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保政策法规合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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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月份

2000

7408

4444

567

370.4

01.7-02.6

2001

8049

4830

670.75

402.5

02.7-03.6

2002

9399

5639.4

783.25

469.95

03.7-04.6

2003

10746

6447.6

895.5

537.3

04.7-05.6

2004

13030

7818

1085.8

651.5

05.7-06.6

2005

14641

8784.6

1220.1

732.05

06.7-06.9

06.10-07.6

2006

16374

9824.4

1365.0

818.8

07.7-07.9

07.10-08.6

2007

19517

11710.2

1626.41

975.85

08.7-09.6

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3、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企业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承担20%,职工承担8%;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20%。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承担22.5%,职工承担3%;

退休人员单位承担26%调剂金。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承担6.5%,职工承担2%;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8.5%或4.6%。

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承担2%,职工承担1%;

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按照风险等级缴费费率在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女工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我市暂按0.8%)。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二、企业养老保险

1、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

从2007年10月1日起,缴费比例该为28%,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比例为8%。

豫政〔2007〕63号

缴费比例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豫政[2006]29号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2、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从199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7%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豫劳险【1998】37号豫政[2006]29号

3、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死亡后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

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互付记录,予以封存。

豫劳险【1998】37号

4、企业养老保险的转移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

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5、符合退休的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

注:

条件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6、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劳社厅函【2002】190号

7、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豫政[2006]29号

8、企业养老金计发标准

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缴费年限×

1%

=(U+Va)÷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

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

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视同缴费年限×

1.3%

=Vb×

n1×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9、2006年7月——2011年6月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

其中,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

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

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10、关于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其他地方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1、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12、受到刑事处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1)在职职工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

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

(2)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确定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离退休人员被判处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4号)

劳人干【1984】17号劳人险局【1982】4号

1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007年7月以后为797元×

3=2391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退职人员支付丧葬费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1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5、企业遗属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起,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

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16、关于职工被开除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

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构成

我国机关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即工资构成: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再加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岗位薪级工资制,即工资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再加上绩效工资。

特殊岗位人员享有国家、省规定的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士提高10%、军服津贴等)

2、纳入养老保险的工资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

我市纳入①行政机关公务员: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②事业单位中干部: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③国家、省、市规定建立的其它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士提高10%、军服津贴、保留奖金等)。

④生活、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暂按105元计入。

单位缴纳部分,按全部在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2.5%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的26%缴纳;

个人缴纳部分:

按在职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

洛市人【1996】08号结合2006年工资改革

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

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随着机关事业人员工资的调整、职务的变动而相应的即时调整,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报我中心从次月补收。

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转移

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参照企业养老建立了个人缴费储存额。

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职工辞职和辞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人办涵【1998】101号

6、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日期的认定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组通字[1990]24号

适用于企业养老保险

7、离退休年龄的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岁。

国发【1983】141号1983年9月12日

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项目及计发标准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补助费;

2、丧葬费;

3、国家、省、市规定建立的其它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士提高10%、军服津贴、保留奖金等)。

生活、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暂按105元计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尚未纳入统筹的其它项目,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洛政【1996】16号

9、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工资计发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基本工资按照工作年限确定计发比例,计发比例标准为:

工作年限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事业干部

事业工人

10年以下

50%

10——20年

70%

20——30年

80%

30——35年

85%

35年以上

90%

工龄计算为周年足月,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可按一年

对于一些特殊贡献的劳模、专家,在高海拔地区长期工作过的人员及基层工作的或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优秀教师可以提高计发比例至100%,不得高于10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按照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20年以上

国人部发【2006】88号

10、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为1000元。

(93)豫财行字第34号

11、工龄的计算

下乡知青的工作年限(工龄)计算

凡在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八三年底期间,由我省各级知青部门和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插场(含投亲靠友)的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均从下乡插队、插场之日算起。

原下乡知青考入各类学校学习、批准回城待业、被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应将下乡插队期间与重新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下乡知青在农村期间曾被判刑的,其判刑前参加劳动时间和服刑期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

在职学习期间工作年限计算

(1)国家职工在一九六九年底以前,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学习期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一九七0年到一九七八年底期间进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一九七九年一月以后考入各类学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

(2)职工经组织批准(照发工资)脱产到各类学校学习、进入或考入职工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其学习期间均应计算工作年限。

(3)职工考取研究生,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民办教师工作年限计算

(1)中小学民办教师被转为公办教师的,其工作年限以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

在两个以上学校的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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