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二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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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

三等奖奖励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七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

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八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选应当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授奖个人、项目可以空缺。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候选人应当是在我省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牵头引进、转化和推广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5项以上,并大部分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或推广应用5年以上,且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或推广应用中起关键作用。

2、引进成果申报、推荐前一年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超过8亿元、新增税收超过5000万元;

或其中3项以上成果推广,申报、推荐前一年新增效益达3亿元以上,推广覆盖面分别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

或其中3项以上成果推广,申报、推荐前一年的累计推广覆盖面,常规技术应达到省内所属县级医院的90%以上,准入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100%,疾病防控类达应覆盖范围的95%,且转化科技成果的实施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显着。

第十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是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在本省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分工业、农业、医疗卫生三类。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包括电子、信息、电力、冶金、建筑、交通、材料、机械、轻工、化工、食品、医药等。

特等奖: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重大作用,实施产业化5年以上,申报、推荐前一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新增税收超过2400万元。

一等奖: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很大作用,实施产业化3年以上,申报、推荐前一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亿元、新增税收超过1000万元。

二等奖: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较大作用,实施产业化3年以上,申报、推荐前一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60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500万元。

节能、减排、降耗效果明显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新增销售收入和税收要求。

第十二条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等。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推动作用,示范推广规模大,覆盖面广,示范推广5年以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极其显着,申报、推荐前一年新增效益达1亿元以上,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有较大推动作用,示范推广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示范推广3年以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显着,申报、推荐前一年新增效益达7000万元以上,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50%以上或占地级市适宜推广面的90%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有推动作用。

示范推广规模、覆盖面比较大,示范推广3年以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着,申报、推荐前一年新增效益达4000万元以上,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30%以上或占地级市适宜推广面的60%以上或占全县适宜推广面的90%以上。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项目包括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或诊疗技术规范等。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应用广泛、效果良好,推广5年以上,无严重不良反应。

申报、推荐前一年的累计推广覆盖面,常规技术应达到省内县级医院的90%以上,准入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100%,疾病防控类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95%。

常规类技术病例累计达1万例以上,准入技术病例达300例以上。

通过举办国家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到达1000人次以上。

  一等奖: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应用较广泛、效果良好,推广3年以上,无严重不良反应。

申报、推荐前一年的累计推广覆盖面,常规技术应达到省内县级医院的80%以上,准入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100%,疾病防控类达应覆盖范围的90%。

常规类技术病例累计达5000例以上,准入技术病例达200例以上。

通过举办国家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到达500人次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应用较广泛、效果良好,推广3年以上,无严重不良反应。

申报、推荐前一年的累计推广覆盖面,常规技术应达到省内所属县级医院的60%以上,准入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100%,疾病防控类技术达应覆盖范围的80%。

常规类技术病例累计达3000例以上,准入技术病例达100例以上。

通过举办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到达1000人次以上。

第十四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候选人,应当是在促进我省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为行业、区域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人员。

个人为主引进、转化和推广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3项以上,创造直接、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引进高素质、高层次科技人才10人以上,或牵头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

第十五条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既可来源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组织和个人,也可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让的手续、合同真实、有效、合法、完备。

单位自主创新成果在本单位内部实施转化产业化的项目不得推荐为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十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厅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推荐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工业项目第一候选单位为科技成果实施单位;

农业和医学卫生项目第一候选单位为科技成果推广单位。

第十九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申报材料: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候选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中工作总结;

2.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的合同书以及经费支付证明材料;

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

4.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一、二等奖申报材料: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的工作总结;

2.知识产权证明;

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的合同书以及经费支付证明材料;

4.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推荐书;

1、候选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中工作总结;

2、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同一候选人(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推荐。

第二十三条推荐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化妆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省科技成果转化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候选单位、完成人员等存在争议的;

(二)同一个人(项目)在同一年度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

(三)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个人或成果;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等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候选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推荐书必须由全体完成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推荐单位、候选单位和完成人员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候选单位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推荐。

对已推荐,但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候选单位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程序为:

1.形式审查和推荐人(项目)公示;

2.行业组会议评审;

3.初评结果公示;

4.异议处理;

5.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6.省科技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可以根据当年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成相应的行业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关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初评。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初评通过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特等奖、一等奖进行质疑和评审,对初评通过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评审;

(二)向省科技厅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由省科技厅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奖可以组成同一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实行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与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各行业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分结果方为有效。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建议名单,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建议名单,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个人所得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获奖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成果创造者、转化实施者和中介服务者。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功勋奖、特等奖在本省范围内参照享受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获奖人员的其他同等待遇,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参照享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的其他同等待遇。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接受社会的监督。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推荐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候选人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

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异议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组织、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

组织异议的,应当加盖本组织公章。

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提出异议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委员(专家);

委员(专家)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转交省科技厅,不得直接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专家)。

第三十九条省科技厅在收到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做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行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行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四十二条组织和个人发现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或异议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可向省监察厅驻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四十三条省监察厅驻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评审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对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可责令其改正,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专家,可要求组织奖励评审工作的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记录其不良信用。

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政纪党纪处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

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

(二)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谋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

(三)所转化的科技成果,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协助被推荐个人(单位)骗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评审专家在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有不正常的接触,不得透露候选人(项目)的有关内容及评审情况,违反规定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09〕12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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