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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方案

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水利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4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2〕16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要求,扎实做好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另抽取5个县(市、区)进行延伸考核。

二、考核方式

采取自查、核查、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完成后形成考核报告。

三、考核内容

(一)目标完成情况。

1.用水总量。

责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责任单位: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3.万元GDP用水量。

责任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责任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

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责任单位: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6.城镇污水处理率。

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7.再生水回用率。

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8.供水管网漏损率。

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9.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责任单位: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10.节水型公共机构覆盖率。

责任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11.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责任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1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责任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指标计算及评分方法见附件2。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深化改革、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具体分工由考核工作组确定。

(三)权重系数。

2017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权重系数分别为0.6和0.4。

四、考核步骤

(一)自查。

被考核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农垦集团公司,下同)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8年2月1日前报自治区水利厅,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用于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自治区水利厅,逾期补报的材料不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1,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及具体评分表见附件3。

(二)核查。

考核工作组对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复核。

(三)现场检查。

考核工作组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检查。

具体步骤包括:

1.听取被考核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汇报。

未被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查阅相关资料。

3.在每个被考核的县(市、区)中抽查1—2个重点用水户、1个节水型载体(企业、机关或学校等)创建单位、1个污水处理厂(或入河排污口)和1个饮用水水源地。

4.考核工作组结合听取汇报、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工作组综合自查、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形成《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

1.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

会建设考核工作自查报告提纲

2.2017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赋分细则

3.2017年度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赋分细则

附件1

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自查报告提纲

一、概述

概要说明本行政区(或辖区)的基本情况、水情、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2016年度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目标完成情况

概要说明本行政区(或辖区)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再生水回用率、供水管网漏损率、节水型企业覆盖率、节水型公共机构覆盖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并进行自评分,计算标准详见附件2。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保留小数点后3位,自评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

三、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概要说明2017年度本行政区(或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自评分。

依据附件3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逐条列出具体评分内容,并给出赋分分值,对照本行政区(或辖区)2017年度已完成的主要工作,说明赋分理由。

四、创新工作成效

总结体现地方特色的创新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自评结果

综合以上内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提出2017年度本行政区(或辖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自评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附件2

2017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赋分细则

序号

考核指标

赋分

计算方法

评分方法

1

取水总量

(亿立方米)

10

取水总量指辖区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水量之和。

年度取水总量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10分;大于目标值,不得分。

用黄河水总量

(亿立方米)

20

用黄河水总量指辖区内各干渠直开口、沿黄、工业生活及各小型农业取水设施取用水量之和。

年度用黄河水总量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20分;大于目标值,不得分。

2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6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目标值,得6分;小于目标值,不得分。

3

万元GDP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6

万元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取水总量(立方米)/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万元GDP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6分;大于目标值,不得分。

4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6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6分;大于目标值,不得分。

5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4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立方米)/〔工业用水总量(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立方米)〕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4。

6

城镇污水处理率(%)

4

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处理达标的污水量(立方米)/城镇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立方米)×100%

城镇污水处理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4。

7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

4

供水管网漏损率(%)=〔公共供水总量(立方米)-有效供水总量(立方米)〕/公共供水总量(立方米)×100%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大于目标值,得分=4-(完成值/目标值)。

8

再生水回用率(%)

4

再生水回用率(%)=再生水利用量(立方米)/污水处理总量(立方米)×100%

再生水回用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4。

9

节水型公共机构覆盖率(%)

4

节水型公共机构覆盖率(%)=节水型公共机构数量(个)/公共机构总数(个)×100%

节水型公共机构覆盖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4。

10

规上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4

规上节水型企业覆盖率(%)=规上节水型企业数量(个)/规上企业总数(个)×100%

规上节水型企业覆盖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4。

11

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4

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4。

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4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全年达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数(个)×10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不得分。

附件3

2017年度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赋分细则

项目

序号

分项

分值

主要内容

评分标准

1

严格

规划

管理和

水资源

论证

5

在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1、按照工业园区名录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并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得3分。

尚未开展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2、按照要求对2017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得2分。

(1)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供辖区内涉水建设项目清单(需附批复文件),未提供项目清单或弄虚作假的,扣2分。

(2)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2

严格

实施

取水

许可

6

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3、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6分。

(1)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而违规取水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2)取水许可台账录入率没有达到100%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3)不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到位的,扣1分。

(4)被水利部抽查取水许可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3

严格

水资源

有偿

使用

4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4、按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得1分。

发现不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的(以实际征收财务凭证为准),不得分。

 

5、按规定使用水资源费。

3分。

(1)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达到或超过60%但不足70%的,得1分;达到或超过70%不足80%的,得2分;超过80%的(以相关部门下达的水资源费使用专项文件为准,下同),得3分。

(2)发现超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不得分。

4

严格

地下水

管理

和保护

10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6、制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及贺兰山东麓自备井关闭方案,并按计划开展工作的,得7分。

(1)辖区内有自备井关闭方案但未完成工作的,此项不得分,并且年度总体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未严格按照规范关闭自备井的,发现一例扣0.2分,扣完为止。

7、编制2017年度超采区治理实施计划,且按照计划实施,并报水利厅备案,得3分:

(1)没有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的,扣1分;计划未实施,扣1分。

(2)未编制超采区地下水位监测实施方案并开展监测效果评价的,扣1分。

5

强化

水资源

统一

调度

5

严格执行计划用水方案,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灌溉任务圆满完成,新增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规范农民用水协会管理。

8、根据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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