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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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权,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提供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和协助。

4.乙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应将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90)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

5.本项目的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

建设期4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之日止;

本项目的运营期为30年,自交工验收合格且批准开始收费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公路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6.本协议在乙方提供建设期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1年后失效。

7.本协议正本份、副本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姓名)(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签字)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协议系指由协议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PPP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协议文件,包括协议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其他文件。

1.1.2“项目”系指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PPP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运营、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甲方”系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本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工作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1.1.5“政府出资人代表”系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代表政府出资部分项目资本金、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SPV公司的单位。

1.1.6“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文件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1.1.7“乙方”系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代表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SPV公司。

1.1.8“原项目公司”系指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甲方授权云南交发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1.9“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10“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协议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

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8.2款规定。

1.1.11“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协议第9条规定,并可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

1.1.12“法律变更”系指

(1)本协议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废止及新颁布;

(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修订或废止或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1.1.13“土地使用权”系指由甲方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给乙方。

1.1.14“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

1.1.15“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6“开工日”系指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

1.1.17“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8“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9“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9.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20“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协议进行修改。

1.1.21“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2“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建设、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1.1.23“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24“规范”系指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5“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1.1.26“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1.1.27“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

1.1.28“特种车辆”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各类车辆。

1.1.29“运营期”指自交工验收合格且批准开始收费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1.2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3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本协议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第2条协议背景和目的

为加快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改善公路网布局,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运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本项目。

第3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协议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协议,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2)协议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协议中每一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本协议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协议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协议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协议任何一方应按本协议第十三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4条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乙方按本协议第11条约定向甲方提供了有效的建设期履约担保,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

第5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协议的构成及优先次序以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为准。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如协议当事人就某项协议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二章协议主体

第6条甲方

6.1甲方资格

(1)签订本协议的甲方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甲方名称: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2)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主要拥有的公司或实体合并,或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本协议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负责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在受让者不能够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时,甲方或其权利继受人负有补充履行义务。

6.2权利界定

甲方除享有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社会资本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SPV公司以及对项目建设、运营、养护、维修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3)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

(4)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5)按协议约定享有项目超额收益的权利;

(6)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或政府出资人代表有权查阅、复制乙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并享有对乙方违规作出的涉及项目标准、质量、安全、资金支付、变更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

(7)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8)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收入等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有未纳入收入核算的,则按同等额度扣减给予乙方的超额收益;

(9)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10)特许经营期满,无偿取得公路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资产和相关权利;

(11)有权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法律的变动情况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本项目;

(12)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造价监督;

(13)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3义务界定

甲方除履行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协调审批程序、获得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

(3)政府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一定范围内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收费公路,但协议签订前国家、云南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和协议签订后国家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批准建设的,或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严重堵塞的除外;

(4)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5)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发生紧急情况,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或是乙方违约;

(6)按风险分配的约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风险;

(7)当发生争议时,在争议期间,各方对于特许经营协议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8)甲方保证乙方合法的收费权和经营权,除法律及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不扩大免费车辆的范围;

(9)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项目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条乙方

7.1乙方资格

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应是由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依法为本项目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

乙方名称:

7.2权利界定

乙方除享有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享有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按协议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支持的权利;

(3)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告、申诉,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4)有权对第三人侵害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责任;

(5)按本协议约定实施项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6)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国家、云南省以及项目所在地、市给予的优惠政策(如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3义务界定

乙方除履行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公司),只能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业务。

(2)遵守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有关环保、健康安全法规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3)接受甲方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

(4)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出资人代表的监督管理,并按《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云交基建﹝2018﹞36号)执行,具体监管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协商确定,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5)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

(6)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7)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

(8)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全部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

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9)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乙方或社会资本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或委托有相应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因该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

(10)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

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

(11)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12)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环境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14)按照规定建立公路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15)为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

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在投保后14日内报甲方核备。

未办理保险或虽已办理保险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在任何时候乙方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

(16)服从甲方有关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及可能分摊的联网收费费用;

(17)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

(18)当发生争议时,在争议期间,各方对于本协议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19)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特许经营权,或将项目设施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

(20)如未来政府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请国家或地方专项资金,乙方应尽力提供协助;

(21)在运营期限届满后,按照该项目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由乙方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移交范围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2)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3)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

(24)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和基金;

(25)按相关规定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施工工作的,乙方应与社会资本签订承包合同(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否则,由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承担。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资历和数量须满足《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云交基建﹝2018﹞36号)的要求;

(26)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根据投标文件所承诺的目标制定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27)在签订下列合同后14日内,乙方应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①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等建设工程合同;

②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

③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④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

(28)接受甲方对项目审计、造价监督;

(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4对乙方的特别约定

(1)乙方的成立

①乙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乙方获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投资协议的约定专属于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外,社会资本在投资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乙方继受。

②正式签署的SPV公司组建协议(原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报甲方备案。

(2)乙方的经营范围

①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其经营范围包括:

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

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等经营。

②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

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3)乙方应在移交日后继续存续一年,乙方继续存续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承担。

(4)如果乙方破产或者发生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事件导致本协议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

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

(5)乙方机构和人员设置必须满足投标承诺及《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云交基建﹝2018﹞36号)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市场准入条件,满足项目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

(6)SPV公司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

本项目由云南交发公司用中央车购税,以股权方式投入SPV公司。

其中,云南交发公司持有SPV公司10%股权,社会资本以非债务性资金实缴注册资本,持有SPV公司90%股权。

各方出资超出应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SPV公司资本公积,由其出资方独享。

(7)乙方的权益分配

对于政府出资人代表出资作为特殊股权,在乙方无超额收益的情况下不分享收益,同时也不承担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专项基金及债券本息的责任;

当乙方出现超额收益时,社会资本按照其出资和项目融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享有超额收益,其余部分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享有。

(8)政府出资人代表转让其持有乙方股权的,应提前书面告知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社会资本具有优先受让权。

(9)项目建设期内,未经甲方同意,社会资本不得转让其持有乙方股权,亦不得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

运营期内,如社会资本要转让股权,应将转让方案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转让。

同等条件下,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具有优先受让权。

若需引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资金,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予以支持。

社会资本承诺其自登记为乙方股东之日起,至项目投入正式运行之日止,除非法律所要求、司法机关裁定或执行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其他方转让其持有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若出现股权结构调整,经甲方同意,社会资本可以转让其持有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采购社会资本采购文件设定的相关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乙方股东后,督促并确保乙方继续承担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义务。

在此前提下,政府方同意对社会投资人转让给其关联方的股权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协助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所有的手续。

受让方需同意受特许经营协议(含全部附件)的约束。

(10)以下事项属于乙方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并经甲方同意:

①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③公司股权结构变动;

④涉及项目建设标准、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项;

⑤其他双方认为需要一致通过的事项。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合作内容

8.1项目范围

楚雄至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起自楚雄州禄丰县广通镇北,接在建的杭瑞国家高速公路昆明至楚雄段扩容工程,止于大理江风寺,接已建成的杭瑞国家高速公路大理至瑞丽段,全长195.563公里。

全线设置广通北(枢纽)、妥安、牟定南(枢纽)、牟定西、中屯、前场、姚安、弥兴、大河口、刘厂、禾甸、祥云、锦场村(枢纽)、塘子铺(枢纽)14处互通式立交,预留江坡1处互通式立交;

在现有杭瑞国家高速公路增设吊草(枢纽)、江风寺(枢纽)2处互通式立交。

同步建设广通连接线4.981公里及妥安等9条互通式立交连接线共36.931公里,广通连接线设置广通南(枢纽)1处互通式立交。

本项目起点至凤仪段181.562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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