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962360 上传时间:2023-01-1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7.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

《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孟子 论语 诗经 所字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

詩經>

)totheConfucius(<

論語>

)andtheMencius(<

孟子>

),theusageofthewordtakesonthefeatureofhavingchangeinthestateofstability.Whichisthemainandmostbasicusageasastructureauxiliaryandalsoisthestablesideoftheusageintheperiodandalsoisthestablesideoftheusageintheperiodandthesideofheritage.Whenthewordcombineswithanverb,thestructurebecomesmoreandmorecomplexandflexible,dividingfromhavingmanyfunctionstobroadenitsstructureandtoperformitsownfunctionsrespectively.Atthesametime,thewordusedasanounbecomesless,theprocessofbecominganemptywordcanbefoundinthethreebooks.ThewordusedasassumingconjunctioncannotbefoundintheConfuciusandtheMencius.SoitbecomesanuniquefeatureofthewordusedintheConfucius.Asawhole,thewordstructuredevelopsconstantly,beinginatrendofmorecomplex.

Keywords:

assumingconjunction,structureof“suo(所)”;

vainprocess

引言1

《詩經》《論語》《孟子》中“所”字描寫研究2

一、《詩經》中的“所”字描寫研究2

(一)用作名詞的“所”3

(二)用作結構助詞的“所”3

二、《論語》中的“所”字描寫研究5

(一)用作名詞的“所”5

(二)用作連詞的“所”5

(三)用作助詞的“所”5

三、《孟子》中的“所”字描寫研究6

(一)用作名詞的“所”6

(二)用作助詞的“所”7

《詩經》《論語》《孟子》中“所”字比較研究8

一、作結構助詞是所的主要用法8

二、“所”字用作名詞的比重下降10

三、“所“字用法的發展,所字結構愈趨複雜10

四、《詩經》《論語》《孟子》中都有“所”字虛化過程的表現11

五、“所+介詞”從《詩經》到《論語》再到《孟子》更見靈活、複雜12

結論13

引言

“所”字是古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高的一個詞。

雖然它未見於甲骨文,迄今發現的最早使用“所”字的古籍是《尚書》,只有13例,其次便爲《周易》的卦和爻辭,也有4例。

此間,所字的運用還比較少。

一般認爲自春秋以後,“所”字得到了較爲廣泛的運用。

本文選取先秦典籍中歷來被奉爲經典且研究著述比較多的《詩經》《論語》《孟子》作比較,旨在再排比歸納《詩經》《論語》《孟子》中全部“所”字用例的基礎上,比較其異同,考察“所”字在西周初年到戰國時期,其語法性質量變和質變的概況。

“所”字是一個由來已久、用法多異的字。

雖自漢代尤其是二十世紀以來,學者對其多有研究,成果頗豐。

除方家巨著所論,僅建國後發表的有關“所”字的研究論文就有百篇之多。

然到目前爲止,有關“所”字的本義及其詞性等諸多問題,學術界仍然未作出一致的結論。

傳統的語文學者,是以類似於“語助”的觀點來看這個“所”字的。

如清人劉淇《助字辨略》:

“所,處所也,借爲語助。

而同時的王引之《經傳釋詞》則說是“指事之詞”,這對馬建忠產生了極大影響。

所以《馬氏文通》列爲“接讀代字”。

《馬氏文通》以來,多數語法著作把這個“所”看作指示代詞或至少有某種指代性。

像王力先生(1999)的“特殊的指示代詞”就是承此而來,再如郭錫良、何九盈等的《古代漢語》(1992)《古代漢語講授綱要》(1992)則是把它視爲輔助性的代詞。

視它爲代詞,但都又明確指出“所”不能單獨做句子成分。

另外,楊伯峻《高等國文法》認爲“所”是助動詞,楊伯峻《古漢語虛詞》(1981)、朱德熙《自指和轉指-漢語名詞化標記“的、者、所、之”的語法功能和語義功能》(1983)認爲“所”是助詞。

《古代漢語知識教程》(張雙棣、張聯榮、宋紹年、耿振生編著,蔣紹愚審訂,北大出版社2002年8月)也把“所”作爲助詞,用朱德熙先生的自指轉指理論解釋“所”字結構的功能,認爲它是一個表示轉指的謂詞性成分名詞化標記,王克仲先生也有類似的觀點,他認爲“所”字結構是名詞性結構,“所”字只是個結構助詞,而不是代詞。

“所”不能以指代作用單獨做句子成分,這恐怕是學界放棄“所”作爲代詞的原因之一。

“所”字是一個只能與謂詞性成分,主要是動詞結合的粘附成分,沒有任何實義,與其他真正的指代詞在語法、語義上很不同,這是大家都看到的。

王力先生的“特殊代詞”說,也僅僅是一種概念上的緩衝,沒有實際的意義。

而郭錫良先生的輔助性代詞也看到了它“語助”的作用,但也還不夠徹底。

由此可見,關於古漢語“所”字的詞性、用法以及“所”字結構的分析,儘管有許多預演學巨擘做出了分析,但到現在也未形成較一致的觀點。

但“所”字是一個只能與謂詞性成分主要是動詞結合的粘附成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與其他真正的指代詞在語法、語義上有很大不同,這是大家都比較公認的。

所以本文在論述的時候認爲其在“所”字結構中是一個結構助詞,和其他成分一起構成一個整體結構充當句子成分。

《詩經》成書於春秋中葉,凡305篇共計39224字。

所字共出現51次,其中用作名詞10次,用作小品詞41次。

《論語》成書於春秋末戰國初,全書11705個字。

楊伯峻先生在其《論語詞典》所字出現47次,我的統計結果和楊先生的略有出人,爲49次,其中用作名詞2次,小品詞46次,假設連詞1次。

《孟子》成書於戰國,全書38125字,楊伯峻先生在其《孟子詞典》所字出現232次,我的統計結果和楊先生的略有出人,爲236次,用作名詞8次,小品詞228次。

我的統計結果與楊伯峻先生有出入的地方主要是其中些許重複所致,文中將會提及。

這三本書《詩經》是參考向熹先生的《詩經譯注》,《論語》《孟子》是參考楊伯峻先生的《論語譯注》《孟子譯注》。

《詩經》《論語》《孟子》中“所”字描寫研究

一、《詩經》中的“所”字描寫研究

《詩經》305篇,所字共出現51次,其中《國風》中19次,《小雅》中19次,《大雅》中8次,《頌》中5次。

其用法可分爲用作名詞和與動詞組合成“所+動詞”結構,以及與介詞組合成“所+介詞”三類。

(一)用作名詞的“所”

《詩經》中共出現10次:

樂土樂土,爰得我所。

《魏風·

碩鼠》

漆沮之從,天子之所。

《小雅·

吉日》

申錫無疆,及爾斯所。

《商頌·

烈祖》

鴻飛遵渚,公歸無所,於女信處。

《豳風·

九罭》

以上“所”字,根據古今各家的注釋,如朱熹的《詩集傳》、向熹的《詩經譯注》等注本,可譯爲“住所、去處”,做名詞用。

作名詞用的“所”字,一般出現在句子或分句的句末。

它或者與前面的名詞或代詞結合,組成偏正短語(例1—例3);

或者與前面的“有”或“無”結合,組成動賓短語(例4),單獨的“所”字一般不充當句子成分。

可以看出,“所”字最初使用的時候,獨立性就比較差。

用作“處所”意義的“所”字,占《詩經》中全部“所”字的17.3%,比重較大。

現代漢語中,“看守所”、“研究所”等詞中的“所”字,其意義雖已完全虛化,且已變爲詞綴,不能獨立成詞,但仍有表明整個詞與“處所”有關的作用,亦可看出它們是從“處所”這個古意演化而來的。

(二)用作結構助詞的“所”

在《詩經》中的主要用法是與動詞組合成“所+動詞”結構,這一結構前後可能與其他成分組合成更大更複雜的結構。

根據“所+動詞”結構前後成分的有無和性質,可將其用法歸爲以下四類:

1.單純的“所+動詞”結構,共有24例,例如:

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

《召南·

甘棠》

百爾所思,不如我所之。

《鄘風·

載馳》

獸之所同,麀鹿麌麌。

邦畿千里,維民所止,肇域彼四海。

玄鳥》

綠兮衣兮,女所治兮。

《邶風·

綠衣》

夙興夜寐,無忝爾所生。

小宛》

瑟彼作木或,民所燎矣。

《大雅·

旱麓》

所可道者,言之醜也。

牆有茨》

2.“所謂+名詞或名詞性短語”

所謂伊人,在水一方。

《秦風·

蒹葭》

所謂伊人,於焉逍遙。

白駒》

予手拮据,予所捋荼,予所蓄租。

鴟鴞》

3.“靡所+動詞”

胡轉予於恤?

靡所止居。

祈父》

我瞻四方,蹙蹙靡所聘。

節南山》

周宗既滅,靡所止戾。

雨無正》

靡所止疑,雲徂何往?

《大雅·

桑柔》

4.“所+介詞+動詞”

叔兮伯兮,靡所與同。

旄丘》

“所+動詞結構”是個名詞性結構,具有指代功能,可以指代行爲的處所、物件、工具、方式、方法、原因等等,這一點得到了語法界的一致公認。

但是對於此結構中“所”的詞性仍有爭論。

一種觀點認爲“所”是代詞:

如《經傳釋詞》:

“所者,指事之詞。

”《馬氏文通》:

“所,接讀代字。

”《古漢語語法提要》:

“特殊的指示代詞”;

郭錫良先生主編的《古代漢語》教材:

“所,輔助性代詞”……各種結論各不相同。

應該注意到,所字結構表示名物,這是整個結構共同產生的意義,而不是因爲其中的“所”字本身具有指代意義。

對於所字結構,我們就不能再把它的整體意義當作是它的構件的個體意義的簡單相加了。

我認爲,“所字結構”中的“所”應該算作是一個結構助詞,它的作用就是與其他詞或短語結合成一個詞法單位,共同表示一個名物性的意思。

對“所+動詞”結構本身以及它在《詩經》中的使用進行仔細考察,可以看出:

(1)“所”字不能單獨運用,它必須與動詞等其他成分相結合才能充當句子成分;

(2)單獨的“所”字本身並沒有任何概括的語法意義,也不具備指代作用。

這些特徵不符合代詞的要求,反而更接近助詞的特徵,因此作者我認爲:

“所”爲結構助詞,而非指示代詞。

“所+動詞”結構,可以指代行爲的處所、物件、工具、方式、方法、原因等等。

但是可以看到在《詩經》41個“所+動詞”結構,仍有15例指代的是“處所”,可譯爲“地方(場所)”。

如果把另外26例(指代與“處所”義相去較遠的物件、工具、方式、方法、原因等)的“所+動詞”結構中的“所”看成是名詞“所”的完全虛化,那麼,前15個指代的“所+動詞”結構中的“所”字,可以稱爲“半虛化”。

而且,“半虛化”的“所”仍占到相當大的比重。

因此,我們可以作出推測:

《詩經》創作時期,“所”還處於由實詞到虛詞的虛化途中。

二、《論語》中的“所”字描寫研究

《論語》中共出現2次:

爲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

《論語·

爲政》

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

子罕》

(二)用作連詞的“所”

《論語》中出現1次:

夫子矢之曰:

“予所否者,天厭之!

天厭之!

”《論語·

雍也》

(三)用作助詞的“所”

《論語》中出現46次:

1.單純的“所+動詞”結構,共有39例,例如:

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

學而》

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

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論語·

裡仁》

君子所貴乎道者三:

泰伯》

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

先進》

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爲也。

子路》

苟患失之,無所不至矣。

陽貨》

我之大賢與,于人何所不容?

子張》

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爾。

2.“所謂+名詞/名詞性短語”,有1例:

3.“所+介詞+動詞”,有6例:

視其所以,觀其所由.《論語·

不患無位,患所以立。

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

公冶長》

足足矍如也,揖所與立,左右手,衣前後,襜如也。

鄉黨》

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

衛靈公》

三、《孟子》中的“所”字描寫研究

《孟子》中共出現8次

使之居於王所。

《孟子·

滕文公下》

在於王所者《孟子·

在王所者《孟子·

得其所哉!

萬章上》

爲機變之巧者,無所用恥焉。

不恥不若人,何若人有?

盡心上》

(二)用作助詞的“所”

《孟子》中共出現228次:

1.單純的“所+動詞”結構,共有178例,例如:

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

離婁上》

其所取之者,義乎不義乎?

萬章下》

管仲,曾西之所不爲也,而子爲我願之乎?

公孫醜上》

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

梁惠王下》

吾有所受之也。

滕文公上》

先王無流連之樂,荒亡之行。

惟君所行也。

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離婁下》

故將大有爲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

公孫醜下》

堯舜之治天下,豈無所用其心哉?

亦不用於耕耳。

2.“所謂+名詞/名詞性短語”,有14例:

彼所謂豪傑之士也。

乃若其情則可以爲善矣,乃所謂善也。

告子上》

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

《孟子·

告子下》

孔子之所謂狂矣。

盡心下》

3.“所+介詞+動詞”,有37例:

此心之所以合於王者,何也?

梁惠王上》

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

此五者,君子之所以教也。

盡心上》

將徹,必請所與..將徹,不請所與;

此天之所與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則其小者不能奪也。

把“所”在三書中的用法、具體分佈情況清單如下:

書名

類別

詩經

百分比

論語

孟子

所+動詞/動詞性短語

35

68.64%

38

77.55%

177

75.00%

所謂+名詞/名詞性短語

5

9.80%

2

4.08%

14

5.93%

所+介詞

1

1.96%

6

12.25%

37

15.68%

名詞

10

19.60%

8

3.39%

連詞

2.04%

合計

51

100%

49

236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它們的一致性及不同用法在叁書中此消彼長的變化。

一、作結構助詞是“所”字的主要用法

關於所字的詞性,在上文詩經部分已經有所闡述。

雖然語法學家們的看法到現在仍然不能形成統一,但在我考察《詩經》《論語》《孟子》的所字用法時,採用結構助詞一說。

《詩經》中作結構助詞的所共41例,占所字用法的80.04%,《論語》則是93.88%,而《孟子》則達到了96.61%之高。

這說明在這三本書中,結構助詞是它最基本、最主要的用法。

而且從《詩經》到《論語》到《孟子》,這一基本用法不加你減弱,反而有了加強。

助詞所主要是用在動詞動詞性短語或介詞之前,組成具有名物性質的所字結構,從而具有名詞的語法功能。

(一)在句中充當主語:

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

所惡有甚于死者。

所就三,所去三。

(二)在句中充當賓語:

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見所畏焉。

巡狩者,巡所守也。

述職者,述所職也。

無非事者。

(三)在句中充當定語: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禹之行水也,行其所無事也。

如智者亦行其所無事。

(四)在句中充當謂語:

已所不欲,勿施於人。

顏淵第十二》

以若所爲,求若所欲,盡心力而爲之,後必有災。

助詞“所”後有時也帶名詞、形容詞等,這時,名詞形容詞等就活用爲動詞。

子所雅言,詩、書、執禮,皆雅言也。

述而》

然而夷子葬其親厚,則是以所賤事親也。

二、“所”字用作名詞的比重下降

“所”字用作名詞,表示處所義,是它的早期用法。

例如:

樂土樂土,愛得我所。

《詩經·

魏風·

碩鼠》

使之居於王所·

·

在於王所者·

在王所者。

“所”作名詞,指“處所”,指可安居的地方。

《詩經》中出現10次,占19.6%,《論語》中出現2次,直接降到了4.08%,到了《孟子》中出現8次則降至了3.39%。

三、“所“字用法的發展,所字結構愈趨複雜

從《詩經》到《論語》再到《孟子》,所字結構內部組合關係呈現複雜的趨勢,主要體現在“所+動詞”結構中,這種所字結構內部關係多種多樣,主要體現在一些複雜的所字結構不斷出現,原有的所字結構也日益複雜化。

(一)“所+形容詞+動詞”在《詩經》《論語》中都沒出現,在《孟子》中出現了2例:

將以求吾所大欲也。

梁惠王上》 

王之所大欲,可得聞與?

(二)“所+動詞+補語”在《詩經》中沒有出現,在《論語》《孟子》都有出現:

人病舍其田而蕓人之田,所求於人者重。

(三)“所+動詞+者”在《詩經》中沒有出現,在《論語》《孟子》都有出現

如有所譽者。

易牙先得我口之所嗜者也。

(四)“名詞/代詞+之+所+動詞”在《詩經》中沒有出現,在《論語》《孟子》都有出現:

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

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

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潤。

(五)《詩經》中的“靡所+動詞”用法,發展到《論語》《孟子》,又出現了“有所+動詞”“何所+動詞”“無所+動詞”等用法:

靡所底止。

去喪,無所不佩。

四、《詩經》《論語》《孟子》中都有“所”字虛化過程的表現

“日知其所亡,月無忘其所能,可謂好學也已矣!

”《論語·

蛇龍居之,民無所定。

此三句中的“所茇、所亡、所能、所定”,皆可以翻譯成“茇所、亡所、能所、定所”,也就是休息的地方,不知道的地方,會的地方,居住的地方。

五、“所+介詞”從《詩經》到《論語》再到《孟子》更見靈活、複雜

“所+介”《詩經》中只見1例,《論語》中出現了6次,《孟子》中出現了37次:

(一)所與:

表示動作行爲所涉及的物件。

(二)所由:

表示動作行爲產生的途徑。

(三)所以:

不僅數量上占絕對優勢,而且介詞以後成分相對其他四個介詞來說也更複雜,功能也更多樣化。

按照其功能可分爲四種情況:

1.表示動作行爲賴以實現的工具、憑藉的事理。

可譯爲“用來”。

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

2.表示動作行爲的物件,可譯爲“·

的人”或“·

東西”。

吾聞之也:

君子不以其所以養人者害人。

3.表示動作行爲賴以實現的方法、手段。

非所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

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

4.表示動作行爲或某種狀態產生的原因。

此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