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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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
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法学试卷
一、判断题
1.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 )
2.在我国,选民或者代表10人上以联名可以推荐代表侯选人。
( )
3.人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是在于是否承认人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 )
4.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据。
( )
5.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
( )
二、不定项选择题
1.西周六礼包括( )
A.纳礼B.纳名C.定亲D.亲迎
2.重罪十条的起源应是( )
A.北魏律 B.晋律C.北齐律 D.北周律
3.唐律法律形式除了律、令、格之外,还有( )
A.式 B.程 C.科 D.比
4.明律“化外人”犯罪适用《大明律》的原则是( )
A.一律适用B.适用其本国法 C.不适用 D.依被告原则
5.清代地方司法机关为( )。
A.州县 B.府 C.省按察司D.总督
6.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各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根据我国选举法,选区的划分依据( )
A.居住状况B.生产单位 C.事业单位 D.工作单位
8.下列如此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制定( )
A.犯罪与刑罚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C.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D.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9.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表现在( )
A.法律规范的抽象性 B.法律术语、概念的多义
C.法律条文的公开性 D.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10.法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律规范具有性( )。
A.规范性的特点 B.确定性的特点C.类比性的特点 D.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11.狭义的危害结果是( )
A.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B.定罪的特别根据之一
C.定罪的选择根据之一 D.定罪的基础根据之一
12.集资诈骗罪侵犯那些客体()
A.金融管理秩序 B.集资管理制度C.公私财产所有权 D.国家经济秩序
13.以下发明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
A.机器设备、工具 B.药品C.水稻品种 D.癌症诊断方法
14.注册商标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商标局有权撤销( )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B.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C.连续2年停止使用 D.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或地址
15.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
A.留置B.出典C.土地承包 D.汇票
三、填空题
1.夏朝的监狱叫( )
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基础是()
3.根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
4.根据哲学犯罪理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其( )实施了犯罪行为。
5.租赁要规定一定期限,超过( )年,超过部分无效。
四、名词解释
1.唐代的类推制度2.宪法结构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4.法人5.判例法
五、简答题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2.简述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含义以及两者的区别;
3.简述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4.简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5.简述过错推定及意义;
六、论述题
1.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试论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作用
2004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法学综合真题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A表正确,B表错误)
1.A; 2.A; 3.B; 4.A; 5.A
二.不定项选择题
1.D 2.C; 3.A;4.A; 5.ABCD
6.D; 7.ABCD; 8.ABCD 9.ABD; 10.AB;
11.A;12.BC; 13.AB; 14.ABD; 15.AD
三、填空题
1.圜土;
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3.全国人大常委会;
4.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或相对自由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
5.二十
四.名词解释题
1.《唐律·名例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宪法结构的确定既涉及实体性内容,同时也涉及程序性内容。
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法律表现形式,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而言。
不同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特别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立宪技术都会对宪法结构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影响。
不过一般说来,宪法结构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实施了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判例法是指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形成的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法官不仅可以通过作出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过识别和选择使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
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否认判例是法的一种渊源,但同时也承认判例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意义。
五.简答题
1.清末变法修律是在“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的方针指导下,一改过去中国封建立法的传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其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
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3)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
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
(1)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行为犯的既遂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这些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因此,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就应视为犯罪的完成即既遂的构成;如果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未能完成法律行为,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
行为犯的例子也很多,例如,非法拘禁罪,投敌叛变罪等等。
(2)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包括两种构成情况:
一是原本是预备性质的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举动犯有在犯罪既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以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3)行为犯与举动犯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举动犯,也称即时犯,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其次,二者的犯罪既遂标准不同。
举动犯的既遂以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
再次,二者在行为的时间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上不同。
行为犯的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那么应成立未遂。
而举动犯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无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例如诬告陷害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称黑社会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集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与一般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具有犯罪行为的多样性,犯罪组织的严密性,犯罪手段的强制性与普遍性,犯罪活动的区域性,社会危害的广泛性等特点。
4.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以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作为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一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
它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我国民法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并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平等的。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尤其是表现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认为当事人之间完全平等。
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特殊之处。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在民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一律平等,无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分。
上级单位不能因为其享有行政权力而凌驾于下属单位之上。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