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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5.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保证金可用余额:

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即亏损不进行折算。

•交易委托

•普通买入:

1.必须是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2.使用的资金必须是客户自有资金。

3.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

•普通卖出:

1.校验要素同普通证券账户普通卖出。

2.卖出资金优先偿还负债:

罚息,逾期息费,融资利息和本金。

•限价委托与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

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委托类型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委托类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下列类型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融资买入:

客户在融资授信额度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买入某一融资标的证券的交易行为。

清算交收时由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代客户垫付资金,客户买入的证券和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一起作为对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1.必须是融资标的证券。

2.委托金额(含交易费用及手续费)≦可用融资授信额度。

3.委托金额(含交易费用及手续费)≦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

4.融资额度随借随用,委托金额(含交易费用及手续费)≦融资专户资金可用余额。

5.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6.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

融券卖出:

客户在融券授信额度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卖出某一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清算交收时由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代客户垫付证券,客户卖出所得资金和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一起作为对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1.必须是融券标的证券。

2.委托金额≦可用融券授信额度.委托金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

3.融券额度先到先得,委托数量≦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数量。

4.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5.只能使用限价委托方式,禁止使用市价委托方式。

6.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证券交易所关于标的证券的规定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1、符合规定的股票;

2、证券投资基金(ETF、LO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债券;

4、其他证券。

•裸卖空

裸卖空是指卖空者本身不持有股票,也没有借入股票,只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借入股票并交付给买入者,这种卖空形式称为裸卖空,如果在结算日卖空者未能按时借入股票并交付给买入者,那么这被称为交付失败,但交付失败并非违法,即使交付失败,此项交易依然会被继续下去,只至交付完成。

美国次贷危机,限制股票市场裸买空交易。

•我国融资融券推出后暂不允许裸卖空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中指出,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表明了卖空者必须在借入股票之后才能进行卖出,而且卖出量不得超过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的数量;

试点期间试点券商只能以自有证券借给卖空者,这非常有利于对融券来源、交付和结算进行监管;

实际上,裸卖空的借券、交付、结算都是比普通融券更为复杂的多,其投资风险也更为复杂,对软硬件设施和监管要求更高,所以裸卖空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开始后也几乎不可能进行。

买券还券:

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偿还融券负债的方式.

1.买入数量≦向上取整(融券可偿还负债)

2.委托金额(含交易费用及手续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资金+自有可用资金)

3.先冻结融券卖出资金,如果融券卖出资金不足,再冻结自有资金

4.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5.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

融资平仓:

平仓类卖出,强制卖出客户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卖出资金偿还客户所负券商债务的交易行为.

1.校验要素同普通卖出.

2.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由公司指定专人专岗操作,该业务发至交易所时会标记平仓标志,与普通卖出加以区别.

融券平仓:

平仓类买入,强制买入客户所负的融券负债,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偿还融券负债.

1.买入数量≦向上取整(融券可偿还负债)

5.由公司指定专人专岗操作,该业务发至交易所时会标记平仓标志,与买券还券加以区别。

担保品转入:

将担保证券由客户普通证券帐户非交易过户到担保证券账户,同时增加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相应证券余额的业务。

担保品转出:

将担保证券由担保证券帐户非交易过户到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同时减少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相应证券余额的业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允许客户进行担保品转出,转出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直接还款:

指使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申报还款,结算时其资金直接由信用担保资金账户划转至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直接还券:

指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由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余券划转:

将证券由融券专用证券账户非交易过户到担保证券帐户,同时增加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相应证券余额的业务。

余券划转的原因:

由于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尚未偿还融券负债前,被融出股票发生股票分红,导致应还融券负债出现不足100股的情况。

按照沪深交易规则,股票买入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客户进行买券还券操作时将会出现多偿还融券负债的情况。

•担保物的概念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利息及费用)

•证券交易所关于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我司据此分别设立预警指标严重关注线(维持担保比例150%)和警戒线(维持担保比例130%)。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客户分类:

每日日终清算后,公司交易监控岗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是否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等情况,将客户信用账户分为四类:

(一)正常类账户:

未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或已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且超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且前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

(二)严重关注类账户:

未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或已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且超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且前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

(三)警戒类账户:

未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且前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已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且仍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内的信用账户;

(四)平仓类账户:

《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信用账户作如下交易限制

1.对于严重关注类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警戒线,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

2.对于警戒类账户,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严重关注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限制;

3.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对该账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一切委托买卖行为。

平仓结束后,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

追加担保物

❑客户信用账户当日(设为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应启动追加担保物流程。

❑T+1日上午9:

00以前按照《融资融券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

❑投资者应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T+2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严重关注线。

❑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

存入保证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或自行平仓。

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情形:

❑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的(追加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期限已届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归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证券及相关费用的。

❑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协议情形、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

❑司法机关要求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投资者账户尚有未了结融资或融券债务的。

强制平仓顺序: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双方约定以最有利于成交为强制平仓的首要原则

❑按先偿还融资类负债后偿还融券类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以涨跌幅、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

❑融资平仓:

剔除停牌证券,先平涨幅大的股票,涨幅一样的再考虑折算率(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进行强制平仓.

❑融券平仓:

剔除当日停牌证券,按照负债证券当前行情涨幅小(跌幅大),如果涨跌幅一样的再考虑折算率(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

❑由于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有权选择公司认为最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进行平仓.

❑债务清偿平仓:

融资类负债强制平仓时,优先直接使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还款;

融券类负债强制平仓时,优先直接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直接还券.

强制平仓结果:

❑日间系统判断当日平仓金额是否已经完成,如果完成则将该账户置为平仓完成状态

❑追加平仓情形下,若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平仓金额不低于应平仓金额,或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严重关注线,则强制平仓结束。

否则,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

❑债务清仓平仓,若投资者债务(包括利息、费用等)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

否则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

❑平仓完成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以《融资融券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强制平仓结果通知》。

平仓账户交易限制:

平仓完成前,禁止任何交易买卖行为.完成后解除限制.

融资融券培训-业务规则

业务受理——投资者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投资者在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

❑近一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投资者禁止条件:

❑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普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

❑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

❑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限售、董、监、高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接受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作为担保物

❑公司不接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融券黑名单”。

进入“融券黑名单”的投资者,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

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投资者新进入“融券黑名单”的,公司将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公司禁止该类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

融资业务负债及费用:

❑融资期限:

不超过6个月

❑融资利息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每月20日计息费,并于21日划扣)

❑管理费:

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资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公司支付管理费

❑承诺费

融券业务负债及费用:

❑融券期限:

不超过6个月,且不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

❑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融券费用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每月20日计息费,并于21日划扣)

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券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公司支付管理费

❑融券补偿

与债务清偿相关的明细图表:

担保物:

担保物转入条件:

❑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

❑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股改限售股份和已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转入的担保物(包括证券和资金)不超过投资者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的二分之一,不超过投资者全部资产的四分之一;

❑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超过10%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

❑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折算率:

1、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上市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5、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证券公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的折算率。

标的证券: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需符合的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a、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b、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c、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标的证券的关系:

几种特殊情形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天的,在计算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时,采用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

公式为:

证券市值=数量×

停牌时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

融券卖出证券公允价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该证券停牌日收盘价×

(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上市证券出现收购、私有化和退市等情形时,自退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该证券不计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资产中

相关权益处理:

☐担保证券账户证券行使发行人的权利:

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

☐分类投票方式:

公司对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

☐所融入证券权益补偿:

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权证,配售股份,增发

☐担保证券的投资收益:

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际派发的权益为准,更新账户明细

☐收购、私有化和退市

每日日终清算后,公司风险监控岗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是否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等情况,将客户信用账户分为四类: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以及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

《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或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

问题:

客户账户分类达到何种级别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该账户的监控。

客户自行追保成功账户分类是否应调为正常。

答:

追加担保物:

00以前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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