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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金融政策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

抓紧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

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

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拓宽业务范围。

农业银行要继续发挥支持农业、服务农村的作用。

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

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2006年

(25)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

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

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

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

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规范民间借贷。

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

各地可通过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办法,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

2007年

(一)大幅度增加对“三农”的投入。

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

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

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抓紧建立支农投资规划、计划衔接和部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

完善投入管理办法,集中用于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要注重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和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村建设。

2008年

(五)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

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

加大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三农”的力度。

推进农业银行改革。

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

邮政储蓄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

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

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

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

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2009年

4.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

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2010年

3.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

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

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

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

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

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针对农业农村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搞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

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

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

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

2011年

(十七)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2012年

4.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增加农村信贷投入,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完善涉农贷款税收激励政策,健全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农村信贷服务。

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机制。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

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县域设立村镇银行。

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完善符合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业务特点的差别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弹性存贷比政策。

继续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加大对科技型农村企业、科技特派员下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

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贷款力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积极发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

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

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2013年

2.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探索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畅通支付结算渠道。

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

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

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

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2014年

六、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25.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

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县域网点,扩展乡镇服务网络,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营机制。

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

稳步扩大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

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

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

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

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

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发挥支农支小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

26.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27.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2015年

24.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

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

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

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

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覆盖全部县域支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的同时,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

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

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

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

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强化农村普惠金融。

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

2016年

24.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

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

进一步改善存取款、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

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

鼓励国有和股份制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

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加大“三农”金融产品创新和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力度。

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优势和作用,加强服务“三农”融资模式创新。

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加大中长期“三农”信贷投放力度。

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三农金融事业部,打造专业化为农服务体系。

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扩大覆盖面。

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

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和服务。

发展农村金融租赁业务。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

创设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展农产品期权试点。

支持涉农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债券市场服务“三农”力度。

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三农”融资担保体系。

完善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强化农村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和保护。

完善“三农”贷款统计,突出农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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