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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组织指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

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检查、督促、指导各县级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及时收集、分析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

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

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

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4.专业处置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办和市安监局负责,承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专业抢救组:

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5)后勤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6)调查评估组:

由市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

(7)专家技术组:

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8)善后处理组:

由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9)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5.相关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处置的应急方案。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并组织协调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市安监局:

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市消防队:

负责制定灭火扑救应急方案。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在单位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协同下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组织对伤员的搜救。

(4)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5)市环保局: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

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

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6)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有关设备,负责组织抢险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并负责交通建筑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

(7)临清电力局: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市内电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市质监局: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理工作。

(9)市气象局:

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0)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1)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资金。

(12)市住建委: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3)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伤保险支付等相关工作。

(14)市农业局:

负责因农药(含杀鼠剂)引起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5)市监察局:

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6)市工会:

(17)市委宣传部:

负责新闻报导、舆论宣传。

(18)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三、预防与预警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

1.本市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有:

(1)危险物品贮罐区。

(2)烟花爆竹库区。

(3)危险物品生产场所。

2.市安监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监督重大危险化学源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5.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6.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等危险目标的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具体目标有: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区。

(4)车站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

(二)预防措施。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重大危险源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市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

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灾难评价、评估体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

(三)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内容、方式、途径和责任人,以及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跟踪、专家咨询、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救援装备调运、派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详细列出预警信息发布专业部门联络方式和信息发送单位。

1.报告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119(火警)、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市安监局值班室等电话,请求紧急救护。

企业负责人在接报事故信息后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办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2.事故报告内容。

(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3)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3.信息处理。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

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市安委办、市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4)为了确保有关部门的事故信息传递与共享,应对事故信息的传递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作出统一与明确。

四、应急响应

(一)启动预案。

当发生由本预案应急响应行动的伤亡事故后,由市政府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省政府协调支援。

事发地县级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

1.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级政府和及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并应急响应。

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位,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有关部门与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市政府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3.相关部门的响应。

(1)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

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组织协调。

(2)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市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住建委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时,由市消防队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灾难,由市质监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农业机械事故灾难,由市农业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二)应急响应程序。

1.指挥和协调。

(1)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①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②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派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③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

必要时,由市政府组织协调指挥。

(2)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④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①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⑥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2.紧急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市政府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①市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

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②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市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镇、办事处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5.医疗卫生救助。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2)市卫生局根据县级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3)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发地的向上级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7.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8.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9.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10.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随意清理事故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根据事故分级负责管理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安监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市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规定解决。

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三)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四)应急有关规定。

1.监督检查。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3.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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