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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作为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工作机构,也是政府工作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

市编办负责市编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三个一”(一个部门扎口,一支笔审批,一家办文)的工作制度。

所有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经市编办审核后,提交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审批。

凡属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市编办办文,以市编委(办)或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下达。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单位外的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机关及群团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含内设机构、名称和性质)、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经费来源、人员调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事宜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党政群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行政机构具体职能的确定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上级对口部门的职责合理划分事权,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机构职责和管理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责清晰明确,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机构承担;

(二)工作职能较少的可归并为一个机构或者归口有关机构管理;

(三)其职能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应当分清主管和协办关系,明确分工,减少职责交叉。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

如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某项工作的可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但应明确规定撤销机构的条件和期限。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名称一般称部、委、办、局。

市人大、政协机关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审判、检察机关称院;

群众团体称会。

上述机构一般为处级或副处级。

内设机构称为科、室、部,一般为科级。

原则上不设立科级建制局。

镇党委、镇政府设立综合办公机构,不定级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

除具有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单位外,原则上不得称委、处、办、局。

原则上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除市委、市政府直属单位或部分具有行政执法类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暂保留行政级别外,其余事业单位不定机构级别,只确定其单位领导行政级别待遇。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定级别和人员编制。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相当处级或副处级。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一般相当科级或副科级,个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职能和规模确定为副处级。

事业单位可视规模和需要设立内设机构,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分别相当科级、副科级。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六)要求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的设立,由举办主体向市编委提交专项申请,经市编办调研论证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是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化的;

二是需合并或分设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

(五)因合并或分设原单位撤销的;

(六)对批准成立六个月后尚未实际运转的;

(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市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不给予办理其他业务。

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后,必须按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核定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党政群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等)和工勤事业编制。

行政编制总数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依据党政群编制分配比例及机关的职能配置、职位分类,确定编制分配方案,工勤事业编制按行政编制数10%左右的比例确定。

政法专项编制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确定编制。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一律实行编内聘用,一聘三年,聘用期满后可续聘或解聘,受聘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同等人员待遇。

人事劳动部门凭《编制控岗卡》给予办理合同鉴证、备案和工资核定,除同性质调整外,今后不再办理调动、招工的行政审批手续,人事档案由聘用单位代管。

第十五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单位编制数(不含工勤岗位编制数)核定。

编制数5名以下设1正职,6-15名的可设1正1副,16名以上的可设1正2副,个别单位工作任务重或机构规模大的可多配一职。

党政群机构和事业单位内部机构领导职数按编制数确定,人员编制3至4名的科室设领导职数1名,5至8名的设领导职数2名,9名以上的设领导职数3名。

原则上不设2人以下科室。

第十六条 

市党政群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非领导职数的配备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比例配备。

处级非领导职数不超过单位处级领导职数1/3的比例配备;

科级非领导职数属党委部门按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60%比例控制,属政府部门的按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40%比例控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依据上级党委、政府、编委确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规定的,根据单位发展规模、职责任务,同时参照同类事业单位标准核定;

依据新标准需增加编制的,一般分期到位。

除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得增加财政核拨经费编制,自筹经费编制也要实行有效控制。

事业单位编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设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岗,根据单位规模和工作实际需要可设一定的工勤人员岗。

一般事业单位设管理人员岗、专业技术人员岗和工勤人员岗(含生产工人和后勤服务工人)。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和后勤人员岗(不含生产性工人)按有关规定比例配备。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应符合岗位结构要求,其中具有行政管理(执法)职能的执法岗位人员必须具备干部身份。

第十九条 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登记备案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有关部门调配、任免人员、招聘、工资转移与调整、财政统一拨付人员经费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凭证和依据。

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出、退休、死亡等原因,其所在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编办办理减员手续。

第二十条 岗位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不得超编、超职数和超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各单位凡任命科级领导、科级非领导职务及调配人员均实行控岗(控编)制度。

凭市编办核发的《科级干部职数控岗卡》或《编制控岗卡》到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任命和补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不得增加人员。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按照编制管理规定报请批准增加编制后,有编方可增加人员。

需要招录公务员的机关单位,必须先向编制部门申报,编制部门审核有编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公务员招录程序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考。

党政群机关不得使用行政性收费支付人员工资。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须报请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市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及市级党政群机构设置方案;

2、市委、市政府副处以上党政群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

3、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编制及国家统一确定的各种单列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减。

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审批的事项由市编办审核,市编委审定并报市委同意后,以市编委会名义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批。

(二)须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1、需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2、市级党政工作机构,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方案;

3、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及处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

4、市属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

5、各区、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6、涉及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上述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编办提出审核意见,经市编委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也可以市编委名义行文,但要写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须由市编委审核审批的事项:

1、需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省编委审定审批的事项;

2、市级各部门之间、市级各部门与各区、镇之间的职责分工、调整;

3、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规划、分配、核定和调整;

4、市副处级事业单位的更名、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5、市级各部门内部机构和市级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调整、撤销;

6、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

7、市级机关各部门行政编制的调整,财政支付经费事业编制的核定;

上述报市编委审批的事项,由市编办提出意见或由各单位申请、市编办审核形成拟办意见,报市编委讨论同意或编委主任签阅批准,以市编委名义行文。

(四)须由市编办审核、审批和办理的事项:

1、审核需报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审定审批的事项;

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事项;

3、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不突破规定编制和科室领导职数的前提下,调整内部科室和编制、更改科室名称;

4、按有关规定审核各单位编制、领导职数以及非领导职数,负责审核编制岗位情况,核发《编制控岗卡》和《科级干部职数控岗卡》;

5、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正副职领导和按市委、市政府文件安置的军转干部及退役军人人员的编制备案;

同性质机关人员在符合编制和岗位规定范围内人员的调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整的用编审批及编制备案;

6、财政核拨经费人员编内新增人员,提出编制意见报市编委主任同意后,出具《控岗卡》转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7、调入自筹经费事业单位的用编审批和编制备案;

8、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变更、注销和年度审核审批。

9、其他需报请省编办审批审定的事项。

上述由市编办审核、审批和办理的事项,经市编办办公会议审定后,以市编办名义上报或直接批复、答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属职能(或事权)、机构和人员编制事宜,一律由市编办负责承办。

其它部门制定的规定、文件和草拟的领导讲话等,都不得涉及职能(或事权)、机构和人

员编制问题。

个别需涉及的,应事先征求市编办的意见,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凡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事权划分(或调整)和人员管理体制等全市性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制定,市编办应具体参与。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呈报的有关职能事权,机构和人员编制事宜(含在其它请示事项中夹带的内容),凡未经市编办审核、审定和审批,综合协调部门不受理,市委、市政府不研究。

严禁多方呈报、多处受理、多头审批。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市编办办理人员编制结构(含科级职数、各学校人员调整)审核手续的单位,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人员的招收、招聘、录用、分配、安置、任职、转任、交流、调动等有关手续;

凡未经编制部门出具《编制控岗卡》或《科级干部职数控岗卡》的人员,人事部门不得核定工资标准和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事宜,所下发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设立的机构、调入的人员、超职数配备的科级干部应予撤销并限期纠正。

如发现有如下违反编制纪律行为的,由市编办报请市纪委、市监察局查处:

擅自拨付超编人员经费、挤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经费的;

不按编制、岗位、职数配备人员的;

混编混岗、擅自变更职责或转移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及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三亚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市府〔1989〕82号)自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

机构编制 

管理 

暂行规定 

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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