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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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叠石、水景、绿植、园艺、盆栽等工种;
(四)烧造类:
包括烧砖、烧瓦、造窑等工种;
(五)其他类:
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建筑构件铸造和制作、地域性独门绝技、特殊工艺、特殊工具制作、选址等工种。
第六条省传统建筑名匠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2)热爱传统建筑建造工作,熟练掌握所申报的建造技艺,实践经验丰富;
(3)作为所申报的建造技艺工匠,所完成项目的工程质量合格,在行业享有盛誉;
(4)积极培养传承人或学徒,为建造技艺的传承做出贡献;
(5)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20年以上,其中在广东从事传统建筑相关工作累计10年以上;
(6)在广东完成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10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申报: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8条在解决传统建筑建造技术难题方面有重要突破或成果,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证明材料的申报者,在认定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9条申报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以下步骤申报: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人可以选择2种方式之一,出具推荐意见;
方式一:
申报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盖章出具推荐意见;
申报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居(村)委会盖章出具推荐意见;
方式二:
由2位已认定为传统建筑名匠的推荐人为申报人出具推荐意见(附件2);
(3)申报材料包括:
已获荣誉证明的复印件、第六条第(六)点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图片或视频)、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和其他辅助申报材料等,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以下称为申报材料),报送至申报人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盖章后,报送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第10条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
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人两届申报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情节恶劣的终身不予受理申报。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11条广东省传统建筑专家库由古建筑修缮保护领域专家、传统建筑设计施工专家、建筑类文物专家、历届省级以上(含省级)传统建筑名匠组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会同省建筑业协会从传统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传统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分为初审组和综合认定组,每组人数均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其中每组中已认定的历届传统建筑名匠合计不超过3人。
第12条认定工作分为初审和综合认定两个阶段。
初审包括:
专家委员会初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评分;
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列,选出前50%的申报者作为入围人选;
入围人选名单和业绩信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
综合认定: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入围人选,由专家委员会综合认定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认定组成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入围人选进行投票;
按照得票数达到出席的综合认定组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按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得出不多于10人的省传统建筑名匠推荐名单,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第13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将名匠推荐名单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14条对通过审定的省传统建筑名匠,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正式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权利与责任
第15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初审和综合认定工作。
对违反认定纪律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16条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的工匠,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传统建筑名匠”认定。
第17条未满80周岁的历届传统建筑名匠可以作为推荐人,在每届认定中最多可推荐3名申报人,并对推荐行为负责。
第18条80周岁及以上的传统建筑名匠不再参加专家委员会认定工作。
第19条省传统建筑名匠应积极参与省市和行业组织的传统建筑修缮维护及其技术交流、考察观摩、古建筑部品构件修复制作等工作,大力培养传统建筑从业人才,传承工匠精神,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振兴发展。
第20条省传统建筑名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厅长办公会议同意,做出撤销其省传统建筑名匠的决定,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告。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严重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被认定应负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有不少于3位省传统建筑名匠联名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名匠称号。
第21条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经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不向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22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23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技艺类别:
工种技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应填写第1—5页,以及第6页第一栏。
2.第1页“技艺类别”指《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办法》第五条的五大技艺类别,“工种技艺”指五大技艺类别中的具体技艺;
3.第5页“参与的传统建筑工程及本人作品”须填写10项代表性工程信息,如有相关工程图片,可附图片作为辅助申报材料,并在“其他辅助申报材料”栏注明。
2.“申报人作品描述”应客观真实地填写申报人的作品中传统技术、技艺的运用和传承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3.“获奖情况”填写申报人个人获得的各种社会荣誉,所填写荣誉须附复印件作为证明,并在“其他辅助申报材料”栏注明。
4.第6页“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意见”按以下方式填写:
申报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申报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申报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并盖章;
如申报人获2位名匠推荐并填写附件2,本栏不需填写。
5上述内容填写完成后,以A4纸打印一式四份,与辅助材料装订成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申报人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报人声明
本人(身份证号码:
)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在申报“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时,无犯罪记录或刑事处罚记录;
2.本人在申报“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本人在《“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个人申报表》填写的信息连同提交的辅助申报材料,全部为真实内容,无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
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申报人签名: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个人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申报人照片
(可使用电子照片彩色打印)
籍贯
学历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或
技能等级
在广东从业
年限
申报技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是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何种级别
参与的传统建筑工程及本人作品
序号
传统建筑工程名称
及详细地址
本人作品
证明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报人作品描述
(所涉及作品请另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
申报人获奖情况
(所涉及奖项请另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
其他辅助申报材料
(请在此列出其他辅助材料,并把辅助
材料纸质版附在本表格纸质版后装订报送)
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初审
意见
综合评定意见
专家签名:
认定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传统名匠推荐意见
推荐人姓名
联系方式
推荐人情况
被推荐人姓名
被推荐人技艺
推荐意见:
推荐人签名:
1.推荐人情况请填写何年何月获得何种传统建筑名匠认定;
2.推荐人需填写推荐理由和意见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