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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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Word格式.docx

第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全面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1、各单位应充分重视考勤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选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

2、教职工请假获准后,应将假条和有关证明交考勤员以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3、党政管理、教辅人员等实行坐班制。

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在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内应当按要求参与考勤,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应按旷工处理。

4、当月考勤结果由考勤员在次月2号之前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人事部门。

5、教职工出勤情况,是个人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

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6、凡不规范执行考勤的单位,缓发校内岗位业绩津贴和午餐补贴。

7、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三条学校将组织校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出勤及考勤情况。

第四条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应按旷工处理。

经批评教育无效,或屡教不改者,按国家人事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教职工、徇情虚开病假证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务人员,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须按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时应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注明请假期限,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流程办理。

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学校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方能生效。

其中:

(1)在学校医院就诊,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休证明;

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

(2)转校外医院就诊者,需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

未履行转诊手续者,校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急诊除外)。

病休时间七天以内的须经学校医院主治医生签字,七天以上以及急诊的病休证明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

学校医院应对校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报学校医院备案,待教职工返校后一周内交学校医院院长审核批准。

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2、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短期上班又病休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教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病假人员所在单位须向学校医院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校外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学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并交病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后列入长病假,同时通知学校医院及病假人员所在单位,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4、为加强长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学校医院要做好长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1)长期病假人员应按学校医院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2)长病假者如需复工,应先向学校医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学校医院会诊,必要时可到指定医院复查,出具复工鉴定证明,最终由学校医院对其能否复工提出意见,经病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同意复工者应有二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满,恢复正常工资并补发试工期内的工资差额。

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作又请病假者,仍按长病假对待。

(3)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5、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皖人发[1997]83号文件执行: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正常发放。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c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放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a、b、c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6)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7)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8)病假期间缓发午餐补贴。

(9)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缓发年终奖金,暂停参加年度考核。

6、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7、请假期满,津贴、工资恢复正常发放,请假期间的津贴、工资及奖金不予补发。

第七条事假

1、事假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1)请事假在7天之内,由单位领导审批,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2)请事假在7天及以上,经所在单位领导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部门核批;

(3)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由校领导批准,经学校组织部门会签意见,交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2、事假期间生活待遇

(1)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按本人基本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津贴之和,下同)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缓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

(2)事假在1个月以上或全年累计超过22天者,缓发年终奖,并暂停参加年度考核。

(3)事假期间午餐补贴缓发。

(4)请假期满,履行恢复津贴、工资手续。

请假期间的津贴、工资及奖金不予补发。

第八条探亲假

1、探亲假时间安排

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提供证明,可安排在其它时间。

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2、范围和条件

(1)已转正定级的在职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2)教职工的父母和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其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教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教职工,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到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按原探亲的规定给假和报销往返路费,不再给婚假。

(5)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教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或父母分居两地,教职工只能自行选择一地。

(6)干部离休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7)教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婚者,可享受本规定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夫妻双方当年内有一方已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

(2)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

(3)已退休、退职(包括返聘)的教职工;

(4)教职工结婚当年,已享受婚假的;

(5)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6)女教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费。

4、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

(3)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4)当年结婚者,本年度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婚后第四年才能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

5、探亲假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3)教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教职工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依据,计算路费和给路程假。

6、出国(境)探亲

(1)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其配偶及亲属要求赴境外探亲的,应到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并在离境之前到学校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探亲费用自理;

(2)出国探亲对象比照国内探亲对象,即父母、配偶、子女;

(3)赴港澳台探亲的,假期一般不超出一个月,暑假期间可放宽至假期结束,工资正常发放;

赴国外探亲的,假期不超过半年,前三个月工资正常发放,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

出国探亲期满六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在外不能按期返校的,须办理续假手续,即在应有批准的假期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续假报告,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等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婚假

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7天。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延长假期15天,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再婚者给假3天。

2、丧假

本校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天;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旅途实际需要时间,另给路程假;

工资正常发放。

3、产假

(1)产假原则上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

(4)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女教职工,可享受产假56天(以上产假含分娩前的休息时间);

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或第二胎以上的女教职工,不给产假;

(5)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假:

怀孕3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14天休假;

怀孕3个月以上做引产的女教职工给予30天休假。

(2)放、取节育环假:

女教职工放节育环,给假3天;

取节育环给假1天;

人工流产并放环者给假16天。

(3)结扎假:

女教职工结扎给假21天,人工流产并结扎给假30天,引产并结扎给假40天,产后结扎产假增加7天。

男教职工结扎给假7天。

(4)护理假:

女方为晚育者(非我校职工,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第十条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假期内的岗位业绩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工作调动者,不按单位或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3、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4、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和提供证明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6、要求校内、校外调动的教职工,在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岗者;

7、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者。

第十二条旷工的处理:

各院系、各单位须耐心做好旷工者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及时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

对于经教育不改者须给予适当的惩戒与处分。

1、旷工人员扣发当月工资和岗位津贴。

2、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者,除按月扣发工资和岗位津贴外,全年业绩津贴不发。

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1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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