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管人员七新题库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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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16.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17.煤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18.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19.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3.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2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27.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8.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3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32.煤矿企业应当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33.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

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6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4.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3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36.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37.职业危害申报以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38.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要审查基本条件。

40.煤矿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4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42.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43.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不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44.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4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46.《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4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1.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和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52.安全评价可对系统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但不能确认系统的危险性。

(×

53.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使本企业的财产、生产设备免遭损失。

54.班组安全管理要以生产效益必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为目标。

55.直接责任是指与事故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责任。

56.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57.无论工伤事故责任是否在于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58.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的是企业将原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按照体系管理的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及实施的过程。

59.事故的发生是完全没有规律的偶然事件。

60.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两证”和“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6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63.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

64.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65.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66.危险源是控制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67.安全系统工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致因理论、系统安全分析、系统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

68.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之前进行的。

69.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排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70.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

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

7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72.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7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7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7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77.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78.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7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80.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是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权利。

8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82.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83.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84.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85.采取了防护措施后,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86.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87.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

88.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

89.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90.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1.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92.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93.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94.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95.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在探放水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同时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96.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拔出钻杆。

97.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98.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99.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100.《煤矿防治水规定》中规定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³

/h几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等突水事故。

101.通常向斜构造比背斜构造对瓦斯保存有利。

102.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来上班的路线撤退。

103.探放水设计中应首先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三条线.(√)

104.对于防治老空老窑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应该是以堵为主。

105.矿山岩石按其生成原因不同,可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煤层的顶板和底板多是由沉积岩组成。

106.采煤工作面与顶板主要裂隙面互相平行时,工作面顶板不易垮落。

107.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08.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不必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09.顶板淋水加大,原有裂隙淋水突然增大,应视为透水征兆。

110.煤矿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工作水泵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111.煤层底板的稳定性对支架底座的结构影响很大。

112.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要全部编号管理,牌号清晰,不缺梁、少柱。

113.巷道两侧所形成的支承应力不一定比原岩应力高。

114.巷道两侧边缘始终承受最大的支承应力。

115.巷道围岩的稳定性越好,承受的支承应力越小。

116.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应小于10°

117.《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

采煤工作面机道内顶梁水平楔数量要齐全(每梁一个),用小链与梁连挂。

有冲击地压工作面选用防飞水平楔。

118.架设梯形棚,巷道侧压大时,支架的岔脚应该小些。

119.巷道坡度越大,支架的迎山角应当越大。

120.锚杆支护是锚杆与围岩共同作用,以达到巷道支护的目的。

121.巷道掘进时影响巷道顶板管理的主要工序是破岩和支护两道工序。

122.新掘巷道开口地点应选择在顶板稳定,支护完好的地点。

123.巷道掘进过断层、裂隙构造带等破碎地带时,需采用超前支护的办法管理顶板。

124.锚杆支护要定期做拉拔(拉力)试验,发现锚固力小于规定的要采取补打锚杆或架棚子等措施。

125.在井下做锚杆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26.巷道越宽,煤层顶板所承受的压力越大。

127.煤层顶板越松软、破碎,煤层顶板所承受的压力越小。

128.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129.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需要铺设人工假顶。

130.预防周期来压造成的事故,主要是准确地判断周期来压的预兆,及时采取加强顶板支护的措施。

131.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砌带必须砌接到顶。

132.巷道围岩中含水较大时,将会加快和加剧巷道的变形和破坏。

133.采煤工作面支架的支撑力应能平衡垮落带直接顶及基本顶岩层的重量。

134.采煤工作面支架的可缩量应能满足裂隙带老顶下沉的要求。

135.采煤工作面采用正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空区侧顶板。

136.采煤工作面采用倒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煤机机道上方顶板。

137.由坚硬岩层组成的顶板,顶板的初次垮落步距较小。

138.通常采高大的工作面比采高小的工作面矿压显现明显。

139.采煤工作面放顶线上的支柱受力是均匀的。

140.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方式一般采用前进式。

141.巷道中的浮煤应及时清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142.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特征,与有无积尘没有关系。

143.煤尘的挥发分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小。

144.要使排尘效果最佳,必须使风速达到或接近最优排尘风速而不能超过。

145.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146.煤的变质程度越低,其煤尘的爆炸性越弱。

)。

146.煤尘只有呈悬浮状态并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

147.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地点距离爆源越远,爆炸压力越大.(√)

148.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量小。

149.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150.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152.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153.降低封闭区域两端的压差可以减少老采空区瓦斯涌出。

154.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器设备。

155.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156.开采保护层之前,一般应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157.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质构造限制。

158.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59.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

160.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161.煤层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压力越高,透气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162.压入式井瓦斯涌出量随风压增大而减少。

163.瓦斯的密度比空气小,所以瓦斯易在巷道上部积聚。

164.掘进巷道贯通前,除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165.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订1次。

166.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风。

167.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窗。

168.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6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170.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71.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7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3.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74.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7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6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176.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177.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可以掺混使用。

178.在采煤工作面,可一次装药,分组起爆。

17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80.炸药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其他人员不得运送。

18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18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5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18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184.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185.采煤工作面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

186.我国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性分为三级。

187.未经导通编号的电雷管可以发放使用。

188.爆破工在清退爆破器材时,爆破工与库管员要当面点清,做到账、卡、物相符。

189.被筒炸药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和威力大的特点。

190.煤矿铵梯炸药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的安全等级来选用。

191.在每次更换立井提升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92.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为保证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的安全使用,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

193.提升用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也可用作升降人员,但必须加强检查维护。

19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对使用中的立井提升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和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195.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年应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196.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8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197.巷道内轨道运输坡度大于7‰时,严禁使用人力推车。

198.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199.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200.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

201.架线电机车的架线高度自轨面算起,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段的高度不小于2m.(×

20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203.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统中,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204.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天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205.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206.矿井轨道(道岔除外)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207.井下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208.为防止电机车架空线悬垂,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应在4m之内。

209.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210.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211.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212.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提人信号。

213.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正常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

214.立井提升时,可以使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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