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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工作量化考核制度。

各市妇联、县(市)区妇联应及时、主动向省妇联报送信息。

各市每月信息不少于10篇,各县(市)区每月不少于5篇,省妇联机关业务部门每月不少于2篇。

达不到者为信息工作不达标。

报送信息内容应与妇女工作有关,非妇女工作信息不计入报送信息数量。

计分标准参照《辽宁省妇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辽妇通【2006】29号)。

信息报送采用得分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2、评议。

组织各自所联系的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展开评议,协助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他们迅速改正。

宁海县政府信息公开投票,工会职工、青年和妇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评议。

为开展好“民本蒸湘”民主评议活动,更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对区直执法部门、具有审批职能的工作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等基层站所的意见,根据蒸湘区区委、区政府的安排,在全区对财政、公安等17个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卷调查。

整个问卷调查活动由蒸湘区统一部署,区、乡镇、街道联动,各级行评办具体负责组织领导,行风监督员全程监督。

主要采取抽样问卷调查、定向问卷调查、评议代表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

抽样调查主要以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等为主要调查对象;

评议代表问卷调查以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调查对象;

定向问卷调查以参加评议大会的120名代表为调查对象。

3、检举、控告、申诉。

支持和帮助人民群众检举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违法渎职行为,对其行为提出控告或申诉。

  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投诉,或者向司法机关控告和申诉;

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主要是监督违反党和政府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如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弄权勒索等问题,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及其它奢侈浪费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发奖金、变相发放钱物,对中央和上级已经明文规定的经济改革政策、措施,拒不执行或变相抵制的,也应加以监督,违反政纪同时又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均可受理。

妇联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二)社会团体的影响力

社会团体监督,在我国主要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各种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和督促。

这些社会团体处于国家机关体系之外,代表特定的集团、阶层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

社会团体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例如,依据《宪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妇联维护了妇女的权益,使我国妇女基本上得到了同工同酬的对待,培养和选拔了大量妇女干部,充分保护了妇女各方面的权利。

各社会团体通过自己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在行政监督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团体的监督现状

1、社会团体对政府监督的意识不足。

可能有些人认为向上级反映情况太麻烦,所以安于现状,即使有不满,也不通过正确的途径。

2、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等上级部门不办实事,是个摆设。

二、新闻媒体即第四权力

引言:

19世纪中叶,美国、英国等西方主要国家的新闻传播业从政党报刊时期逐渐转向商业报刊时期,新闻传播媒介构成了社会中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

这种力量即平行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第四权力.行使第四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社会舆论对三权的监督.而新闻媒体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正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新闻媒体正从政党宣传为主逐渐转变成更加独立的商业宣传.所以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正在日渐壮大.但是由于新闻传播媒体本身也是利益单元,它与各种政治权力之间仍有许多利益联系,不可能做到严格意义上的律己律人.

(一)新闻媒体监督的对象是谁?

新闻媒体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组织或个人行为。

在公权力缺乏有力监督的今天,新闻媒体监督已成为现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

(二)新闻媒体如何监督?

首先,我们简单的将现有的媒体划分为3类:

1、传统纸媒

这类媒体包括各大报社,期刊,图书类出版商等。

这种媒体一般都会再曝光后做深度的解析和跟踪报道,对违法乱纪的主体能进行毁灭式打击。

甚至有很多报社的记者深入犯罪集团内部搜集证据。

这种媒体可以说起到了新闻媒体监督的开源。

例子: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20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因未带证件,在广州收容所被打致死。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率先对此进行披露。

5月13日,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

此后,《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又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深入反思。

6月20日,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

南丹矿难

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发生特大矿难,当地严密封锁消息。

7月31日,人民网刊发《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各媒体也相继推出相关报道,事件最终被曝光,责任人受到严肃查处。

南丹矿难是我国首例由新闻记者最先披露的重大灾难事故。

2、电视广播媒体

这类媒体相对于纸媒有更为广泛的受众,并且信息量也更大。

监督的方式也更多,除了曝光和跟进报道,最近湖北某电视台就开办了一个电视问政节目。

西安宝马彩票案

2004年3月23日,西安青年刘亮摸中体育彩票特等奖,3天后陕西省体彩中心却宣布刘亮所持彩票为假票。

4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先后3次推出调查报道,为案件侦破打开重要突破口,涉案人员相继受到法律制裁。

6月4日,刘亮领回宝马车大奖。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2003年底,中央电视台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残害婴幼儿事件。

此后,媒体的持续关注使“奶粉之祸”引起社会各界和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调查组进驻阜阳,各地也对奶粉市场进行了紧急清查。

2005年1月,“黑心”企业和商人受到法律严惩。

3、网络媒体

网络媒体是今天最发达的媒体,他承载的信息量之大超过上面两项只和的数倍。

并且他也是最开化的媒体,相比较以上两种媒体,网络媒体有更少的干扰,可以更好的行使监督的权力。

上海“钓鱼执法”

上海“钓鱼执法”案的舆论热潮,也是互联网和传统媒体联手推进的结果。

2009年9月8日, 

职业经理人张军“被钓”,12日以“公子羿”ID在天涯社区发帖控诉,接着“80后”作家韩寒在新浪博客中转述和评论此事,访问者数十万。

转述者对网民的影响远远超过当事人,提示网络“意见领袖”的影响力。

(三)新闻媒体监督的意义

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监督还不是很完善,有很多问题和勾当没有的得到有效的监督。

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不仅是新闻传播事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反应最快,震动也大。

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

我国批评性新闻应该自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开播始,它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新闻面貌,无论是在平民百姓中,还是在新闻界,都引起了关注。

(四)新闻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尽管党和政府开始逐步重视新闻媒体监督,在这一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新闻媒体监督公共权力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其功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从业人员不敢监督

新闻从业人员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总是心存顾虑,一方面担心会被扣上“不利于稳定、影响社会大局、损害地方形象”等等的帽子,担心弄不好会承担政治风险,受到领导批评,失去工作。

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新闻来源,他们还必须要同地方党政部门和一些拥有实权的单位搞好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这样当他们对这些单位进行监督时,就不得不考虑再三,慎重决定,如果仅因一时的冲动对这些单位进行批评性的报道和舆论监督,那么将来就很可能难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甚至会受到刁难。

所以他们不敢监督,把新闻媒体监督视为烫手的山芋。

2、新闻媒体监督的力度不大,层次较低

新闻媒体监督本应是自下而上的监督,但事实上,新闻媒体监督大多都是眼睛向下,监督基层工作、群众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这些监督大多数都是在事后曝光。

对于一些急需监督的重大问题、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就少了,而且大多停留在揭露和批评思想道德领域“假丑恶”的低层次监督,而少有触及到对党务、政务特别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公职行为的高层次的舆论监督。

即使是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类的监督节目都难以监督中央、省部级干部,而地方新闻媒体往往只能监督下一级甚至是下下一级政府官员,到了县级传媒就连乡长这样一个基层干部也难以监督了。

3、少数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沦丧

一些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低下,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他们把新闻传媒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舆论监督权利当成私人权力,或以内参、公开报道等舆论监督形式为要挟,迫使被监督一方提供钱、物等好处,骗取钱财,或搞有偿新闻,比如接受以劳务费为名义的红包、礼金和各种消费好处,为对方刊发宣传性的新闻稿,还有的收受贿赂,同被曝光报道单位一起隐瞒事实的真相,例如繁峙矿难报道过程中,一些新闻记者包括新华社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等。

这不仅令我国的舆论监督蒙羞,也玷污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

4、新闻媒体监督受到现行体制的制约

我国的所有大众传媒都是国有资产,一部分传媒直接从属于各级党政机关。

虽然,有些传媒也进行了一些经营方式的改革,如财政独立,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等,但总的来说产权不明晰,最主要的扶持者还是国家和政府。

大部分传媒采取的类似于改革开放初年的企业的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方式,即产权在国家(包括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手中,基本财权、人事任免和基础设施由国家和党政机关负责,额外的利润自负盈亏,其领导人也主要由政府来任命,低级员工则实行聘用制,对主要新闻则实行审查和预惩制。

在这种体制下,党和政府主要是依靠新闻政策和行政手段调控媒体,媒体自身的创造活力受到很多约束,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着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

[7]这种经营模式下的舆论监督的性质,一定意义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不完全是公众舆论借助媒介在监督,充其量也只是党政系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如中央电视台对一些较高职务的犯罪行为的曝光,其实是传媒按照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在要求的时间和版面予以发布而已,并不是传媒主动揭露的。

舆论监督成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一种手段和社会治理工具,是政府进行吏治的工具。

舆论监督的对象、内容、限度和时间也常取决于党和政府的意愿和需要。

5、重舆论的宣传导向,过分强调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

我国新闻媒体中党报报刊唱主角,对媒体功能的认识局限于单一的宣传功能,“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是中国新闻传播事业一贯坚持的原则,在此方针的指引下,中国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必然更多地以正面报道和宣传教育为主,批判性报道比重很小。

而舆论监督恰恰主要是通过批评性报道实现的。

和西方媒介的多元、分散的公众意见相比,我国的媒体更具有“监督”的权力实质,成为主管部门自我宣传、自我保护的工具。

编辑、记者通常根据党委或政府的指令和授权,决定舆论监督的选题和对象。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新闻媒体依然主要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它不是普通公民的自由表达,而是新闻媒体精心选择并加以概括的公众意见,反映了初级阶段主流意识形态的诉求。

初级阶段的中国舆论监督存在行政力量的强大背景,具有权力的实质。

”不可否认,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依赖式舆论监督有其存在的价值,它对低层次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但却与舆论监督的本意——代表公众意见实施的自下而上的监督相去甚远。

舆论监督时所指向的就是监督而不是宣传,宣传是个人或少数人向公众推销意见,而舆论监督是广大群众的公议行为,监督和宣传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以宣传代替监督。

6、欠缺公正、独立的新闻社会评价体系

在社会评价机制上,我国有各种形式的新闻评奖活动,如“中国新闻奖”、“范长江新闻奖”、“韬奋新闻奖”,但这些奖项的主办者大多是党政部门和受党政部门控制的社会团体,属于政府奖,目前中国的有关新闻的民间奖还不多,在这种评价机制下,新闻媒体首先不敢监督政府,更不用说在新闻媒体监督中的德行怎样。

而同时市场这个社会评价机制也缺失了,因为中国的新闻媒体是不愁市场的,它有政府的财政支持。

事实上,对新闻媒体的评价应由受众组织,还有新闻媒体自身的行业自律组织,如记者协会、报业评议会,以及民意测验等构成,他们才是多方位的民间性的组织,能够对新闻活动尤其是监督行为进行较为公正的评价。

7、新闻权利未明确,法律体系不完备

尽管我国宪法有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一些法律和行政规章也肯定了舆论监督,但大多偏重于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范、保护尊重公民人格权利的义务规范等,缺乏授权性的权利规范,如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无明文法律授权,这些权利还只是一种习惯性权利。

就法律形式完备性而言,中国关于舆论监督的法律散见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和一些零星的地方《条例》和《办法》,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形式也欠缺完整性。

而且这些不成体系的法规缺乏逻辑的一致性和实践的操作性。

至今我国没有《新闻法》。

“现代法制对舆论监督还没有从公民同社会公共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加以规范,这也使大众传媒在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上遇到不少困难。

8、新闻媒体的监督,难免造成冤假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名誉,这都是新闻媒体监督的弊端。

(五)改善和加强舆论监督的对策

1、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的氛围和环境

舆论监督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支持程度,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能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心理上能够承受被批评的压力,真诚地欢迎和接受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新闻传媒大胆开展监督。

要领导干部支持舆论监督就是要改变他们的政绩观,要使他们从重视表面的政绩转变为重视实质的政绩。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还要加强与新闻传媒的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寻找对策。

另外还应吸引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新闻传媒要主动向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条件,满足他们的需要。

如开设人民论坛、读者之声、观众视点等专栏,组织各种座谈会、讨论、听证会等,听取群众意见,吸引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2、实行异地监督

目前地方上普遍存在“说情风”,特别是与媒体有关的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的说情,往往使许多舆论监督的稿件“流产”。

当地领导层的意志也常常会干预舆论监督的进行。

异地监督则可以冲破这种禁锢,真正发挥出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方面,异地监督可以斩除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异地媒体不必看当地政府的脸色,也没有和当地政府和官员的各种关系,因而可以铁面无私。

另一方面,一些被采访的对象对异地媒体也不会有所顾忌,不会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有利于被采访对象畅所欲言,揭露出事实的真相。

而且异地监督可以扩大新闻的影响力和舆论监督的威力,在舆论影响扩大的情况下,舆论压力也会由于范围的扩大而更大,可以引起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视,最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事故的妥善处理。

3、加强连续和追踪报道、健全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

没有结果的批评报道还是占了不小比例,这样的舆论监督既达不到监督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对舆论监督的信心。

因此,必须加强连续和追踪报道。

[14]新闻传媒对调查处理的批评案件应公开报道处理结果,做到有始有终,以显示党和政府消除丑恶、腐败的决心和力量。

记者在跟踪报道中,应据新闻事实提出一些有助于问题解决的合理化建议,但不能充当是非的法官,代替有关职能部门去处理问题。

要注意争取被监督对象上级领导的支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增强批评力度。

对新闻报道批评和揭露不正之风与坏人坏事,被曝光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行动进行查处,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加以解决,并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及时向有关新闻传媒通报。

被监督的对象对新闻传媒揭露、曝光,如果不理不睬,敷衍了事,或一拖再拖,不理不办,也应当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只有实施责任追究,才能发挥正常的舆论监督的威力。

4、健全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舆论监督只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社会监督还包括多种形式,譬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等。

它们有着共同的目标,但彼此之间的职能分工、权力(权利)来源、监督方式、监督效力各不相同,当然也各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各自为政、互不响应,便很难充分发挥出监督工作的威力。

而且舆论监督属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它不同于行政和司法的权力性直接监督,其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于权力机构才能实现。

如果有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督的配合,舆论监督的作用就会大大增强。

例如,媒体可以将人大代表作为一种信息源,迅速、积极地反映他们对社会生活中存在问题的批评意见,使他们的个别监督迅速转换为一种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监督;

同时,人大的支持也让媒体间接地获得了一种制度资源,舆论监督变得更有勇气和力量。

舆论监督部门还可以通过职能监察机关,获取广泛的新闻题材,取得职能监督部门的支持,从而全面充分地发挥新闻舆论的效能,同时各执法执纪机关通过与舆论监督部门联系,从舆论监督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中发现和掌握带倾向性的问题及一些案件的线索,及时准确地加以查处。

舆论监督又是其他监督形式的监督者,如果在其他类型监督中出现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新闻媒体同样要予以曝光。

此外,新闻媒体自身也应该接受其他监督类型的监督,一旦新闻舆论监督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违背了职业道德准则,同样要受到法纪的制裁。

5、建设高素质的新闻工作队伍

新闻工作者是舆论监督的主力军。

所以一支高素质的新闻工作队伍对于加强舆论监督颇为重要。

首先,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

加强政治修养,增强责任意识,新闻单位作为党和国家的舆论宣传机关,必须时时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把一时一地的情况同改革的大背景联系起来,紧紧抓住群众关心的,中央希望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带有典型性的问题进行报道。

增强职业自律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克服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倾向,防止以权谋私,搞有偿新闻。

其次,加强业务能力的修养。

加强各种业务技能的训练和工作能力的综合培养和锻炼,一个新闻工作者只有具备了从事新闻工作的业务能力,精通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制作等技能,才能掌握新闻工作的主动权和自由权。

6、加强新闻行业自律

“新闻自由是新闻监督对权利的要求,自律作为新闻媒介的内在要求,是对义务的承诺,它们都是舆论监督必要的前提条件。

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

没有新闻自律,舆论监督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

在我国《新闻法》暂时不会出台,媒体舆论监督尚无法可循,常常为官司所累的现实情况下,采用媒体自律,制定一些内部的规定,不仅是对规范舆论监督操作的一种积极探索,而且也是目前情况下,媒体尽可能规避舆论监督风险,防止自身权利滥用,确保舆论监督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新闻行业自律组织,所谓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还带有官方色彩。

而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类别不同,即党报和各种市场化媒体的办报(台)方针和目标不同,因而要建立有广泛代表性的业界自律组织还存在困难。

更何况我国一直以来对新闻媒体的政策控制较为严格,因而也压抑了媒体自律的积极性。

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新闻界采取新闻机构内部的自律方式更为有效和现实。

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的新闻单位开始了上述自律方式的探索。

拥有《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这些中国舆论监督品牌报纸的南方报业集团,就针对舆论监督、新闻批评制定了内部的职业道德操作规则。

该规则对舆论监督从选题、采访到写作、刊登,每个环节所应遵循的职业道德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这对确保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预防新闻纠纷起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也为其他媒体制定类似的舆论监督自律规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7、赋予新闻媒体一定的独立自主地位

新闻传媒的独立地位是保证其超脱的重要条件,缺乏独立地位的舆论监督是一种徒有虚名的监督。

传播媒介与党和政府合为一体的体制,降低了新闻媒介的可信度,影响了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效果。

因此,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

而要想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就要从舆论监督机构的经营权、财权、人事权方面展开。

首先要实现舆论监督机构经营自主权,而事实上目前一些传媒机构已经开始允许多元的经营者进入,大多数传媒机构也开始实行管办分离,舆论监督的主体有了一定的自主性。

经营权的自主源自财权的独立,所以要组建财权独立的舆论监督机构。

要使现代传媒从财权上独立于政府,与政府财政脱钩。

只有这样舆论活动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系统。

在人事上,也应该改变长期以来不少新闻媒体单位的负责人来自党政机关的惯例,舆论机关的负责人应由民众自己来决定,可以采取选举的方式产生或由利益集团和社会团体任命,减少由党政机关来任命其负责人的做法。

8、加强新闻立法

作为单项法的《新闻法》和《舆论监督法》应尽快出台,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应形成体系。

要从宪法到基本法如刑法、民法,乃至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全面系统地将新闻媒介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舆论监督的范围、对象、基本原则等加以规定。

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对舆论监督的地位作用、工作原则、监督重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逐步推进和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终达到法治化,这是确保舆论监督得以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

立法时要突出授权性规范、保障性法律的制定,不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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