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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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1Word文档格式.docx

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

7.答:

有区别。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

6、案例分析题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是买卖双方交易的重要条件,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双方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交易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就会造成违约,引起贸易纠纷。

该案中,由于卖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二级红枣代替合同规定的三级红枣,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所以买方拒收货物的做法是合理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第一,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

第二,“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第三,双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元反保证金。

此类合同的特点:

价格诱人,工艺简单;

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

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

被诈骗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因此,通过本案,企业应吸取教训。

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以样品表示交货品质时,货物交货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否则,卖方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有关责任。

本案中,瓷器出现“釉裂”是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的。

根据该货物的特点,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

另外,留存样品也出现了同样情况,所以赔偿是理所当然的。

法院应该判决卖方违约。

因为在进出口交易中,商品的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易的条件,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双方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当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必须严格地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就会造成违约,引起贸易纠纷。

本案中,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将50吨货物按A、B、C、D、E五种规格以同等数量搭配,而是所有50吨货物均按A规格交货,构成了违约,所以法官应该判决卖方违约,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章货物的包装

二、填空题

1、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

2、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的负担

3、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其他标志

4、中性包装

三、选择题

1、AB2、ABCD3、C4、AB

四、判断题

1、×

2、√3、×

4、√

五、问答题

1、答:

包装有两种类型,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运输包装的作用有:

保护货物;

方便搬运、储存和运输。

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提高商品价值等作用。

2、答:

包装标志分为:

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以及其它标志四种。

运输标志包括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件号等内容。

3、答:

条形码,就是在商品包装上打印上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的标记,一般是由一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条纹所组成。

这些线条与间隔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准确地判断该商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

条形码在零售商业中,对于结算打单,缩短顾客等待时间,加快服务,以及盘点存货,提高管理效益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采用这种技术,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实现现代化经营管理。

六、案例分析题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包装是买卖双方交易的重要条件。

本案例表明,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需要考虑和磋商的重点内容,是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对方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因此,在洽商和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根据货物的特性和生产的实际以及交易习惯,正确地选择包装条款内容的规定方法,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地订立包装条款,以避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本案中,买卖双方以“习惯包装”来规定合同中包装条款,这种表述不够明确、具体,容易产生分歧,引起争议或纷争。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应该相互协商加以解决。

这是对方要求采用中性定牌包装的典型案例。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止转口贸易。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的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走私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4、答:

交易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是说明货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卖方擅自更换约定的包装,且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违反了约定的主要交易条件,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撤销合同。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采取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的补救措施后,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本案事实表明,卖方经办人员需要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法律意识,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必须坚决照办,不得擅自变更。

否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对外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一、单项选择题

1.A2.A3.B4.C5.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ABD3.ABCD4.BCD5.BC

三、判断题

2.×

3.×

4.×

5.×

6.√7.×

8.×

9.√10.√

四、问答题

FOB、CFR、CIF贸易术语与FCA、CPT、CIP贸易术语主要不同之处如下: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只限于公司。

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可以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工具上。

至于风险,则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3)交货时间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时间就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即提单上载明的日期时间。

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中,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与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是同一概念。

而在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下,其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则不能等同看待。

(4)投保险别不同

仅就CIF与CIP进行比较。

CIF一般都是投保海洋运输险,而CIP则需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事先进行商定,比要时应投保海、陆、空中的有关险别。

(5)费用责任划分不同

在FOB、CFR、CIF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

而在FCA术语下,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

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在其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不负责卸货。

在CPT、CIP合同中,卸货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项费用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

(6)货运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贸易术语下,卖方一般需要提供船运公司出具的已装船单据交给进口方;

而在FCA、CPT、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到堆场和货运站后,立即可收到码头收据(DockReceipt),或称“场站收据”,并能据此向船运公司换取提单(对于待运提单,必要时也可要求船运公司装船后在待运提单上加签装船日期)。

如果货物是交给了联合运输承担人,则可取得一种证明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运输单据。

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实践中产生的为人们承认接受的习惯做法与规则,但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他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他们订立的贸易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该项惯例才适用于该合同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或条款,只要这些约定和条款是合理的,与本国法律不相矛盾,那么它就能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则当发生争议而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

3.相同点:

(1)同是装运港交货类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都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都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不同点:

(1)三种贸易术语下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

FOB=C(成本)

CFR=C+F

CIF=C+F+I

(2)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FOB术语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由买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CFR术语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进口方办理保险费:

CIF术语,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3)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

(4)FOB术语后注明(装运港),CFR和CIF后注明(目的港)。

5、案例分析

我公司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是CIF合同,而CIF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因此我公司只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完毕就意味着完成了交货任务。

同时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交易,只要我公司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没有理由拒绝付款。

所以我公司对客户的要求完全有理由拒绝。

该笔业务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妥,因为我方是出口交易,应该采用CIF或者CIP术语成交,这样由卖方办理保险,如果万一货物收损还可以找保险公司。

第四章货物的价格

1.解:

FOBC4%价=净价/(1-佣金率)=100/(1-4%)=104.16(美元)

2.解:

CFR净价=CFRC3%价×

(1-佣金率)=1400×

(1-3%)

=1443.30(美元)

3.解:

保险金额=CIF价格×

(1+投保加成率)=150×

(1+0.1)

=165(港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率=165×

2%=3.3(港元)

CFR=CIF-I=150-3.3=146.7(港元)

CFRC5%=CFR净价/(1-佣金率)=146.7/(1-5%)=154.42(港元)

应付佣金=含佣价×

佣金率=154.42×

5%×

200=1544.21(港元)

4.解:

付出外汇=1248×

50=62400(英镑)

收入外汇=25000×

3.40=85000(英镑)

保险费I=85000×

110%×

2.04%=1907.4(英镑)

运费F=(25000÷

25)×

0.0396×

135×

(1+35.8%)×

(1+27%)

÷

9.1193=1011.05(英镑)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85000-1907.4-1101.05=82081.55(英镑)

外汇增值率=(82081.55-62400)÷

62400×

100%=31.54%

5.解:

折扣额=含折扣价×

折扣率=2000×

50×

3%=3000(美元)

实收外汇=净价=含折扣价×

(1-折扣率)=2000×

=97000(美元)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

一、填空题

1.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2.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相对固定;

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

不规定货物的装卸时间;

班轮提单便是运输合同

3.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

光船租船;

航次期租

4.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5.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收到信汇、票汇或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选择题

1.C2.C3.D4.A5.B6.D7.D8.C

三.问答题

1.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主要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方式。

海运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明。

它既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①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的内容收到货物。

②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书面证明,它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都列明在内,是双方执行运输合同的依据。

③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取得提单的人有权支配该货物,④它是出口方结汇的主要单据。

海运提单从不同的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根据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此外,还有其他各种提单,如:

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

2.合同中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装运(交货)时间,就是指卖方履行交货的时间。

如卖方未在装运期内将货物实际装上船,则属于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

装运港和目的港,是指货物开始装运的地点及最后卸货港口;

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运通知,包括“货已备妥”通知,船舶到港受载日期通知,装船通知(启运电);

装卸期限和滞期、速遣条款。

3.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装运。

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需要等因素,在进出口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双方同意分批装运,在进出口合同中应进一步订明每批装运的具体时间和数量。

在合同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按有些国家的合同法,不等于允许分批装运,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装运被允许”。

按此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为防止误解,如需分批装运的,一般均应在合同或信用证中作明确具体的规定。

4.根据货物的不同,班轮运费的计收方法和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按货物的毛重计收,一般以1公吨为计算单位,也有按长吨或短吨计算的。

②按货物的体积计收,一般以1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也有按40立方英尺为一尺码吨计算的。

③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运费,计收时取其数量较高的。

④按货物的价格计收运费。

一般按商品FOB货价的百分比计算运费。

⑤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价值三者中最高的一种计收。

也有按货物重量或体积计收,然后再加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

⑥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对包装固定,包装内的数量、重量、体积也固定的货物及那些用其他方法难以计收的商品,如汽车、活牲畜等,也采用按件数计收的方式。

⑦按议价计收运费,是货主和船东临时议定的运费

⑧按起码费率计收,是指按每一提单上所列的重量或体积计算得出的运费,尚未达到运价表中规定的最低运费额时,则按最低运费计收。

如果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则全部运费按其中运费较高的计收。

同一商品包装不同,其计费标准及等级也不同,托运人应按不同包装分列毛重及体积,才能分别计收运费,否则全部货物均按较高者计收运费。

同一提单内如有2种及以上不同货名,托运人应分别列出不同货名的毛重或体积,否则将全部按较高的收取运费。

5.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

在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就是指卖方履行交货的时间。

如卖方未在装运期内将货物实际装上船,则属于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

在规定装运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货源、船期、商品的性质与季节的选择、港口具季节性特点,装运期与信用证开出日期的衔接等情况,确定合适的装运时间。

四、计算题

查货物分级表,柴油机的计费标准为W/M,计费等级为10级;

查航线费率表,10级货青岛——香港的运费率为22美元每运费吨;

香港——红海的运费率为95美元每运费吨;

该批货物的尺码吨为10.676,重量吨为5.65,故应选尺码吨计算;

计算基本运费率=22+13+95=130

计算附加运费率=95×

10%=9.5

总运费=(基本运费率+附加运费率)×

尺码吨

=(130+9.5)×

10.676=1489.302(美元)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无人因素在内,它仅仅涉及受损船舶或货物所有者自身的利益,而后者是人为采取抢救措施造成的;

前者的损失由受损方单独承担,后者的损失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水渍险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意外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保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采用CIF条件成交,保险金额以货物的CIF价格为基础,再加适当加成,加成率通常为10%,但对于不同的货物,不同的时期或地区,买方的经营费用和利润也不相同,因而保险加成率也可能有异,一般不应超过30%。

在我国CIF出口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高于10%的加成率计算投保金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条件下,我方也可接受,但由此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应由买方支付。

加成是作为被保险人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发生货损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保险条款主要应订明由谁办理保险,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货款的结算

《托收统一惯例》(URC5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

票据的主要功能有:

支付、汇兑功能;

信用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等。

电汇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

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托收方式书与商业信用,对卖方不利,但对买方很有利;

卖方风险比较大,特别是D/A。

D/P是买方必须先付款才可以拿到货运单据;

而D/A,买方只需要承兑汇票就可以拿到货运单据。

D/A风险大于D/P。

信用证风险很大。

银行只在单据相符提试下才兑付;

并且银行只管单据表面而不管货物,开证人会面临假单、假货或者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风险;

卖方面临单据不相符而遭拒付的风险。

做好信用调查;

及时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

随时注意调整客户的信用额度;

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信用风险保险或者国际保理或者福费延业务等。

与UCP500相比,UCP600的主要变化有:

(1)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更准确、清晰,更易懂、易掌握、易操作。

(2)UCP600纠正了UCP500造成的许多误解。

①把UCP500更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介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

②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

③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

④更换了一些定义。

⑤方便贸易和操作。

第八章货物的检验

1.答:

在国际货物卖买中,交易双方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一般不当面交接货物,因而往往会在交付货物的品质或数量等问题上发生争议;

加之货物必须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可能发生涉及承运人、保险公司或装卸部门的责任问题,例如装运技术条件不适合或残损短缺等引起的争议。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各自的利益,避免发生争议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明确责任,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习惯作法,由专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装运技术条件或货损、货差等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或进行索赔与理赔的依据之一。

为了使货物检验有所依据就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条款。

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商品的复验等。

2.答: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的办法: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以及出口国装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等。

其中第三种规定方法能为大多数企业所接受。

因为它既承认卖方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物的依据之一,又合理地给予买方以复验权,因而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比较公平合理。

3.答: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作用:

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作为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

作为履约、交接的有效证件;

作为卖方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作为计算运费的有效证件;

作为提出异议与索赔的凭证;

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时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4.答:

两者的区别是:

鉴定业务是凭对外贸易当事人的申请和委托进行商品检验和鉴定,不是强制性的,而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第九章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1.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2.约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

3.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索赔办法等。

4.免责

5.买卖合同签订以后、非由于订约者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6.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7.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

8.自然力量、社会力量

9.友好协商、调节、司法诉讼

10.败诉方

11.法院

12.常设机构、临时性机构

二、选择题

1.A2.B3.D4.A5.D6.D7.D8.B9.C10.A11.A12.C13.B

1.√2.×

6.×

7.×

9.√10.√11.√12.√

不可抗力是指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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