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博物馆装修工程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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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关于室内装饰装修及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向甲方提供的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5.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5.3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监理单位名称:
6.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
6.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姓名:
职责:
乙方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所报人员一致。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甲方通知乙方施工前,保证乙方具备施工条件。
8.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甲方负责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水源、电源并装表计量。
8.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8.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根据工程进度及需要。
8.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8.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年月日。
8.7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无。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签定施工合同后七日内完成并提交全套施工图纸。
9.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下月进度计划和工作量以及整个工程实际完成工作量表,所有表格、资料一式五份,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甲方,甲方收到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退回乙方一份。
9.3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并做好防护工作,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9.4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执行格尔木市有关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9.5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
符合总包单位要求,服从其管理。
9.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服从总包单位管理。
9.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负责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及未验收前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负责修复、赔偿。
9.8各施工段之间的衔接及配合,乙方须服从甲方及总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七日内。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七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具备开工条件,乙方接到开工令后应按期开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日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7日内予以答复,7日内甲方代表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以上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延期开工,甲方应在协议约定开工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执行“合同条件”规定,若责任在乙方时,工期不顺延。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甲方超过约定日期30天以上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3)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导致原有工程量超过15%的;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72小时;
(5)不可抗力。
13.2如发生13.1款所述情况,但乙方未在14日内提出书面延期报告,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延期报告七日内未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工期顺延。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14.1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按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比原合同工期或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每提前一天(不是一天按一天计),甲方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4‰向乙方支付工期提前费用,但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3%。
14.2甲方无提前竣工要求的,若乙方自行提前竣工,不执行上述工期提前奖的规定,乙方要求提前竣工的,须报甲方同意,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如发生,执行“合同条件”。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执行“合同条件”。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格尔木市建筑工程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随工序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合同形式: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0.2调整方式:
(1)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第13条所述情况时予以调整;
(2)调整方式:
a.凡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清单已有的单价项目一律执行该清单单价,清单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的项目,执行该类似项目的清单单价;
b.凡实际发生,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确定项目单价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执行《青海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青海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材料单价为甲方确认的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执行青海省最新价目表中的台班价格。
管理费费率、措施费费率、利润率、人工单价执行投标时承诺的费率和单价;
重新生成新的工程造价。
c.所有甲方规定的暂定价格的材料和合同约定由乙方采供的合格材料,如甲方提出更换,由甲方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等部门现场签证予以找补税前差价,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合同生效,乙方进场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10%的预付款;
预付款不再扣还。
21.2
预付时间和比例:
签订合同七日内
21.3
扣回时间和比例:
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每月25日,乙方将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提交一式10份,按下列顺序报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审计人、项目管理公司、甲方,以上各方应于乙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审核。
甲方收到后5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返回乙方一份。
乙方应对甲方、监理工程师、审计人、项目管理公司的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甲方可自行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若监理工程师未通知乙方参加审核,计量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月计量支付。
22.2工程款支付额度和时间:
采用月验工计价支付的办法,支付额度为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当月实际完成工程工作量的70%,支付时间为次月25日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含预付款);
竣工结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30日内,付至审定额的95%;
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
22.3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所发生的工程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2.4乙方施工使用的水、电单独装表计量,按实际产生的数字及格尔木市既期价与总包方结算。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
甲方直供材料、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6.1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
26.1.1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要保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材料试验报告。
26.1.2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按现行规定报送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其检验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6.1.3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和标准不符时,应由乙方负责修复、重新采购,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26.1.4乙方若使用代用材料时,其品质和标准、性能不低于被代用的材料,且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
26.2甲控材料
26.2.1甲控材料送至施工现场,需要卸车时,由乙方负责卸车。
卸车费现场签证。
26.2.2甲控材料由乙方按指定价格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组织实施,乙方按材料价格的5%计取采保费,该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6.2.3甲控材料的使用计划,由乙方按工程需要提前1-2个月提出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因提报的材料数量、品种、规格有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6.2.4甲控材料到货前24小时,乙方通知甲方,由甲方、跟踪审计部门、监理、乙方共同清点验收。
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一周内,各方应明确指派负责材料清点、验收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权限并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对方。
26.2.5乙方提出修改供应时间,必须提前一个月报送监理和甲方,经监理和甲方审定后,据此调整供应计划组织供应。
26.2.6乙方使用的甲控材料费用按实际使用数量找差,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实际使用材料超出设计图数量,计量支付应按照设计图数量支付。
26.2.7在每次计量支付时,甲方按乙方使用的甲控材料的指定价支付。
26.2.8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甲方保留调整甲控材料范围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28.1应在该施工单位施工前10天提出;
28.2执行“合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
31.1乙方接到变更通知后10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
31.2甲方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日内予以确认;
31.3若甲方在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时,乙方于完成该项变更内容10日后视为所送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若双方对变更款不能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执行本条款“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①工程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乙方在原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提交给甲方;
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一般性设计变更,乙方在原施工图变更位置证明,并连同经甲方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乙方加盖“竣工图”章提交甲方;
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以作为竣工图,应由乙方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提交甲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各种线路、管道等隐蔽性工程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绘制竣工图。
⑤竣工图字迹清楚,不得使用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核签。
⑥交工验收前10天乙方向甲方提供两套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另一套待格尔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返回后5日内交甲方。
32.2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如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交的资料不全则验收停止,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发现重大质量缺陷,甲方可随时停止验收,责令乙方修正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乙方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日内将竣工工程移交乙方。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
33.1
结算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33.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完工交验后30天内,一式两份
33.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50天内(含审计时间)
33.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结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定确认后15日内
33.5
在甲方审核、审计部门审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若乙方提供结算书不完整或乙方不配合,双方约定以审计的数值为准。
第三十四条
保修
按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违约
36.1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6.1.1工程预付款拖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36.1.2工期进度款拖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且乙方有权停工,直至甲方付足工程款,因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也相应顺延。
36.1.3双方约定甲方违约其他责任:
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见本合同第13条),除同意顺延工期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以下费用:
(1)人员窝工期(管理人员费用不计,其他人员窝工费按合同约定人工单价40%计取);
(2)停工的机械、设备租赁费;
(3)乙方采购的材料价格风险费,只计停工部位,停工超过30天的及已进场所用材料的单价超出部分,经甲方确认后进行材料单价调整,其管理费费率、措施费费率、利润率一律不调整。
36.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6.2.1工期延误:
以竣工验收为准,每延误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0.4‰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3%)。
36.2.2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除无偿返工或修复外,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单项工程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但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继续整修并使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义务。
36.2.3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时,甲方处乙方20万元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否则发生一次处20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改正。
若承包方拒不履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应严格按照济南市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乙方不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或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
(3)由于乙方管理不严、教育不力以及因道德败坏引起与外部严重冲突等事件时,甲方有权视情况每次罚款人民币2~5万元。
(4)乙方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还未交付的工程应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5)保修期间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在3日内到现场维修。
如3日内不进行处理,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另行组织其他队伍维修,属乙方原因的,其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无需经乙方认可。
(6)乙方在履行合同期屡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多次发生质量事故,甲方有权视情况提出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索赔
37.1因施工发生的建筑物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带来第三者对甲方的索赔,由乙方承担;
37.2因政策变化、地方干扰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作乙方延长工期的依据,双方可不进行赔偿;
37.3因乙方原因造成道路、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损坏,乙方承担其索赔;
37.4履行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发生设计变更,除按合同条件第37条执行外,乙方不再向甲方进行设计索赔。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5级以上地震,10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瘟情报告为准)。
第四十一条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甲方投保内容:
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2)乙方投保内容:
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若不投保,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四十二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条合同份数
44.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管;
44.2
合同制订费用:
乙方负责。
第四十五条担保
45.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总额10%的银行保函。
为承包人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须为信誉较好的县市级或以上国有商业银行。
45.2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款10%的支付担保,否则本条款无效。
第四十六条附加条款
46.1国家审计机关对该工程进行跟踪审计,甲乙双方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要求及时全面的提供工程资料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46.2工程结算应由国家审计机关审定,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审计机关和甲方提报工程结算资料,甲方和乙方依据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结算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
46.3现场经济签证由甲方驻现场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计人和乙方代表五方签字、盖章为准,开工前各方将其姓名、性别、年龄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若期间有人员变动,以书面通知为准。
执行现场签证一证一签,对超越委托权限的人员办理的经济签证一律无效。
46.4乙方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乙方的装备、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抵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乙方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部分运出场外(运输车辆除外)。
46.5甲控材料内容为暂定,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协商调整乙方负责采购的范围,乙方应积极支持。
46.6乙方在合同履行中所有违约金的支付,由甲方直接从工程付款中扣除。
46.7加快工程进度。
如甲方认为工程不能按“竣工时间”竣工时,书面通知乙方加快进度,乙方应以积极诚恳的态度,采取得力措施,满足合同要求,采取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负。
46.8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以全程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组织工程的实施。
如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暂时离开现场一天以上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暂时离开三天以上需征得甲方同意,并任命合适的项目经理代表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5天,整个工程期间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20天。
46.9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
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证件(原件)和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由甲方保管,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46.10因特殊原因,乙方需更换项目经理时,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项目经理的等级、职称、经验不得低于前任项目经理,并延续使用合同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46.11乙方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允许由包工头待发,应按农民工花名册发放,若发现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时,甲方除向乙方提出警告外,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该部分款项。
46.12本工程不分包。
46.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吗: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一、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1)人工工资单价:
(2)浮动费率: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