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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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
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
和<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
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13)《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14)《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2、相关规划
(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3)《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4)《瑞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5)《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5-2020年)》
(6)《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7)《瑞安市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瑞安市市域村庄布点规划(2004-2020年)》
(9)《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
(10)《瑞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
(11)《瑞安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年)》
(12)《瑞安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
(13)《瑞安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规划(2001-2010年)》
(14)《瑞安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8-2020年)》
(15)《温州沿海产业带瑞安市实施方案》
(16)《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17)《瑞安市公路水路十二五规划》
(18)《瑞安市河道整治规划》
(19)《瑞安市城市防洪规划》
(20)《瑞安市水域保护规划》
(21)《瑞安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22)《瑞安市生态功能区规划》
(2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4)《瑞安市龙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2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龙湖镇相关规划
第五条规划原则
第六条
1、严格保护耕地原则
坚持以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单纯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转变。
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相平衡,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2、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要求与土地供给能力,综合平衡各类用地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各业用地矛盾,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4、统筹城乡用地原则
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通过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城镇化进程。
第七条规划任务
第八条
落实瑞安市下达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确定龙湖镇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协调各业用地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并制定分区管制措施;
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化发展用地,合理安排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构建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九条规划范围
第十条
本规划范围为瑞安市龙湖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22个行政村及1个茶场,即石龙村、朱山村、湖石村、白岩前村、西村村、下龙村、车头岗村、张坑村、铁炉坑村、后坑村、范山村、龙一村、坑底村、孙山村、屿后村、张基村、岩头咀村、龙二村、永安村、顺溪村、上龙村、樟岙村、镇茶场,总面积为3321.48公顷。
第十一条规划期限
第十二条
规划基期年:
2005年;
规划期限:
2006-2020年。
第十三条规划基数
第十四条
规划基期年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由瑞安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经过规划基数转换获得。
第十五条规划效力
第十六条
本规划是瑞安市龙湖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第十八条
发挥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优势,利用与平阳县和文成县相邻的区位条件,以旅游、商贸为主导,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与北侧高楼共筑西南片区服务中心。
到2020年,龙湖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14亿元,常驻人口达到1.02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8.75%。
并形成现代化的公用设施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文体事业均衡发展,城乡居民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二十条
1、耕地保护目标
(1)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95.93公顷。
(2)规划期内,确保基本农田面积在770.80公顷以上。
(3)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46.53公顷。
(4)规划期内,落实标准农田面积161.77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1)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35.50公顷,规划落实32.44公顷,并预留机动指标为3.06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4.11公顷;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5.73公顷,预留机动指标用于满足规划编制时难以定位或线性工程、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及其它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
(2)到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8.35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6.52公顷以内,村庄用地规模控制在11.51公顷以内。
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过快增长。
到2020年,全镇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18.32平方米以内;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6.05平方米以内;
人均城镇用地控制在95.65平方米以内;
人均村庄用地控制在53.54平方米以内。
4、土地生态保护目标
开展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区面积,保证河流、水系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
规划期内,确保受保护面积不低于105.10公顷(赵山渡水库-吴界山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二十一条结构调整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优先保障生态用地原则;
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原则;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原则;
保障重点区块和重点项目用地原则;
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原则。
第二十三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坚持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结合建设用地复垦、生态退耕,优化农业用地结构。
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2996.26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6.35公顷。
1、耕地
由2005年的816.9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855.86公顷,期间增加53.93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21.01公顷,土地整理增加13.33公顷,土地复垦增加19.58公顷;
期间因建设占用减少14.98公顷,净增加38.94公顷。
2、园地
由2005年的125.4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27.52公顷,期间净增加2.06公顷。
3、林地
由2005年的1864.2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841.77公顷,期间净减少22.43公顷。
4、其它农用地
由2005年的173.32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71.11公顷,期间净减少2.22公顷。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和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到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60.21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3.52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
由2005年的74.42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84.51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0.09公顷。
(1)建制镇
由2005年的39.95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73.18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33.24公顷。
(2)村庄
由2005年的34.1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1.01公顷,期间净减少23.19公顷。
(3)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
由2005年的0.2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0.31公顷,期间净增加0.03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由2005年的34.82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8.59公顷,期间净减少6.23公顷。
3.其它建设用地
由2005年的47.45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7.11公顷,期间净减少0.34公顷。
第二十七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第二十八条
重视自然水域的生态价值,控制建设占用;
适度开发河流水面和自然保留地,扩展农业生产空间。
到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65.02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19.87公顷。
1、水域
由2005年的109.0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88.91公顷,期间净减少20.18公顷。
2、滩涂沼泽
由2005年的38.10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8.26公顷,期间净增加0.16公顷。
3、自然保留地
由2005年37.7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7.86公顷,期间净减少0.15公顷。
第四章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一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九条耕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将实施严格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政策,各重大项目选址尽量少占耕地甚至不占耕地,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5.73公顷,确保规划期末龙湖镇的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95.93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力争耕地面积达到855.86公顷。
2、改善耕地生产条件
规划期内从根本上改善耕地的生产条件,确保全镇耕地稳产。
注重对洪涝灾害威胁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耕地的灾毁情况;
综合治理土地,改造中低产田;
实行种地养地,科学施肥,培肥地力,从而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第三十二条
规划期内,全镇基本农田面积为770.80公顷,同时,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耕地6.55公顷。
基本农田由上一轮规划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的保留耕地,以及新调入的土壤肥力较好的耕地组成,调入面积为19.06公顷。
主要分布在龙湖镇的西北部和东南部,其中,以朱山村、湖石村和张基村分布的数量较多,划设基本农田集中区4个,总面积950.72公顷。
同时,将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局部范围的上一轮基本农田调出,面积为427.48公顷。
第三十三条标准农田保护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标准农田保护,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
及时开展龙湖镇新增建设范围内标准农田的移位建设,做到质量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标准农田占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
严格标准农田管理,确保标准农田数量。
规划期内全镇标准农田保护面积161.77公顷,对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3.66公顷标准农田将于规划期内安排土地整理给予补建或异地补建。
第二节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第三十五条用地安排目标
第三十六条
控制城镇用地增长的规模与速度,防止城镇用地的扩张超越人口城镇化和就业结构转移进程,保障必要的重点区块建设。
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32.36公顷;
到2020年,全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76.74公顷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值用地量降至18.32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布局优化
第三十八条
龙湖镇的城镇用地位于行政区域的中北部地区。
随着龙湖特色农家乐的建设,建制镇将向东南部有更多的扩展,对原有的比较分散村庄与建制镇进行整合,集中成片发展成一个规划较大的区片。
第三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第三十九条整治目的
第四十条
以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农资金,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在耕地量质不下降的同时,科学安排新农村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用地,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第四十一条整治重点
第四十二条
近期以整治为主,建设为辅,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推动规划中心村和基层村整治;
远期以建设为主,整治为辅,在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安排村民住宅、生态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三条整治目标
第四十四条
1、村庄用地建设目标
规划期内,村庄用地复垦整理后减少23.19公顷,规划期末,全镇村庄用地面积为11.01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23.19公顷。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1.01公顷,土地整理新增耕地13.33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19.58公顷。
3、生态及基础设施规划目标
(1)给、排水系统完善,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垃圾等废气物集中处理,基本消除垃圾及废水污染,自来水普及率100%。
(2)通村主干道道路硬化率100%。
通村及村内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
村内主干道硬化;
通中心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
(3)中心村建成区的绿地率达到6%以上,主要路、河、渠、堤的绿化达到95%以上,公园绿地人均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第四十五条村庄用地规划
第四十六条
规划将本镇现有个自然村分为基层村型、撤并村型、中心村型、村改居型四大类型。
其中村改居型包括1个自然村,即下龙村;
中心村型包括3个自然村,即屿后村、岩头咀村和张基村等;
撤并村型包括17个自然村,如坑底村、后坑村和龙二村等;
其余为基层村型自然村,即湖石村和镇茶场。
规划期内,中心村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镇机动指标统筹。
中心村的建设以集约用地为目标,严格控制其无限制膨胀,中心村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镇机动指标统筹,中心村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人以内。
基层村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生产生活较为便利,规划予以保留。
规划期内,规划安排3.1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人以内,进一步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对于各行政村内用地条件较差、利用效率不高的撤并型自然村落,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工程。
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式。
全镇撤并村总面积19.58公顷,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新增耕地19.58公顷。
规划1个村改居型自然村,用地面积6.88公顷,规划期内并入城镇建设区。
第四十七条开发低丘缓坡资源
第四十八条
(1)按照因地制宜、注重生态安全、科学规划、适度推进的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龙湖镇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建立土地开发项目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的论证机制和评估监督体系;
对于工矿用地转为农用地或着人居用地的,尤其需要做生态适宜性评估。
(3)规划期内,全镇通过低丘缓坡开发新增耕地21.01公顷。
第四十九条开展农地整理
第五十条
规划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耕种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推进建设用地复垦
第五十二条
结合农村住房改造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积极开展零星农村居民点的复垦工程。
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后的土地用方式。
规划期内,全镇通过农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复垦新增耕地19.58公顷。
第四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布局
第五十三条交通用地
第五十四条
规划期内,龙湖镇将继续加强交通建设,安排龙丽温高速瑞安段、老56省道一甲至赵山渡改建工程、57省道东坑至龙湖段改建工程等6个省级重点项目,农村联网公路1个市(县)级重点项目,其中市(县)级项目由市机动指标统筹。
安排上龙村村网公路、茶场农基地道路、铁炉坑杨梅基地道路等24个镇级重点项目,这些项目已落实至具体地块。
规划期间将完善交通路网,交通用地在空间的布局将更合理。
第五十五条水利水运用地
第五十六条
规划安排飞云江综合治理1个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机动指标统筹。
安排上龙村防洪堤、下龙村甘州宫三面光水渠、顺溪河道堤坝等9个镇级重点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已落实至具体地块。
第五十七条市政民生用地
第五十八条
规划期内,安排农村生态工程、龙湖新水厂等6个市(县)级市政重点项目,全市生态移民工程、全市重点线性工程安置留地等3个市(县)级民生重点项目,这些项目由市机动指标统筹。
安排2个镇级市政重点项目,即铁炉坑自来水池、坑底村农民饮用水工程,这些项目已落实至具体地块。
规划安排一个镇级重点建设项目,即龙湖镇新农村建设项目,由镇机动指标统筹。
第五十九条文化用地
第六十条
规划期内,安排2个市(县)级文化体育重点项目,即综合文化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这些项目由市机动指标统筹。
第六十一条环保设施用地
第六十二条
规划安排2个镇级环保设施项目,即龙一生态公厕和孙山过滤池,由镇机动指标统筹。
第六十三条其他建设用地
第六十四条
除了上述的城乡建设项目和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以外,规划期内龙湖镇也将继续增强站场、能源、教育、民政和旅游发展的投入,其中包括:
寨寮溪风景区、玉女谷风景区、简易回头站和全市养老基地等,这些项目由市机动指标统筹。
第五节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十五条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格局
第六十六条
积极开展龙湖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活污染治理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区面积,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格局,构筑形成生态保护屏障;
围绕风景旅游区、生态林地区和生态景观廊道等要素,维护生态环境自然演替,合理布置建设用地,控制城镇村的无序蔓延,塑造良好的城乡发展形态,将龙湖镇建成一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洁净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乡镇。
第六十七条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六十八条
1、集约高效、优质生态农业型土地利用模式
要充分利用土地自然禀赋条件,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
改变重用轻养的土地利用方式,加强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控制施肥、农药用量,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推广普及生态养殖的技术与模式,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推进农业污染控制。
2、功能区土地利用模式
在土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对该镇现有的工业功能区进行改造,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和生态环境监控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3、水污染防治结合模式
加强河流水域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源保护;
推进农业污染控制;
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
加强玉女谷景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加强管理、控制新污染源。
4、地质灾害防治结合模式
建设工程必须做到地灾防治先行,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
第一节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
第六十九条分区原则
第七十条
1、有利于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布局的原则
2、有利于统筹城镇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
3、有利于实行分类指导区域土地利用的原则
4、保持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分区类型
第七十二条
按土地用途分区:
共设7个大区,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及其他用地区。
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共设4个区,包括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第二节土地用途分区
第七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七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该区面积950.7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8.62%,区内耕地面积为777.3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