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招投标管理比较研究终极无敌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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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英国最早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的200多年里,西方各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也形成了许多比较成熟的招投标体系。
随着我国涉外工程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也迫切需要与国际招投标接轨,借鉴学习各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优点,分析出我国招投标的不足之处,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完善和改进,这也是论文选题的主要依据和动机。
此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学习有关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知识,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程序及法律文件,并在此基础上与国外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做一个对比分析,大致掌握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现状,并找出国外工程招投标与我国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不同点。
第二阶段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选择对比分析的切入点,具体对招投标中资格预审、报价、评标方式及招投标方式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各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优点和缺点。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吸收国外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先进技术,提出对我国工程招投标有建设性的意见。
通过教师的悉心指导和自己的努力,完成了毕业设计的各项任务,提出了对我国建设工程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意见。
如果这些意见能够得以实施,可对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完善尽一份力量。
论文正文主要包括4个部分,安排如下:
第1部分简要阐述招投标的起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发展历程及国内外比较的意义。
第2部分从招投标管理、业主方、施工方、招标代理机构四方面介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第3部分以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为例从资格预审、报价方式、确定中标、招标方式几方面与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做对比分析。
第4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议。
最后论文对课题内容及成果进行了总结。
1国内外招投标发展历史
1.1招投标起源
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至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
1803年英国政府就公布法令,推行招标承包制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特别是在兴办较大的工程项目时常常采用招标方法。
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组织为了使其贷款达到最佳经济效益,避免使用上的营私舞弊,规定必须采取招标与投标方式,使成员国在工程建设方面平等地进行竞争。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它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市场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环境的不同,招投标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制度演化和实施机制亦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1]。
1.2我国招投标发展历程
我国自从1979年开始才有一些地区在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签定中实行招投标;
1983年6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1984年,我国在国家工程建设中实行招标投标承发包制度,但招投标面积只占当年施工面积的4.9%;
1985年1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颁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而招投标面积与施工面积的比例也在当年上升为13%,随后在1986年升至15%,1987年上升为18%,1988年达到21.7%,1989年为24%,1990年上升到29.5%;
1992年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后,招标投标面积与施工面积比例在1996年达到了54%,个别省市如陕西、河北、江苏等更是高达90%以上。
纵观以上历史数据,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发展非常缓慢,尽管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试行办法,但从立法到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以至达到全社会自觉的依法从事,还需一定的时间与空间的成熟条件[2]。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投标制度逐渐深入人心。
2007年,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在这些地方性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代理、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减少工作的随意性。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都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稳步发展,或者可以说是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是在招投标发展的问题中逐步规范,因此也导致了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混乱,如:
暗箱操作、政府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3]。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投标率已达100%,但据国家有关部门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只有4%,意味着96%的项目招投标最后“失灵”。
1.3比较国内外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的稳步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规模宏大的国际工程市场。
在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工程承包业可以说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克服了重重困难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
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一批有一定实力的国际工程承包商,这些承包商在国际市场上已经站稳了脚跟,进入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业务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市场领域正在不断拓宽[4]。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我国的涉外工程也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外承包商看好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不断融入到中国的市场中求发展。
其实,对于我国的一些技术性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例如:
国家体育场“鸟巢”和国家游泳馆“水立方”等,很有必要引进全世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这样不但能保证工程的质量,还有利于技术经验交流,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为以后参与大型工程建设积累宝贵的经验[5]。
无论是引进国外施工队伍还是我国建设队伍走出国门,我国大多数建筑公司都是习惯于国内计划经济下的一套招投标模式,很难适应海外项目投标模式的形式。
在实际投标中,有的建筑公司不加分析,把国内旧方式全面照搬致使报价推动竞争力;
有的建筑公司盲目自大,不了解国际承包的概念,既赔了本又损失了信誉。
因此研究比较国内外招投标实施方法,有助于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我国招投标方法的改进和完善,真正从涉外工程中得到技术改进和经济利益。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
目前,我国招投标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
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
最后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设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
此外,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受到多重领导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严重滞后。
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
2.1业主招投标现状
业主方面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
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
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其手段主要有:
(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报名;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使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2.2施工单位招投标现状
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
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而低价抢标,加之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这些中标的投标单位中,如果遇到讲信誉的施工企业,他们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是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
这样就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甚至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后果不堪设想。
2.3招标代理招投标现状
目前我国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而且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没有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
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招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
其中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6]。
3中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比较分析
3.1资格预审制度
资格预审是国际惯例,它是指在招标开始之前由招标人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设备、资金、财务状况等诸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经认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
实践证明,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涉及到国际的招标项目,对投标者的资格预审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资格预审,可以增加对投标人资信的了解、减少多余投标人,从而减少成本,排除将合同授予那些没有可能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风险且有利于业主及时修改招标条款,保证招标活动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7][8]。
3.1.1美国的资格预审制度
美国的资格预审是非常严格的,承包商的施工资质、信用必须经过专门进行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的核定,然后必须在此资格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工程。
资格预审主要是核验承包商的资格和信用,通过资格预审后才有资格参加投标[9]。
其中在美国的政府工程中,美国法律还规定凡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必须提供工程担保函。
因此,工程担保函金额就成为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提高或降低保函金额也就改变了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同时还要求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10]。
3.1.2我国的资格预审制度
在我国,针对资格预审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办法分为了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者实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有限数量制多了一个评分过程。
审查标准有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之分,因此也分为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步骤。
初步审查是对申请人名称、申请函签字盖章、申请文件的格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资料等的审查,详细审查是对申请人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方面的审查。
但文件规定无论在初步审查还是详细审查中如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则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各地做法比较多,招标人往往很难科学合理的把握好择优选择入围队伍的尺度。
队伍入围先后经历从招标人推荐加随机抽取发展到经过资格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由资格预审小组按资格预审文件评分标准从高到低选7-8名入围。
3.1.3资格预审制度的分析
我国的资格预审与美国相比,我国具有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上都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美国的资格预审是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核定,而我国的资格预审一般情况下是由招标代理或业主方直接核定。
从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上讲,美国的资格预审制度在执行中较我国而言显得更完善,这种独立的资格预审机构是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
3.2报价制度
竞争激烈、高风险、低利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筑业的共同特点而且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工程建设项目在签约之前必须经过招投标这一特定的阶段。
因此,招投标阶段如何报价就成为建筑承包商经营管理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重点关注对象。
3.2.1美国的报价制度
直接费编制依据社会中介组织
美国的报价制度历史资料
间接费工程价格信息
图3.1美国报价
在美国由于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没有统一标准的工程计价方法,所以在编制标书时没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
标书的编制主要依靠投标人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根据市场上现行的材料、设备、劳务、管理费和利润来计算价格[11],对分包的工程由分包人进行工程计算并列出工程造价,最后汇总到总价之中。
美国的投标报价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为直接费用,另一部分为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与工程直接有关的所有费用,通常由工程量的不同而不同。
间接费用为不是和工程直接有关的所有费用,通常因工期的长短而不同,一般在工程确定直接费用后才被确定。
其市场上报价信息通常来自这三种方式:
(1)以许多社会中介组织为基础,收集整理出一些基本资料,由图书出售商整理编印,供社会及投资者报价或作估价应用;
(2)众多的报价工作人员,收集历史资料和已应用的施工方法和程序,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改进,进而形成有规律的报价方式以提高自己报价的准确性;
(3)社会有关部门发布有关工程价格信息供社会应用,如:
“房屋建筑造价资料”、“机械电器造价资料”、“电器工程造价资料”等[12][13]。
3.2.2日本的报价制度
预算单价
工程量编制依据《建筑物价》
日本的报价制度
施工方案《计算资料》
单位工料消耗
图3.2日本报价
在日本承包商进行工程投标时,工程报价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预算单价、工程量、先进合理且可靠的施工方案、单位工料消耗。
在这四部分中,后三部分受政府法规以及企业或发包方各自的标准、经验和策略所制约一般变化不大,因而寻求一个可供共同参考的预算单价就十分必要。
日本的工程造价管理采用“活市场、活价格”体制,其报价依据主要是《建筑物价》(建设物价调查会主办)和《计算资料》(经济调查会主办)公布的市场各种建筑材料工程价、材料价、印刷费、运输费和劳务费。
这些价格资料来源于各地商社、建材店、货场或工地实地调查,每样价格都标明了由工厂运至工地或库房、商店运至工地的差别且注明了与上个月相比价格的高低情况。
根据这两份资料,企业与发包人就可以找到一个共同可供参考的数据,作出的工程预算更符合实际。
当出现市场经济的特点因不同地区导致价格不相同的情况时,更有利于投标方在同条件下进行竞争报价[14]。
3.2.3我国的报价制度
直接费
间接费编制依据
中国的报价制度《工程量清单利润计价规范》
税金
图3.3中国报价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计价的依据为全国及各地区行业的预算定额而且预算定额是一种发令性的参考标准,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这种定额计价体系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确定和衡量建筑安装造价标准的作用,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市场,但是预算定额中规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有关施工措施性费用是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以此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基本上也属于社会平均价格水平。
这种平均价格可作为市场竞争的参考价格,但并不能反映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15]。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业迫切需要与国际接轨[16]。
2008年5月建设部颁布了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我国正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这种计价模式是对我国原有定额计价模式的改革,实行“量价分离”[17]与传统定额计价办法相比有着全新的内容: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形式,综合单价包含了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各种税费而定额计价先算定额直接费,然后计算各种费、税、材料价差等,最后求和得到工程造价。
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施工招投标。
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从而打破了工程造价形成的单一性和垄断性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报价基础,结算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计量实际完成数量[18]。
3.2.4报价制度的分析
我国现目前不具有市场经济的体制,所以美国的报价方式在我国行不通,但日本的投标报价中“活市场、活价格”的体制却值得我国深入研究。
“活市场、活价格”的市场体制中表现出来的价格灵活性较我国采用的全国统一定额中的平均材料、劳务价格水平的固定性而言,在公平竞争方面更加公正,同时也更有利于业主方有效的控制工程总造价。
3.3评标制度
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评标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一环,评标决策方法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定标和招标是否成功。
研究科学的评标决策方法,对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单位、保护招投标双方利益以及防止招标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3.1国外的评标制度
招投标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其招投标法律体系已经发展到了非常成熟的地步,市场比较规范、监管和服务机构也是非常健全,如:
《FIDIC合同条款》、《ICE合同条款》、《AIA系列标准合同文件》等主要技术标准。
因此国际评标通常不设标底,即使设置标底也仅用于衡量合同的风险,但不会因投标人报价低于标底而拒绝授标,只是要求中标人加大履约担保金来控制风险。
西方国家评标时普遍采用将非价格因素折算成报价最低评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不采用打分法评标,不接受报价低于某一标准(或低于成本)投标就无效的做法。
因此不建立和保持评标专家库,评标主要由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进行。
在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投标人中标之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人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通常从中标之后第二天开始,由2-3名预算员同时分别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
若复核时发现错误报价也不得修改。
中标者要么明知亏损坚持完成工程,要么放弃正式签约,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损失(投标保函最多可达投标报价的5%)。
此时次低价者成为新的中标人,招标人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此低报价者仍不能签约则必须重新招标[19]。
日本的中标原则是最低价格中标,投标方的报价若超过预算价格则不能中标。
预算价格是指由发包人根据计算基准所得的工程费并规定为价格上限,这与我国的中标原则有相似之处。
通常日本国家项目不予公布预算价格,但现在决定中标人之后也会公布预算价格。
除此之外,地方公共团体多数情况下也采用事后公布预算价格的做法,但也存在着事先公布预算价格的团体。
当然,日本的评标不只是以价格为基准,还须对照其他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方才能选定中标者,引法称为“综合评价方法”。
3.3.2我国的评标制度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备程度都存在着一定差距,市场体系也不完善。
因此国外的评标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2001年7月5日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评标方法都是通过专家主观评估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来确定中标人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判断。
依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一般从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则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这种方法的优点一是能够紧密地结合特定招标项目和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评标,使评标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是专家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一定的科学性;
三是由于专家是随机抽取,实行封闭性管理,专家不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20]。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专家评估的主观性有余而客观性不足;
二是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特别是在确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中,关于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就占50%以上。
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89号令,部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和省一级(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设立评标专家名册(或称专家库)。
但从目前运作情况看不是十分的理想,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专家库的专家资源虽然是全省(或全市)共享,但是实际上随机抽取后部分专家无法赴各地去评标。
尽管在专家管理办法上也制定了两次无故缺席取消资格的规定,但“无故缺席”这种情况往往很难界定和操作[21]。
3.3.3评标制度的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发现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普遍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利益。
此招标方法在最初实践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经过长达百年的体制完善,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出台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后,此招标方式得到了最普遍的运用。
我国在2000年对10多项工程试用了最低价中标法,在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比较下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
尽管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过程中具备多种优点,但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反应出许多问题。
这与我国现在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3.4中外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图3.4招标方式
3.4.1美国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美国的建设工程无论是政府工程还是非政府工程,主要采取两种招标方式。
1.竞争性招标
竞争性招标即采用无标底招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建筑商可以平等竞争,业主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建设成本。
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采取的是最低价中标,所以建筑商为了取得工程的承包权就不得不压低报价而压价的结果就是项目亏本,从而逼得建筑商之间相互串标,抬高报价损害业主的利益;
其次就是项目极易变成钓鱼工程,业主与建筑商之间的关系常常由合作关系变成敌对关系,最终对项目不利;
再次就是这种招标方式只考虑了造价这一个因素而实际上时间、质量等级等也是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它的局限性。
现在美国工程界已对这一招标方式作了改善,如:
将工程完成时间折算成造价纳入建筑商总报价,再实行最低价中标,但工期的折算值不作为业主付款的依据。
在预防和打击串标方面,美国工程界、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在不断地摸索更加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法律制裁措施[22]。
2.协商性招标
协商性招标即由业主根据已掌握的信息选择几家条件和信誉较好的建筑商进行协商。
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一是省去了采用竞争性招标必需的较长时间和繁琐手续;
二是业主与建筑商之间易建立信任关系[23]。
3.4.2日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
日本工程招标方式分一般竞争招标、指名招标、随意合同三种,但实际上是以指名招标为主。
指名招标占日本招标工程的90%以上,如果招标失败则转为议标处理。
1.一般竞争招标
一般竞争招标是指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有资格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