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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许可审批制度Word下载.docx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二十八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

②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③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弃土、物料;

④种植作物、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堆物作业;

⑤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⑥损坏、擅自移动和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⑦泄漏、抛散物品污染公路;

⑧车载物品不当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⑨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上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的用地范围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临时性棚房、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设置。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该公路改造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许可;

1、《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

确因城市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并改变战备渡口原貌的单位,应按不低于该战备渡口功能设计技术标准还建;

利用战备渡口的单位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国家决定启用战备渡口时,应无条件退还。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1、《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

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损坏公路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1、《公路法》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妨碍交通的,还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六)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1、《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七)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许可;

1、《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并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修建的交叉道口,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1、《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压缩或者扩宽河床;

②取土、采石、爆破、烧荒、刷坡、伐木;

③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停泊非车辆渡运船只、排筏;

④设置加油站、油库及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⑤其他危及和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安全。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路、已规划的公路、正在建设中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

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1988年1月1日前)修建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不得原地改建、扩建。

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管道、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九)更新、砍伐公路行道树及公路用地内树木许可。

1、《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

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

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

4、《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1、主要内容;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二)、设计图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收件受理;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三)现场勘察;

(四)填写《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路产审批表》;

(五)缴纳相关费用;

(六)签订协议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审查

1、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2、承办人对呈报的申请卷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能当场补正的,1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受理和现场勘察

1、材料齐全的承办人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7工作日,并下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2、对受理的许可事项,由路政管理人员2人以上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勘察意见。

(四)决定和核发许可证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报科长,形成本科室意见后报分管领导许可审批,主管领导审核是否批准许可事项,决定批准的,由主管领导在网上签署批准意见。

2、对批准的路政许可事项,向申请人核发加盖重庆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印章的许可证。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纪检监察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八、监督检查

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所纪检监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公路局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路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申请

路政(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提出审核意见

↓↓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能当场补正的,1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

材料齐全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3工作日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3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下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勘察现场

受理后由路政管理人员联合对申请事项现场勘察,签署勘察意见。

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报路政科长,形成本处室意见后报分管领导许可审批、主管领导审核是否批准许可事项,决定批准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

核发许可证

对批准的路政许可事项,向申请人核发加盖重庆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印章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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