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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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供电公司维护管理的城市、县城及乡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10kV开闭所的所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居住区不论规模大小,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均要纳入规划设计。
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多层住宅
二至六层的住宅建筑称为多层建筑。
4中高层住宅
七至九层的住宅建筑称为中高层住宅。
5高层住宅
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称为高层住宅。
6高档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如别墅、度假村)和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7机械式汽车库
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8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9配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10开闭所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11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12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3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4箱式变电站
指把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系统按一定线路方案组合在一起的紧凑型成套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15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6电能计量装置
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联合接线盒、失压记录装置及计量箱柜。
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高层住宅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机械式汽车库用电。
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高层住宅中的客梯、供、排水系统、楼梯照明等公用照明、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用电。
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城市区域:
建筑面积6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kW;
建筑面积60m2以上、9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
建筑面积90m2以上、144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
建筑面积144m2以上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kW。
2县城及乡镇区域:
建筑面积9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kW;
建筑面积90m2以上、144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
建筑面积144m2以上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
上述容量为居民区最低配置容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配置标准。
高档住宅的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配变安装容量选择,应按下表中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地域划分
城市
县城
乡镇
配置系数(Kp)
0.7
0.6
0.5
2低压架空线路应选择铝芯截面导线,电缆线路应选择铜芯电缆。
架空线路按下表所列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
居民住宅户数
1
3户及以下
2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3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4
36户以上
不小于0.6
电缆线路按上述配置系数的1.2倍核算。
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100W/m2;
商业(会所)100~150W/m2。
3.2.5居住区配变应按小容量、密布点方式进行配置。
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按以下原则进行配置:
杆变不超过400kVA,配电室不超过800kVA,箱变不超过500kVA,超过上述容量时宜设置2台及以上配变供电,并应同时考虑变压器并列运行等经济运行措施。
同一配电室内配变台数一般为2台,最多不超过4台。
3.2.6居住区应采用配电室等室内配电设施供电,一般不采用箱式变供电。
负荷较小且单相负荷较为集中的区域,可采用单相变压器供电。
3.3.1电源要求
1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特殊情况下(双电源未及的地区)也可采用双回路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或环网方式供电。
3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裕度及负荷情况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4对于居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宜配备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并和居住区电源有可靠的连锁。
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
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
高压建筑的电梯应加装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自动对位系统)。
3.3.2高压供电
1居住区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
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2居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宜采用开闭所(环网柜)和配电所方式,环网柜、分支箱和配电所(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3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所方式供电。
4开闭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4台,且总容量不超过2000kVA。
5高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截面应按照经济电流密度进行选择,并验算线路压降。
若高压电缆作为主干线环网的一部分,按主干线的截面进行选择。
3.3.3低压供电
1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应超过250m。
2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高层住宅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可采用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方式供电。
3配电所、箱变均应装设低压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杆变宜装设低压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4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5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应使用铜芯导线,截面应按照经济电流密度进行选择,并验算线路压降。
3.3.4接线形式
1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2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
3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4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3.4.1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
3.4.2开闭所、配电所宜在地面上独立房间内设置。
开闭所、配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潮、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3.4.3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维护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3.4.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检修、消防通道和检修空间。
3.4.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
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
3.5.1居住区内配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5.2配电所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当配电所接地无法满足要求,且建筑物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用建筑物基础作接地极。
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接地网相连。
3.5.4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宜采用TN-S形式,根据负荷大小用单相三线(L线,N线,PE线)或三相五线(L1、L2、L3线,N线,PE线)配电。
3.5.5配电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超过10kW,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3.6.4居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分照明、动力两类),用电总量在100千瓦及以下的,原则上由配电室低压专柜供电,计量柜设于用户侧。
3.6.5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4.1.1配变
1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
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配电所应采用干变。
2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
4.1.2高压电缆
1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2附件要求:
终端头推荐采用冷收缩、预制式、热收缩型电缆终端,户外电缆终端头不得采用绕包式。
线鼻必须防水,内孔镀锡,用在240mm2及以上时应用双孔线鼻。
4.1.3高压分支箱
1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带电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2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和故障显示器。
4.1.4环网柜
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设置相应的保护装置,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和故障显示器。
4.1.5高压柜
1配电所、开闭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
对于大型配电所、开闭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2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的开闭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4.2低压设备
4.2.1低压电缆
1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满足四芯或五芯铜等截面的要求。
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终端头选用热收缩、冷缩型;
线鼻必须防水,内孔镀锡。
4.2.2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
4.2.3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
4.2.4低压无功补偿箱应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4.3计量表箱
4.3.1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
4.3.2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一只远程自动抄表装置表位。
多户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4.3.3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须采用不锈钢材质。
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4.3.4居民区内的商业用电计量装置与居民生活用电计量装置分开装设,且不宜装设在居民区楼道、走廊内。
4.4自动化与通讯装置
4.4.1在配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网自动化通讯管孔,预留配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讯线路位置。
有条件的居住区应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
4.4.2居住区内设置的配变须全部装设配电信息综合采集装置。
4.4.3客户端应装设远程抄表装置,包括具有通讯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主台管理系统。
4.4.4配网自动化系统应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同步建设投运。
5施工及验收
5.1.1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除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5.1.2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5.1.3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随工验收,电缆线路中间不允许有接头,电缆路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标志块(桩)等,未经供电部门允许,禁止移动或变更;
禁止在电缆通道上挖掘施工。
5.1.4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1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安装在专用计量表箱内,表箱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表箱处应进行重复接地。
同一居住区内,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应尽量统一。
2居住区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采用相对集中安装方式:
1)九层及以下住宅采用以单元为单位的集中安装方式。
表箱安装位置宜在楼道间负一层至三层之间的墙面上。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安装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每层户数在4户及以上时,采用每层或分层集中装表方式。
表箱宜安装在每层的配电井(间)或公用部位。
②每层户数在4户以下时,采用分层集中装表方式。
在相应楼层设置安装表箱点(间),每个点安装的表数应不低于6只。
3当同一单元户数较多时,其单元可装设多个多户表箱,应分别敷设表箱供电电源。
高层住宅同一处安装多个多户表箱时,相邻表箱之间供电电源,可通过加装电源过渡箱方式连接。
4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宜在1.2m~1.4m之间,不得低于1.2m。
当表箱设置安装在专用表计间、配电间时可采用明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大于1m。
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地面1.6m~1.8m。
若距楼面(地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导线保护管应进入表箱内,保护导线不受损坏。
6楼道灯、单元门对讲系统等宜单独装表计量。
7计量表计及互感器应由供电部门负责统一检定及安装。
5.2.1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
5.2.2电能计量装置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3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6《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9《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13《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