券商最早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是在1996年底,此后一年,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1998年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

  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

  进入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了发展速度。

  截止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

  目前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

  各网上券商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01年10月底时,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574%;

网上开户数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7%。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如下·

  1996年底个别证券营业部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

  1998年真正开始起步·

  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

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发展速度·

  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

  2001年6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为45619亿元,占沪深交易所6月份交易量的463%;

网上开户数达27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5%·

  2001年前6个月网上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202288亿元,占前6个月证券市场的407%·

  2001年7月末网上开户数达28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93%·

  2001年8月末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

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53%;

网上开户数达30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22%·

  2001年9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26%;

网上开户数达3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46%·

  2001年10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74%;

网上开户数达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7%可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已经初步呈现出可喜的指数型发展态势。

  券商对待网上交易的态度由三年前的投石问路,发展到今天的大刀阔斧。

  目前全国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户数已经接近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10%,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将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

  由证券之星联合30多家券商网站对12231名网民开展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8796%受访者认为网上交易在二至四年内将占主导地位,四年后近八成股民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电话委托、营业大厅自助委托以及柜台委托的比例都将大幅度降低,股民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也将会从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演变。

  2001年5月,赛迪资讯顾问公司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事业部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556份。

  调查表明共有271%的被访者现在已经把互联网作为证券委托交易的常用途径之一。

  互联网成为继电话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后第三大委托方式见图1。

  电话委托已经取代传统的营业部方式成为最普遍采用的委托方式,而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必将以更加先进的技术优势取代电话成为中国股民最普遍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

  由此看来,在日趋激烈的竞争驱动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2001年10月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渗透率才仅仅574%。

  这一数据表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要加快我国网上证券交

  易的发展速度,我们认为以下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交易费用问题。

  网上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通讯费用三个部分。

  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国发展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

  长期以来,国内券商都是根据有关法规,统一按照交易额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国家按4‰的税率收取印花税,因此尚不包括通讯费用的实际交易费率已高达交易金额的75‰。

  而在网上证券交易最活跃的美国,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可获得诱人的交易佣金折扣,网络券商甚至推出免费交易网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

  可以这样说,低廉的交易手续费促进了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

  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投资者很难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佣金返还来吸引客户,但毕竟不公开、不规范,并且返还比例还要视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

  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客户对网上交易的兴趣,使得网上交易规模难以扩大。

  2网速有待进一步提高。

  网速太慢是历次调查中用户认为最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目前上网大都采用拨号方式,线路拥挤带来的不便甚多,网上证券交易难免不受影响。

  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无论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都可能发生线路阻塞现象,网上行情与信息的发布速度甚至可能比实际行情慢几分钟以上,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客户可能因为行情阻塞或显示慢,下不了单或下单拿不到想要的价格。

  随着网上业务的增长,用户对因特网的传输速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要改善目前上网慢的情况,除了增加骨干网的带宽、路由器速度和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提高用户接入网的传输速率。

  3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

  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一般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

  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

  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这些数据,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

  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

  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需要。

  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网络时代还必须解决好以下新问题1无法可依问题。

  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

  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

  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

  3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

  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

  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发布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

  网络证券将在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5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

  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事。

  然而,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

  这就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通过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

  6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上。

  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

  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

  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

  此外,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网络,如何帮助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网络信息而不浪费时间,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7规范和监管问题。

  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

  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

  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

  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

  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若干建议

  1应尽快出台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还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法规条文,完善各项技术和制度规范,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可靠,为发展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

  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

2网络公平法案1998;

3电子隐私权法案1998;

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1998;

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1998;

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1997;

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1998;

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1998,等等。

  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

  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

  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

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

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

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

五是教育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

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

  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

  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

  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

  的打击,甚至对社会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影响,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

  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

  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

  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

  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

  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

  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

  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

  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

  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科技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

  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

  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

  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

  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

  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

  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

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

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6积极推动网上业务的银证合作。

  在网络时代,银证合作是大势所趋。

  在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下,可以按照银行保管资金,券商保管股份的思路开展银证合作。

  券商如果能以商业银行为依托,利用商业银行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点,办理客户登记注册以及资金的划转和结算业务,就相当于把自己的营业部柜台延伸到了银行所有网点的柜台上,同时又保持了自己的业务独立性,而银行则因此吸引和沉淀大量的证券保证金。

  加强银证合作,既可最大程度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又可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性。

  银证双方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优势互补,各得其所,实现双赢。

  7适时拆除行业进入壁垒,调整交易佣金制度,引入竞争机制。

  从新加坡、日本等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状况来看,信息技术并不比美国、韩国和瑞典等国有太大的差距,但其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程度却落后很多。

  由此可以认为,技术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影响网上证券交易的最主要因素还是证券市场本身的成熟程度和竞争机制。

  我国应在网上交易的市场准入和佣金制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引进竞争机制。

  从技术角度看,背景的证券网站拥有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设施,却不能获得证券经纪资格;

券商巳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并拥有雄厚的证券研究、咨询力量,但在网络技术方面明显落后于背景的网站。

  因此,在现阶段应加强证券公司、网络公司、银行在投资咨询、网络、开户网点等方面的合作,争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但从长远来看,则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降低网上券商的行业进入壁垒,允许达到资格要求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加大竞争程度,最后过渡到实行网上券商注册制,并改革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让自由竞争机制取代政府保护政策,促进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发展。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贺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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