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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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具体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各项现金收支业务,现金当面点清,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戳记。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超过规定范围的,采用银行结算。
4、严控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不许挪用和坐支现金,不许白条抵库,不许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许公款私存。
6、在收款时应注意鉴别假钞。
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出纳人员具体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
在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4、《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各项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银行存款收、付讫戳记。
3、熟练掌握票据(包括:
支票、本票、汇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不同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优缺点、收付款期限,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
4、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5、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三、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第四款: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第五款: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第六款: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第七款: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
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第八款: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
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
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2、根据已经编制的收、付款凭证,经其他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3、每月初,从银行取回上月银行对账单,将其与银行存款日记逐笔进行核对。
存在未达账项时,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核确认。
四、保管现金、有价证券
具体工作要求:
1、现金和有价证券应存放于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2、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逐笔登记有价证券的收支情况。
3、妥善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对保险柜的密码严格保密。
五、保管空白支票、印章
1、从开户银行购买的空白支票应存放于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作废支票加盖“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备查。
2、建立支票登记簿,详细记载支票的购买及使用情况。
3、将办理银行结算业务需要的印章存放于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同时,须遵循印章分管的原则。
六、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因此,出纳人员不得承担前述工作。
七、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二)具体工作要求
1、登记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2、盘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并与账面余额核对一致。
3、从银行取回上月银行对账单,将其与银行存款日记逐笔进行核对。
4、编制移交清单。
5、在会计人员监交下,与接手人员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