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综合物权法票据12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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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综合物权法票据12页Word格式.docx

建筑工期为2年。

2019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

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

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19年6月起停工。

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

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19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

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案例1答案】浮动抵押只对抵押部分有优先受偿权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0.5分)。

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可以抵押(0.5分),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1分)。

(2)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0.5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0.5分),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分)。

(3)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0.5分)。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尽管C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C银行的抵押权(1.5分)。

该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B公司享有优先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该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人员报酬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3分)。

(或者:

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可以优先于C银行的抵押权受偿,但违约金200万元不能优先受偿)。

【案例2】

(2019年)

【解释】本题根据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土地使用权、地役权)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

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

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

使用期限为20年;

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

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地役权、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

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19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

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

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

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

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年11月21日)设立。

(3)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4)①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丙银行在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5)丙银行可以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案例3】

(2019年)(房屋买卖合同)

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

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

双方约定:

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

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

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

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

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

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

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

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

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

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

(5)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

【案例3答案】

(1)甲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房屋损失的风险由甲承担。

(2)乙有权拒绝。

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不安抗辩权)

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甲和戊于4月1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戊自4月15日起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6)丁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于2010年5月10日届满。

根据规定,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计算;

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4】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购买20台货车。

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交付取得

2019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9年6月建成。

2019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

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不定期租赁、最高租赁期限20年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

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

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

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

(3)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

(4)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

(5)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

(6)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多少?

【案例4答案】

1)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取得货车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

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3年期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

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丁公司和新出租人戊公司继续有效,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

(4)戊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

根据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在本题中,该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戊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戊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

(5)丁公司对货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

根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在本题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应当首先依法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扣掉办公楼的对应价款350万元后,乙公司对剩余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

(2019年)(动产抵押)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

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

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流押条款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

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3年4月12日提贷。

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

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

(4)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

(5)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答案】

(1)该约定无效。

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①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但丁公司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甲公司将该机床抵押给乙银行之后,尽管甲公司仍享有该机床的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甲公司将该机床卖给丁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由于甲公司未向丁公司交付该机床,丁公司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②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甲公司将该机床卖给戊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戊公司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合理对价、交付),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与是否已经支付价款没有关系)。

(3)丁公司无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

根据规定,丁公司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而戊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丁公司无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

(4)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先物保后人保

票据法

经典试题

(2019年A卷、B卷)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

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

D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

“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F公司遂向C公司、D公司、E公司、G公司追索。

(1)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或答: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该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E公司。

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根据规定,进行票据保证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

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因此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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