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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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前述事项后,申请公司可以在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记申请列表”任务栏取得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

(五)办理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

1.披露时间

在取得同意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在财务报表有效期内的交易日20:

00前通过BPM系统完成首次信息披露。

2.披露文件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5)公司章程;

(6)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7)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

(8)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3.具体操作

在确认申请文件已归档的前提下,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中的“待首次信息披露”任务栏,找到待披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在传送公告页面,BPM系统将自动抓取披露文件“

(1)-(8)”列示的归档稿文件,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上传同意函等其他披露文件;

确认无误后,选择披露日期,点击“报告报送”,披露文件将于选定的交易日15:

30后在.cn或上进行披露。

(六)定向发行认购程序(如有)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在取得同意函并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要求完成认购与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等发行程序。

(七)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等文件

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及定向发行认购程序(如有)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自愿限售情况准确计算挂牌当日可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股票数量;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记申请列表”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该表格为办理股票初始登记的依据。

表格信息填写有误被驳回的,申请公司需修改后重新上传。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中根据定向发行前后股票情况分别填报。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主办券商在协助申请公司上传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的要求,上传下列附件:

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

(八)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进入创新层意见(如有)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主办券商在协助申请公司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的要求,上传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上述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披露。

(九)完成缴费

1.缴费时限

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公司提交的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予以确认后,按照初始登记的股份情况为申请公司生成缴费通知单。

在缴费通知单生成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缴费。

实行暂免征收挂牌费用的申请公司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2.具体操作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缴费管理”模块中的“待缴费”任务栏找到已经获得同意函的项目,首先确认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涉税信息,然后点击“缴费编号”确认缴费信息。

完成缴费是办理股票挂牌手续的前提,如未完成缴费,在办理挂牌手续环节BPM系统提示“挂牌项目未完成缴费,请完成缴费后重新提交”。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挂牌费用后为申请公司开具发票并转交其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将发票转交申请公司。

(十)办理股票初始登记

1.全国股转公司将申请公司的同意函和股票初始登记数据通过BPM系统传送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

2.申请公司在取得同意函、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并完成定向发行认购程序(如有)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的披露(如有)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初始登记,取得电子版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通过其在线业务平台将股票初始登记数据回传至全国股转系统BPM系统。

(十一)办理股票挂牌

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及时办理股票挂牌手续,在每个交易日11:

00前,通过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公开转让列表”任务栏提交《公开转让记录表》及《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2)等材料。

主办券商应根据《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中列示的内容,对申请公司做首次信息披露后至股票挂牌前的全面核查。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开转让记录表》及《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材料确认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查询到股票挂牌日期(T日),挂牌日期为全国股转公司确认股票挂牌信息当日算起的第3个交易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公司准备办理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

(十二)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

1.披露时间

挂牌日的前一个交易日(T-1日)

(1)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附件3);

(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如有)(附件4);

(3)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中的“待二次信息披露”任务栏,找到待披露的项目,在T-1日15:

00前上传披露文件,15:

30后相关文件将在.cn或上进行披露。

二、挂牌前信息披露公告的更正、新增、补发、撤销

1.更正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更正。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已披露公告”栏目找到需要更正的公告,点击“申请更正”按钮,上传申请公司出具的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涉及法律意见书更正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

涉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更正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更正公告及情况说明应写明更正原因,列示更正前、更正后的内容,更正内容以楷体加粗显示。

2.新增临时公告适用于同意函出具日至股票挂牌日期间,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需要对申请公司重大事件进行披露的公告。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挂牌前临时公告”栏目中“新增公告”端口,提交申请公司的临时公告。

3.补发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和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BPM系统自动在公告名称后增加“补发”字样。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挂牌前临时公告”栏目中“补发公告”端口,提交申请公司的补发公告及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4.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公告的撤销,撤销的原公告名称后由BPM系统自动增加“(已取消)”字样。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公告撤销”栏目找到需要撤销的公告,点击“申请撤销”按钮,写明撤销原因,上传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以上四种公告及相关申请文件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或相应印章,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相关公告文件于交易日的15:

30后在.cn或上进行披露或撤销。

5.挂牌公司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

自申请公司股票挂牌日起,挂牌公司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应当按照持续信息披露业务的要求完成,并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

三、其他事项

(一)暂停挂牌手续

1.暂停挂牌手续的适用情形

申请公司取得同意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做暂停挂牌手续处理。

(1)存在申请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的情形;

(2)存在申请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未完成摘牌或未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

(3)存在影响申请公司股票挂牌的信访举报;

(4)存在其他应报告而未报告涉及股票挂牌条件的事项。

2.暂停挂牌手续的流程

暂停挂牌手续流程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申请暂停挂牌手续。

存在暂停挂牌手续适用情形时,主办券商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协助申请公司通过BPM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暂停挂牌手续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申请暂停的原因、该事件对申请公司产生的影响、预计消除的时间等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其申请履行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

如需要暂停的项目已经完成挂牌手续处于即将挂牌状态的,应立即启动紧急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主办券商应当第一时间与全国股转公司取得联系,由全国股转公司启动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次日向全国股转公司补充提交盖章版暂停申请文件,履行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

(2)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挂牌手续。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申请公司存在暂停挂牌手续适用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股票挂牌的事项时,将通过BPM系统发起暂停挂牌手续的程序,并及时通知主办券商项目人员。

3.恢复挂牌手续

申请公司暂停挂牌手续的事项消除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申请恢复挂牌手续,或由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挂牌手续:

(1)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申请恢复挂牌手续。

经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申请暂停的项目,暂停事项已经消除的,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通过BPM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恢复挂牌手续的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写明暂停挂牌手续事项消除的具体情况、对公司股票挂牌的影响,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其申请履行恢复挂牌手续流程。

(2)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挂牌手续。

经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的项目,暂停事项已经消除的,由全国股转公司通过BPM系统履行恢复挂牌手续程序,并通知主办券商项目人员。

已恢复挂牌手续的项目按照本指南规定的业务流程继续完成后续挂牌程序。

如暂停挂牌手续事项属实,公司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或申请公司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三、其他事项

(二)终止挂牌手续”的规定办理。

(二)终止挂牌手续

在取得同意函但尚未完成股票挂牌的情况下,

(1)申请公司可以申请终止挂牌手续;

(2)出现不符合挂牌条件或同意函超过有效期等情形时,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发起终止挂牌手续的程序。

申请公司申请终止挂牌手续的,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在BPM系统“挂牌审核管理”模块中“挂牌项目”栏目找到需要终止挂牌手续的项目,点击“终止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请文件,申请中应写明申请终止的原因、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股东是否对终止挂牌手续存在纠纷等事项。

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通过后,主办券商在“挂牌审核管理”模块“终止审查”栏目中获取作废同意函的通知。

项目终止挂牌手续的,若已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股票初始登记,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退出登记。

附件:

1.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2.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

3.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股票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特向贵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挂牌公开转让的证券简称拟定为______。

请予核定。

申请公司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年月日

说明:

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

由我司推荐的______公司股票挂牌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取得了同意函,且该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和股票初始登记工作,现申请股票挂牌。

截至该确认函提交之日,我司确认:

1.该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股票挂牌条件;

2.该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的情形;

3.该公司未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已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摘牌并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上发布了有关摘牌公告/不存在正向区域性股权市场申请挂牌的情形;

4.该公司不存在信访举报事项/信访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不影响公司挂牌;

5.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涉及挂牌条件的事项。

综上,我司现确认该公司满足办理挂牌手续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签名

主办券商公章

年月日(提交日期)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

本公司股票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证券简称:

______,证券代码:

______。

交易方式:

(如为做市交易,应披露做市商信息)

做市商1:

(全称),推荐本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本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证券公司的母(子)公司。

做市商2:

(全称)。

所属层级:

(如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应披露发行相关信息)本公司挂牌同时发行总数为股,其中限售条件股,无限售条件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将于年月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公开转让说明书已于年月日、发行情况报告书已于年月日在.cn或上进行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成功发行万股,募集资金万元。

年月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此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万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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