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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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煤炭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管理机制也迫切需要改革。

一方面国有煤矿下放到地方,实现了政企分开,为国家强化行政执法创造了条件。

另一方面,煤炭企业也在客观上需要政府依法保证其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煤矿伤亡事故多,职业病危害严重,煤矿安全成为困扰我国煤炭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改革,设立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将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分开,实行垂直管理,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又使煤矿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改革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为煤矿安全监察的主体,煤炭企业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主体。

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将二者有机结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1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煤炭企业是一个商品生产和经营实体,企业的管理形式也将由生产型转向经营型,企业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方法实现效益最大化。

  由于煤矿生产作业条件差、工艺复杂、生产过程中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率高。

一旦发生事故,煤炭企业不但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抢救处理,还会造成生产停止,直接经济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同时,煤矿事故还会损害企业的形象,造成间接损失。

可见,安全是煤矿经济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安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潜在的,是不能直观地看到的,是需要长期投入的。

一个煤矿一定时期内不发生事故,就会给企业决策者甚至于企业职工思想上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安全投入是企业的负担,是一种浪费。

  由于体制的原因及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很容易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首先,企业在安全投入上增加了随意性。

企业不是根据其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来投入,而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营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投入。

  其次,企业内部的安全责任约束机制有可能弱化。

煤炭企业步入市场后,企业将由生产型逐步转向经营型,企业内部各级经营者的工作重点将发生转移,势必对原有的安全责任体系造成一定冲击,甚至有可能弱化。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煤炭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扩大后,企业内部必须通过安全检察这一手段规范企业行为,强化安全责任,保证各种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得到应用。

  2新体制下抓好安全监察工作的几个要素

  

(1)应建设一支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专家型安全监察队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行政执法活动使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煤矿事故发生。

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是一支不仅能发现和处理煤矿安全问题,而且还能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为煤炭企业管理带来新思想、新方法、新思路的专家型队伍。

  要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使安全监察人员能及时掌握最新的煤矿安全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监察水平,将煤矿安全管理的新思想、新技术及时落实到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要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要通过强化企业的安全投入、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强化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强化各种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来保证企业最基本的安全条件,使“安全第一”的方针真正落在实处。

  

(2)应杜绝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腐败。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着煤炭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杜绝监察执法腐败,要做到:

一是严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政审关,将那些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同志选拔到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中,保持队伍思想上的纯洁。

二是强化安全监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经常性地在安全监察队伍中开展以敬业精神、奉献精神、清正廉洁、秉公监察、遵纪守法等为内容的思想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三是通过制度建设和严格监察执法程序为约束、规范安全监察人员的行为。

引用一句著名的司法格言: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严禁执法任性和专横。

四是建立安全监察制约机制,保证当煤炭企业或有关人员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得到有效维护;

当出现安全监察违法、违纪行为时能够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

只有彻底杜绝腐败现象,才能保证安全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使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才能真正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3)应加快煤矿安全、卫生立法步伐。

要在安全执法过程中逐步修改那些已经不适应形势的,特别是执法和监察主体已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

要清理、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行业管理规范、规程和标准,逐步形成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强制煤炭企业实施工伤、工亡保险和职业病防治保险,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卫生工作,起到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的作用,要通过健全法制,使煤矿安全生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从源头抓起。

煤矿事故重在预防。

煤矿安全监察要严肃查处事故,吸取教训,但更重要的是在生产初期,在生产的过程中严格执法,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煤矿新建项目,从设计到施工都应由安全监察机关进行把关,将各种该配备的安全设施全部配齐;

对煤矿生产经营过程重点进行监察,要强化企业对安全的投入,强化企业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随时查找不安全隐患,并做出处理。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将煤炭企业的安全与安全监察人员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强化责任意识。

不能将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仅仅停留在日常不监察,只负责事故后追查的基础上,应将安全监察行为落实到煤炭企业生产的全过程。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要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将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将其他企业的安全思想逐步润入煤炭企业的文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协助企业经营者不断营造氛围和向职工灌输,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成为职工认同的行为准则和目标,成为煤炭企业共同的精神财富。

同时,在监察工作中要特别注重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通过积极干预去确保职工这一权利的实现。

  (5)应建立统一协调的灾害预防、抢救体系。

目前,在同一产煤地区内,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煤炭企业都存在,各个煤炭企业之间不仅在安全方面相互影响,而且由于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人员素质的差异,在矿井灾害预防、抢救时等也需要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这就需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建立起统一协调的安全管理机制。

  对分布在国有重点煤矿周边,安全管理水平低,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非国有煤矿该关的关,该停的停。

发挥国有煤矿人员、装备、管理的优势,在煤矿监察机构的协调下,通过参股、收购等形式,逐步兼并一些安全管理水平低、技术装备差的煤矿,交过些煤矿的安全管理纳入国有重点煤矿的管理之下。

这样,即便于提高国有煤矿的发展后劲,也可以改善部分煤矿的安全条件,起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效果。

  对不同隶属关系的矿山救护队,进行统一协调、调度、指挥,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并组织不同隶属关系的安全管理队伍开展技术交流、互检,共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要处理好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之间的关系

  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监察为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通过安全监察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强化安全管理为安全监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目标一致、缺一不可。

要正确理解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并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要避免安全监察工作的盲目性、片面性和绝对化:

首先要避免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监察、帮助、促进”的工作方针对煤炭企业实施安全监察,以强化安全现场管理。

“监察”就是科学公正地对煤矿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依法监察;

“帮助”就是充分利用监察手段,扶正祛邪,提供优质服务,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优良环境;

“促进”就是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煤炭事业健康发展。

其次煤矿安全监察要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实际出发,通过安全监察执行和监督检查,对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进行宏观引导。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管理与我国煤炭经济发展的关系。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中心、是大局,发展是硬道理。

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都必须服务、服从于这个大局。

第四,要避免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认识上的偏差,出现“对立论”即加强安全监察和促进安全管理是两回事;

“指标论”即认为经济是硬指标、硬杠杆,监察是软指标,可伸缩;

“唯监察论”即认为安全监察不能顾及企业的发展,“监察就是目的”等等。

必须确立正确的工作方针,统一思想、更新观念,为其所当为、禁其所当禁,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这样才能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又促进煤炭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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