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商标法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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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集团的工作人员说皇明太阳能在国内只有一家,没有什么香港生产的。

而且皇明太阳能产品的规格、型号、重量、体积、防伪编码等标注的一清二楚。

其中仓库内还有其他来源不明的商品。

因为市场上的商户对自己出售的仿造牌子的商品有所顾忌,调查并不能很顺利进行,所以只对其中二十位商户几个问题做了调查。

问题一:

您有没有销售过与我们众所周知的一些驰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的产品?

针对这个问题,有70的商户的回答是肯定的,而其他30回答是我们只销售正规的品牌。

问题二:

您的进货渠道方便说一下么,是本地的一些私人作坊还是正规的供销商?

这个问题有11位商户回答说,我们都有自己的进货渠道,不方便说,而6位商户指出自己所销售的正规商品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

还有3位商户笑而不答,说你又不做生意问这个干

问题三(手机):

您销售的这款手机牌子跟牌的手机很像啊,不怕人家告么?

90以上的店家说,这种手机市场上到处都是,谁告啊,正牌子的手机贵,很多买不起的买这种的合算啊,一样用,没有管的。

针对这类情况我们平常见到的并不少,如三星手机标识是“Samsung”很多仿造的手机就是“Sumsung”或者“Samsang”,而“oppo”的机子经常被仿造成“oppc”或“cppo”。

问题四:

工商所工作人员检查的时候,会不会对你们销售的类似驰名商标的牌子的产品有过质疑?

90以上的都回答说,都是看看是不是有经营执照,对销售商品一般不会太管,一般对食品安全查得比较严,而家电这类的不说什么。

对一般商户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对一般市场上大范围流通的仿造商品并没有正规的管理,这不仅是有我国市场需求决定的,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相关的立法以及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对于大众使用山寨或者说仿造牌子的商品,也在之前朋友同学和身边的人做了如下调查(大约50人):

1.请问您的月收入大概是多少()

A。

1000以下B。

1000-3000C。

3000-5000D。

5000-8000E。

8000及以上

这个问题因为调查的局限,基本选项在B项,但这也正是代表最大众的一个人群。

2.请问您知道山寨产品的具体定义么

假冒、抄袭的产品B。

侵犯了版权的产品C。

地下工厂生产的产品D。

民间IT力量发展起来的产业E。

具有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特点的产品F。

模仿并改良,满足平民适销对路、具有多功能低价位产品G。

其他

这个问题70的人选择了D和F项,10左右的人选择了B项,20左右的人选择了AC项。

不多B。

一般C。

挺多的

85左右的人的选择是B项,15的人选择A项。

有B。

没有

40的人选择A项,60的人选择B项。

5.您见过使用山寨产品一般什么居多?

A.手机B。

/4C。

家电D。

服装、鞋包

80的人选择AD项,20的人选择BC项。

在使用过山寨用品的40的人中有50的人选择A项,50的人选择D项。

便宜B。

功能全C。

其他人的推荐D。

性价比高E。

爱国

在20人左右使用过山寨产品的人中基本都选择了ABD项。

侵不侵权和我无关B。

极力反对C。

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未尝不可D。

最好在此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

10的人选择了A项,还有90的人一致选择了CD两项。

9.您认为中国为何会走上“山寨大国”的道路

创新力不够B。

企业基础薄弱C。

中国人本性问题D。

版权意识不够E。

教育问题F。

求快速发展的思想H。

80的人选择了ADF项,20的人选择中有BC项。

此个问卷主要是看消费者对侵犯版权或者仿造品的看法,山寨产品并不一定都侵犯了版权,但是以此个名称作问卷调查,也可以更加清楚对商标侵权或者说知识产权侵权的看法。

仿造商标给驰名商标带来的是一种商标淡化作用,因为驰名商标有着很高的商业价值,关于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在社会上随处可见。

而驰名商标淡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同行利益、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

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标志着良好的信用,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

现在世界驰名商标品牌源源不断地涌

篇二:

关于河东区商标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河东工商分局紧紧围绕市局、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加强商标工作,积极引导商标注册,精心培育、支持、帮助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进一步提升了全区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为进一步掌握河东区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相关情况,解决商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依据全市工商系统商标数据库和商标监管系统为依托,组织人员采取走访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全区商标进行了普查,并对取得的数据进了研究分析,组织了一次全区商标情况摸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一、河东区商标发展情况总体分析

(一)商标总体情况

截止2021年6月底,全区共有注册商标3832件;

其中中国驰名商标2件,分别为临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华太图形”商标、山东宏艺科技有限公司“宏艺“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15件,2021年3月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沂州海棠”成功注册,实现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零的突破。

(二)商标发展水平的分析

1、纵向比较

十一五期间,河东区围绕“品牌河东”的发展目标,因地制宜,推进商标战略,商标总体水平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注册商标数量由20年的945件增加到3832件,增长了305.5,驰名商标由0件增长到2件,省著名商标由3件增长到15件,增长了400,农副产品商标由206件增长到569件,增长了189。

仅2021年就新申请各类商标820件,体现了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商标意识的巨大飞跃。

2、横向比较

根据统计,临沂市现有注册商标25351万件,驰名商标18件,省著名商标127件,地理标志商标12件,河东区分别占的比例为15.12,11.11,11.81,8.33。

与临沂市其他县区进行比较,山东省著名商标数量与兰山并列第一,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数量河东区都排在全市第二位。

(三)商标发展质量分析

1、商标注册核准内容分布

从商标类别来看,注册商标核准商品跨除13、15、34、38类商品以外的41个类别,其中注册数量最多的为第7类、8类、9类,主要为五金工具、机械、电池等,共有2295个商标,占河东区商标数量的59.89,其次29-34类农产品系列商标,主要是酱菜,大米,禽畜养殖等,共有569件商标,占河东区全部商标的14.84。

可以看到注册商标主要集中在河东特色产业五金工具、机械、电池以及农产品酱菜、大米、

养殖等。

从注册类型来看,注册商标主要以商品商标为主,其中商品商标3691件,占总量的96.32,服务商标141件,占总量的3.68,比例达26:

1。

2、企业平均拥有商标及使用情况

河东区现有企业4420户,个体工商户23337户(该数据统计于2021年6月30日),注册商标3832件,也就是平均

1.15个企业拥有一个商标、平均7.24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个商标,在所有拥有商标的企业中临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就拥有了30多个注册商标,并且按照马德里协定在国外相关市场进行了多个类别的商标注册保护。

从使用情况来看,河东区规模以上企业基本上都拥有并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且通过多年的培育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但总体来说商标使用情况并不乐观,平均使用率偏低,很多企业因为属于来料加工在商品上不能使用自己的商标,特别是八湖镇的脱水出口企业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不是很理想;

另外还有使用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

3、各乡镇商标发展情况

河东区下辖九曲、汤头、相公、郑旺、太平镇、凤凰岭、汤河、八湖、刘店子、葛沟十个乡镇办事处、一个工业园区。

其中九曲、汤头、分别拥有企业1023户、230户、个体工商户4058户、2539、户,注册商标1902、279件,

驰名商标1、1件,著名商标6件、4件,二个乡镇注册商标总数占全区比例达到了56.91.,驰名商标达到了100,著名商标达到75。

八湖、刘店子、葛沟还是驰、著名商标空白乡镇。

(四)商标发展前景分析

在调研走访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河东区内有很多的企业不知道如何实施商标战略,为加快商标发展步伐,河东分局充分发挥监管服务职能,按照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梯次衔接,整体推进的思路,建立了驰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库,将省著名商标纳入驰名商标库进行培育,将区内工业、农业二十强商标纳入省著名商标库进行培育,同时针对河东是五金之乡的实际,对五金行业的二十强商标也纳入了省著名商标培育对象。

此外还根据实际走访情况将一些企业正在使用但还未注册的商标纳入未注册培育库,实行行政建议书制度,及时帮扶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从总体情况看许多商标潜力大,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五)河东区驰著名商标对企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驰、著名商标是企业的一块金字招牌,在金融危机期间临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年产值利润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比金融危机以前增加了很多,充分说明了驰名商标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带来的巨大的财富效应。

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的华太图形驰名商标经权威机构评估华太图形商标权价

值41500万元,品牌价值120281万元,并与河东工商银行初步达成融资6000万的意向,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2021年度临沂三益畜禽有限公司的三益省著名商标品牌价值44236万元,商标权价值11131万元,利用三益商标成功融资900万元,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有效破解各类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

通过商标质押途径融资,既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真正把企业的“知本产权”转化为“资本产权”,又激发企业自主创牌的积极性,对企业积极运用商标品牌开拓占领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河东区商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总量较多,但有影响、有潜力作为驰、著名商标培育对象的偏少。

近几年来,河东区积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商标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注册商标数量连年增加,并且培育了一大批驰著名商标,为河东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与其他县市相比发展速度有减缓的趋势,尤其是兰山区,经济总量大,企业规模大,有影响的商标多;

平邑县借助得天独厚的人文地理优势,地理标志商标发展及宣传力度较大,成效显著。

相比较河东区仅有一件沂州海棠地理标志商标,具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几乎没有。

(二)发展不平衡,商标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商标发展呈现“单一集聚”效应,结构不平衡。

河东区商标分布发展不平衡。

在河东五金工具制造,酱菜等农产品占据优势,

篇三:

经典商标侵权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销售涉嫌侵权商品案

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由

20年3月26日我所接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请求书,指控荆州未经该公司授权非法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店头,同时销售涉嫌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请求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接到投诉后,我所立即组织人员到该店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店内所售商品与投诉人所投诉情况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遂报分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女,汉族,身份证号:

421002,个体工商户,系经营者。

三、本案调查经过

20年3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查获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冬装431件,春装514件,夏装1523件,裤子253条,鞋子1075双。

我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所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部分销售

单据、部分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

经分局批准,当日我所执法人员将所拍摄的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照片等资料发往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对上述商品是否侵权作出鉴定。

3月27日下午,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3月3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4月19日,我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发来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至此,已查明当事人(沙市区蓝马运动城)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NIKE”文字商标和钩形图商标获得我国商标局核准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注册。

注册商品为服装、鞋、帽(注册证号为第855786号),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钩形图也获得我国商标局核准在国际分类第35类商品上注册(注册证号为3007367)。

此外,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我国依法获得注册并享有第4581865号、第4516217号、第4516216号和第3539821号的商标所有权。

另调查核实: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品牌使用者,并且有权代表该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民事等权利。

另调查核实:

当事人自2021年9月开始在沙市区中山路步行街开设店铺(沙市区蓝马运动城),从事运动服装经营。

其店内所销

售的商品主要是从武汉汉正街、广州站西运动城购进,也有部分是从福建购进,包括冬装、春装、夏装和鞋子。

以上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吊牌、标贴上均标注了“NIKE”及钩形商标。

据当事人陈述,其进货主要采取电话联系和样品发货的方式,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进货渠道无法完全查清。

我所在调查中只查获零散的进货快递单据,对其进货价格也无法一一核对。

当事人陈述其进货价格为:

冬装约35元/件,春装约28元/件,夏装约17元/件,裤子约20元/件,鞋子约45元/件。

据当事人陈述,其销货主要采取零售的方式,购买者多为沙市本地人,销售价格为:

冬装约20元/件,春装100元/件,夏装50元/件,裤子50元/件,鞋子20元/件。

从我们所查获的销售单据来看,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说法属实。

我所在调查查获当事人的销售单据合计104张,共计金额38942元。

鉴于当事人并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我所查获的销售单据并不完整,因此现有的销售单据不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另查实:

当事人店内所销售的上述商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本案的非法经营额应包括当事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和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关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额:

当事人自2021年9月开始经营至被今年3月27日被查获,

已两年有余。

但由于当事人身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完整的账目账册,其两年间的营业额无法计算清楚。

执法人员在现场调取的销售单据合计104张,共计金额38942元。

因此办案人员建议采纳当事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为38942元。

关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当事人店铺被我所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计:

冬装431件,春装514件,夏装1523件,裤子253条,鞋子1075双。

按照当事人陈述的进货价格计算,其价值约计108803元。

因此,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合计约为14774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证据一、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请求书及相关资料证据二: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证8份。

证据三、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及权利人投诉的事实。

证据四、20年3月30日我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

证据五:

沙工商委鉴字【20】0327号委托鉴定书。

以上证据证明我所调查过程。

证据六: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我所执法人员所拍摄的当事人店铺照片及物品照片13张。

证据八:

当事人所经营的服装吊牌四份。

证据九:

20年3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十:

20年3月27日和3月3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十一:

我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销售票据104张、快递单据7张、进货单据6张。

证据十二: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发来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十三:

当事人所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原因及客观困难。

四、定性分析: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是本案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授权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代表该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民事等权利。

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5]第172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5」3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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