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学籍管理制度中专学籍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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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籍管理制度中专学籍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第二章招生、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系(院)及联办单位的职业中专招生必须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及我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

系(院)及联办单位的职业中专招收新生,应是初中毕业生或高中毕业生。

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组织统一文化考试,根据学生实际文化水平设计课程,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有的学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系(院)及联办单位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申请批准,可回家疗养并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区)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已痊愈的,到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职业中专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备案。

同时建立新生档案。

新生档案中学生学籍卡片的照片右下角加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章,学生即取得学籍。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由系(院)及联办单位负责汇总,然后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因故不能到校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事先请假,否那么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

职业中专学生的成绩,包括学业成绩(文化课、专业课、实习)和操行评定两个方面。

学业成绩,要按照教学方案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其结果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学生的操行要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和职业道德行为标准进行考察评定,各学期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填入学生手册。

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批准缓考,擅自缺考或者,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时机。

者,应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实践劳动)应进行考查,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根据实习目的、要求,考查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凡考试、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次补考的成绩超过60分的,一律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体育成绩应按照《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系(院)及联办单位要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证书。

第四章纪律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五条:

系(院)及联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制度。

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对无故早退、迟到者要给予批评。

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周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学生抽烟、酗酒;

上学期间不准谈恋爱。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职业中专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要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凡须留级的学生,假设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可保存学籍一年,一年后,假设仍不能升级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超过两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或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二年的,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逾证明),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

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对个别学生因身体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系(院)及联办单位审查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并征得接收学校同意,持有关证件(转学证、学生档案及接收学校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本市职业中专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向系(院)及联办单位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专要实行学籍变动学期汇报制度,系(院)及联办单位要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将学籍变动情况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或二周内不到校上课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系(院)、联办单位需及时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并发毕业证书。

经毕业前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文化、专业、实习、操行总评或受记过、留校观察处分而毕业时又未撤销者)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职业中专毕业证书一律经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验印后签发,未经验印的一律无效,系(院)及联办单位应严格核实把关,防止重发和滥发。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一律以市教育局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发证学校的印章一律盖在照片的左下角,教育主管部门的验印章盖在照片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系(院)、联合办学单位将学籍卡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存档。

学生档案连同毕业证书发放给学生,由学生本人将档案交工作单位部门。

第十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开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事迹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

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屡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

受留校观察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

系(院)及联办单位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需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研究批准备案方可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还相应的学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

本细那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细那么不一致的.,均以本细那么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那么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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