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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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组织机构如下:

  第一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防汛抗旱的副市长担任。

  第二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管理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73111部队副参谋长、厦门警备区参谋长、武警厦门支队支队长、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厦门海事局局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秘书长:

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与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厦门港口管理局、鼓浪屿管委会、民航厦门安监局、市气象局、厦门通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厦门海警三支队、厦门电业局、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预报台(简称海洋预报台,下同)、厦门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简称水文分局,下同)、厦门广电集团。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相关重要开发片区指挥部为成员单位。

  各区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负责小型及以下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

各成员单位、各水工程管理单位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的防洪、防台风、防潮工作。

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

每年汛前,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整、充实、明确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2.2 组织机构职责(详见附件)

  2.2.1 市指挥部职责

  2.2.2 市防汛办职责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4 市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市气象台、水文分局、海洋预报台、洪水预警报中心应加强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3.1.2 市国土房产局应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将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3.1.3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海堤超警戒以上潮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所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市指挥部。

  3.2 预防行动

  3.2.1 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及抢险预案。

落实各级气象灾害联络员、信息员,检查电台、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

  3.2.2 汛前,各区指导各镇(街)、村(居)做好救灾避险点设施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和生活物资,联系好协议应急供货厂商。

  3.2.3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汛情、工情、灾情。

  3.3 预案准备

  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制定本部门、本区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各类水库应编制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

小(Ⅰ)型以上水库(包括筼筜湖)应制定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宣传,开展预案演练。

  4 信息发布

  4.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传播渠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

各新闻媒体和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4.2 可能出现航线停航、跨海大桥交通管制、BRT停运、停课、景区关闭、地面公共交通减班或停运等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前作出判断预测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提前提醒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

  4.3 应急响应期间,电视台、广播电台至少安排一个频道宣传报道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

台风灾害Ⅰ级响应期间,实施整点连线直播。

  5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Ⅲ、Ⅱ、Ⅰ三级。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测预报,适时调整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通知。

  5.1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台风未来可能影响我市。

  5.1.1 市防汛办及时将台风消息转发给各区、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

  5.1.2 市指挥部召开防汛、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适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

×

年×

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5.1.3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

水利、气象、防汛、海洋预报台、交通、建设、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海事、港口、旅游、鼓浪屿管委会等部门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各级防汛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工作的准备。

  5.1.4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沿海台风警报,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气象、水利、海事、港口、海洋渔业、旅游、鼓浪屿管委会、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

根据会商情况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研究部署海上、临海防御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

  5.1.5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5.1.5.1 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通知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渔船(高崎避风坞除外)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

  5.1.5.2 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通知危险品船舶、无动力船舶进入锚地避风。

  各区和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进港避风船只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5.1.6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台风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洪涝隐患点、危房、地质灾害点、集中安置场所、高空建筑设施、临时工棚、电力设施、校舍等,每日20时前将当日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5.1.7 必要时,市指挥部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市分管领导对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5.2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台风正向我市逼近,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5.2.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

号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厅、宣传、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公安局交警支队、驻厦部队等部门派人进驻市指挥部。

  5.2.2 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全市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2.3 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水利、气象、交通、建设、市政园林、海洋渔业、海事、教育、公安、国土、旅游、港口、鼓浪屿管委会、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

根据会商情况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研究部署临海、陆地防御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5.2.4 市指挥部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市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5.2.5 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防台风工作。

各区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开发片区指挥部、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工作。

  5.2.6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5.2.6.1 当风力(平均风力,下同)达到7级时,厦金航线、大嶝至小嶝航线、厦漳客运、海上旅游观光、厦鼓轮渡等航线停航。

  5.2.6.2 当风力达到8级时,关闭所有货运、客运码头、沿海旅游景点,在建工地停工。

  5.2.6.3 当风力达到9级时,关闭海沧大桥、所有旅游景点,BRT停运,地面公共交通减班或停运,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

  5.2.6.4 临海餐饮酒店停止营业,关闭海滨浴场。

  5.2.7 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市海洋渔业局组织高崎避风坞150马力以下小型渔船、无动力船舶和不具备防抗相应台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上岸。

  各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进港避风船只数量、转移上岸人数。

  5.2.8 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指挥部。

各责任单位、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5.2.9 市气象台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海洋预报台每隔3小时作出风暴潮的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分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5.2.10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研究制订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督促指导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5.2.11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5.2.12 按照市指挥部统一要求,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

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台抗台工作情况。

平面媒体加大对台风信息和防台风工作的报道。

  5.2.13 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相关领导深入各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5.2.14 必要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3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在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登陆我市。

  5.3.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

号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进一步防御部署要求。

市政府办公厅、宣传、水利、气象、海洋渔业、交警支队、驻厦部队等部门派人进驻市指挥部。

  5.3.2 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各区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全市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5.3.3 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水利、气象、交通、建设、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海事、港口、旅游、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进一步研究部署防御工作,并报告市主要领导。

  5.3.4 市指挥部召开全市防台风紧急会议,市主要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5.3.5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5.3.5.1 当风力达到10级时,关闭厦门、集美、杏林、五缘、演武、同安湾、丙州、中州、大嶝等大桥和疏港路高架桥。

  5.3.5.2 部分地区电力管制。

  5.3.6 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市海洋渔业局组织高崎避风坞150马力以上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

  各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转移上岸人数。

  5.3.7 市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海洋预报台每隔1小时作出风暴潮的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分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5.3.8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再次组织专家技术组研究制订水库、河道洪水调度意见,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5.3.9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5.3.10 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市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

台风影响或登陆前12小时,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整点连线报道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

平面媒体加强对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报道。

  5.3.11 报请市委、市政府安排市领导分赴挂钩区、部门和单位、重点部位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5.3.12 必要时,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3.13 情况严重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采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4 应急结束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含沿海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解除报告,或者预报台风未来不会影响我市。

  5.4.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

号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和结束紧急防汛期。

  5.4.2 市指挥部发出解除交通管制、景点关闭和恢复海上作业等指令,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5.4.3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

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

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5.4.4 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省防汛办。

  5.4.5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抢险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6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台发布局部地区短时暴雨警报时,不启动全市性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

但相关区和水利、市政园林、国土、建设等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启动本区和部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点区域的巡查和值守。

  当市气象台发布全市性暴雨警报时,启动全市性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

按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工作分为Ⅱ级和Ⅰ级。

  6.1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日降雨量50~100毫米)或实测日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6.1.1 市指挥部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暴雨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立即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必要时,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工作要求。

  6.1.2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水利、气象、防汛、建设、市政园林、国土、公安、交通、水文分局等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20时前将当日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6.1.3 市气象台及时滚动发布暴雨警报,海洋预报台及时预测预报潮位、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分局及时监测预报洪水,并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6.1.4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指挥部。

  6.1.5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研究制定水库洪水调度意见。

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6.2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警报(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或实测日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6.2.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2.2 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6.2.3 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水利、气象、市政园林、国土、建设、公安、交通、农业与林业、水文分局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6.2.4 市指挥部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市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6.2.5 必要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抗灾抢险救灾工作中。

  6.2.6 市气象台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滚动发布暴雨警报,海洋预报台及时预测预报潮位、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分局及时作出洪水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6.2.7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指挥部。

  6.2.8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研究制定水库、河道洪水调度意见。

  6.2.9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6.2.10 电视台、广播电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滚动播报暴雨警报、指挥部通知等;

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灾抗灾工作情况。

平面媒体加大对暴雨信息和防暴雨洪水工作的报道。

  6.3 应急结束

  市气象台预报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

  6.3.1 受灾程度较轻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部署落实,及时将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并统计灾情上报市防汛办。

  6.3.2 受灾程度严重

  6.3.2.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

  6.3.2.2 市指挥部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防洪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紧急)通知”。

  6.3.2.3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

  6.3.2.4 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6.3.2.5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抢险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7.1.2 市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3 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配备卫星电话,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其配备的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7.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1.5 市洪水预警报中心做好市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驻厦部队、武警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市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7.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2.5 物资保障

  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2.6 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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