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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9.伪造货币罪的对象包括本国货币管理制度和外币管理制度。

30.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3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3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知情人员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

3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金融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牟利为目的。

3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5.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6.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

37.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且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8.投保人、受益人为骗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9.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且偷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40.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1.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行为中的一种。

4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4.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45.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46.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7.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48.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活人。

尚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死后的尸体,都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49.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人。

50.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构成过失重伤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1.已满14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53.构成强奸罪,必须是已满14周岁的人。

54.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55.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

57.犯非法拘禁罪,具有一般殴打、一般羞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8.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59.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控制他人的行为。

60.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6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62.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之一。

6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

6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65.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6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67.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并散布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68.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其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9.犯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70.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犯罪对象只能是证人。

71.报复陷害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其犯罪对象是控告人、申请人、批评人、举报人。

72.破坏选举罪只能发生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时候。

7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74.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75.虐待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家庭的成员。

76.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7.抢劫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78.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9.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80.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81.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82.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和财产性利益。

8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84.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

8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86.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单位的财物。

87.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88.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财产性利益。

8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国家安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90.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

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91.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9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9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即: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或者干扰;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操作;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94.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9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9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7.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98.伪证罪的犯罪时间是在刑事诉讼中其行为方式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99.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00.伪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目的。

10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

102.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犯罪人本人及其共同犯罪人。

10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10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包庇罪的显著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10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

10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107.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08.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109.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对他人造成重伤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110.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是就诊人,其犯罪结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11.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合法从业的医务人员。

11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

构成本罪,以行为

人的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要件。

11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11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1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16.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117.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均是森林和林木。

11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单位和个人。

1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20.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查证属实计算。

12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22.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12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是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12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犯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125.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126.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

127.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28.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129.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最突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130.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13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13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3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13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3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136.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构成。

13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3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3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时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0.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4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142.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只能是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143.刑法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名词解释

1、罪状:

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法定刑:

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核幅度。

3、简单罪状:

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叙明罪状:

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5、引证罪状:

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核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6、空白罪状:

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7、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0、武装叛乱、暴乱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1、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3、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放火罪: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爆炸罪:

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9、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0、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1、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3、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5、走私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7、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8、强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9、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0、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1、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32、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34、非法拘禁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5、绑架罪:

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36、拐卖妇女、儿童罪: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7、诬告陷害罪:

简称诬陷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

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8、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9、诽谤罪: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

40、刑讯逼供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41、报复陷害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42、破坏选举罪:

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43、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4、破坏军婚罪:

是指明知时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45、虐待罪:

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6、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7、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8、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9、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0、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51、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2、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行为。

53、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4、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5、招摇撞骗罪:

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57、聚众斗殴罪:

是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58、寻畔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5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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