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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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表Word下载.docx

需要说明的情形:

兵团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意见

整改要求

检查人

签字

1

建立、健全要紧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治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治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证制度;

5、安全质量标准化治理制度;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治理制度;

11、矿井要紧灾难预防制度;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14、入井人员治理制度;

15、安全举报制度;

16、治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7、安全操作治理制度;

18、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兵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治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2

对比兵团隐患排查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每季度向兵团煤监局报告。

3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

4

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5

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

6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重新做安全现状评判。

8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按规定设立抢救队,配备抢救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抢救队条件的,与临近的专业抢救队签订抢救协议。

9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打算、从业人员培训打算、职业危害防治打算。

10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11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2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人员配备符合国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3

依法进行安全评判,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评判报告。

14

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打算》,并每年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15

煤矿企业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治理人员应按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许多于4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许多于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许多于3次。

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许多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许多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许多于6次。

严格执行领导下井跟班制度。

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和生产经营治理人员跟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觉和排除隐患;

井队治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16

健全以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治理体系。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治理责任。

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

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审批、培训和贯彻制度。

17

必须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生命线”。

一、煤矿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操纵硐室等要紧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

《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打算》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必须安装通讯设施,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截了当联系。

二、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其它矿井依照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难预防,也必须安装地面压风系统。

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三、矿井要紧大巷、上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四、要认真绘制符合井下实际情形的通讯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和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随情形变化及时填绘。

图纸应准确地标明井下“三条生命线”的、支管、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的具体位置。

18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

19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

矿井要紧运输巷、要紧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20

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有兵团行业治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21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保证系统可靠,符合下列要求:

矿井、采区总风量要足够,符合设计要求;

主井、回风井不得同时出煤;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要紧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要紧通风机;

不得显现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采掘工作面等要紧用风地点风量足够,并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显现采区上山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设置要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掘进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有反风设施。

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

22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瓦斯监控系统能可靠运行。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有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的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

系统进行治理、使用和爱护;

传感器设置数量足够、安设位置符合要求、调校及时,瓦斯超限后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低瓦斯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定期标校,并保证瓦斯监控系统能正常运行。

改扩建矿井的所有作业地点必须纳入监测监控系统。

23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推测预报、防治措施、成效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推测;

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成效检验;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24

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并符合下列要求:

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

按规定检查瓦斯,不得存在漏检、假检;

井下显现瓦斯超限后严禁不采取措施连续作业。

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矿领导和安全治理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25

有防尘供水系统。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自燃发火措施。

自然发火严峻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有效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

高瓦斯矿井采纳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不得组织生产;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自然发火推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

有自然发火征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严禁连续生产;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各转载点必须有喷雾洒水设施;

采区回风和总回风中必须有净化水幕;

必须挂设隔爆水袋(岩粉棚)。

26

有水害威逼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

有严峻水患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符合下列要求: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形不得组织生产;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必须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在有突水威逼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严禁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有明显透水征兆必须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27

年产6万吨以上的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采纳单回路供电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

严禁由中性点直截了当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截了当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爱护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28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

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

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爱护装置。

29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要紧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30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31

使用安全标志治理名目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和安全

标志编号。

32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有至少10%的备用量,按规定每6个月鉴定一次。

33

有反映实际情形的各种图纸: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比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上、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形的作业规程。

底图每月及时填绘,图纸3个月交换一次。

34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超层越界开采: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操纵范畴开采的;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35

矿井不得显现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矿井全年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矿井月产量不得超过月产量打算的10%;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

按规定制定要紧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打算,并按打算检修;

制定井下劳动定员,严格操纵入井人数。

核定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按下列执行。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依照各煤矿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9人;

6万吨/年,19人;

9万吨/年,29人;

15万吨/年,44人;

21万吨/年,61人;

30万吨/年,66人;

45万吨/年,70人;

60万吨/年,75人;

90万吨/年,99人。

井下实际入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36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符合下列要求:

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进行冲击地压推测预报、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7

1.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2.急倾斜煤层矿井要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急倾斜煤层矿井采煤方法调研报告》要求,积极采纳长壁采煤法、柔性爱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层(段)采煤法等正规采煤方法,剔除仓储式采煤方法。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8

采纳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依照煤层地质特点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操纵、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采纳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第一次采纳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纳放顶煤开采时,必须依照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点和灾难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托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判后报请师煤炭治理部门审批,并报兵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采纳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纳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5.工作面严禁采纳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纳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1.倾角大于30°

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2.冲击地压煤层。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纳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2.采放比大于1:

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旧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39

严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剔除的设备、工艺,包括以下情形:

被列入国家应予剔除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名目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连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采纳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纳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0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畴和规模生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

施工队伍治理人员织数符合投标书的数量,并持有安全资格怔;

监理人员实行驻矿制;

试运行必须履行报备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等级。

41

煤矿在生产经营中不得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2

改制矿井,不得显现下列行为: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及其治理人员进行生产;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

43

露天采场要紧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护栏。

44

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45

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

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6

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爱护装置。

47

爆炸材料的治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8

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固性评判数据并制定边坡稳固措施。

49

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50

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51

地势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讯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比图。

排查人员情形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煤矿企业自查意见

意见:

我矿通过本次重大隐患排查,针对查出的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照“定项目、定人员、定时刻、定措施的四定原则”,依照实际情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了认确实整改。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县级煤管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地区煤管局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省级煤矿安监局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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