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标准《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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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铅精矿;

第三部分锌精矿;

第四部分锡精矿;

第五部分铅锌混合精矿。

中山会议上,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

由于五种精矿国内和国际贸易方式基本相似,所产生的异议仲裁方式也基本相同,组合成一个标准比较适合,只需在标准的范围中明确包括几种精矿即可。

3.1.2 

中山会议确定:

原定的《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名称定位不够准确,由于该标准着重需要解决的是在贸易中所发生的有价元素和有害元素的化验误差异议仲裁,目前,贸易仲裁中问题就是在鉴定上时有不公正问题,因此,标准名称中增加“鉴定”二字,标准内容的主体都是围绕“鉴定”,确定标准名称为《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

3.2 

关于标准主要结构确定

从二次会议及二次调研中,各企业一致认为:

为达到规范国内、国际贸易仲裁操作,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现象,必须从从仲裁提出、仲裁接受、仲裁机构、仲裁样品、仲裁费用、仲裁结果判定、仲裁协议等全流程内容进行规定,且国际和国内贸易分别叙述,不能造成混淆、歧义和矛盾。

3.3 

关于范围界定

虽然有色金属精矿贸易中水分、重量的测定十分重要,也发生一些异议,但是由于其不可追溯性,无法仲裁,因此,不纳入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明确适用于“重金属精矿已实际履行贸易所发生的有价元素和有害元素的检测结果异议仲裁处理”。

3.4 

关于“仲裁提出”条款中主要内容考虑

3.4.1 

明确国内提出仲裁方应在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样品保存期内(3个月)提出,且检测偏差应该超出相应检测标准规定的再现性限值。

主要是防止国内部分贸易商提出无理仲裁需求及扯皮现象。

3.4.2 

明确国内仲裁申请提出方必须出具具备一定资质(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的分析报告单,主要是因为在实际贸易中,有很多贸易商及规模较小的民营矿山企业无正规检测部门,检验数据无可信性,目的是杜绝无谓仲裁。

3.4.3 

国际仲裁贸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研中各企业也基本按照该模式进行。

其中,部分企业提出:

贸易商使用的交换数据应是具备一定资质的实验室(最好是标准附录中规定的实验室)提供的原始数据报告单。

考虑到:

一是,对国外实验室无法规定其资质;

二是,无法证明贸易商自己没有实验室,因此,该建议暂不考虑。

3.4.4 

调研中部分企业提出:

国际贸易中,若双方比对结果始终出现系统误差,且在误差范围内,可否提出仲裁问题。

考虑到,国际贸易中,在误差范围内采取双方平均值结算的方式,若仲裁可能会造成败诉率更高,损失更大,因此,本标准中不予考虑。

3.4.5 

因目前很多精矿本身的复杂性,在提出仲裁时,可对复杂精矿注明其杂质特性,避免因杂质干扰造成结果的偏差。

3.5 

关于“仲裁机构”条款中主要内容考虑

3.5.1 

国内贸易仲裁机构资质考虑

确定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认证)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机构即可。

附录中备选的二家仲裁机构主要为目前国内权威性较强的实验室,亦为大多数冶炼企业经常选择的仲裁机构(可以考虑适当增加)。

国内大部分大型冶炼企业的实验室均通过CNAS认证,因此,可作为仲裁机构。

3.5.2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选择

目前国际贸易仲裁主要为AHK、ALS、ALEX、SGS、LSI、Inspectorate等6家,国内无一家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必须增加国内实验室作为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此为本标准核心内容之一)。

(调研反映,国内实验室在与国外实验室每年进行的比对测试中,检测结果的吻合程度很高,但一旦仲裁则败诉率较高,大致为70%。

出现这样的结果,国际仲裁机构疑似存在不公正性,甚至可能部分贸易商与仲裁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具体考虑见下表:

序号

关键条款事项

提出意见和观点

利弊/问题

1

国际贸易仲裁增加国内仲裁机构

统一意见:

将北京矿冶研究院纳入可供备选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利:

外方接受可能性相对加大

弊:

与国际6家仲裁机构相比,比例太小

其他意见一:

多选择国内仲裁机构(最好6家,与国际对等)

败诉率可显著降低

外方接受可能性更低

其他意见二:

增加国内仲裁机构的途径:

1、利用中资在国外合作的矿山的影响力,逐步将国内实验室纳入国际仲裁机构。

2、建议国内实验室自身加强与国际贸易商的交流。

存在的问题:

可能会受到国际贸易商、仲裁机构的抵制

2

备选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资质

问题一:

据了解国际6家仲裁机构没有统一国际认证

问题二:

国内除北京矿冶研究院通过LME资质(另有防城港商检公司),其他检测机构没有国际认证和资质

问题三:

国内检测机构通过CNAS较多(包括部分冶炼企业实验室),作为备选资质是否可行

焦点问题:

很难统一规定准入门槛

考虑到以上意见及标准的制定完成后的实施难度、外商的可接受程度等,本标准暂建议:

1、以中方实验室历年来与国外实验室进行的检测分析比对数据为支撑,先将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实验室推进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实验室已经取得英国伦敦LME资格认证,一旦成功,将实现中方实验室在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中从无到有的目标。

通过后期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实验室的公正仲裁数据让外方逐渐接受和认可中方的实验室,然后逐步增加中方实验室。

2、由于很难对国外仲裁机构设置准入门槛,因此本标准中暂未考虑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资质问题,推荐目前常用的且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6家仲裁机构。

铅锌精矿国际仲裁机构:

铅锌锡国际仲裁机构也是6家,国内仲裁机构如有与铜精矿不同的,可在附录中增加。

3.5.3 

关于贸易双方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规定

调研中,很多单位提出由于国际仲裁机构存在不公正性,能否采用同时将样品送至2家仲裁机构仲裁等多种方式,具体考虑见下表:

同时选择两家仲裁机构(三家由于结果应用过于复杂,已没有可能性)

方式一:

贸易双方各选择一家仲裁机构,两份仲裁样品分别双向仲裁

可能会对仲裁机构产生随意不公正行为心理障碍,增大了降低败诉率的可能性

增加仲裁费用,仲裁数据应用复杂,商谈困难

方式二:

仲裁样品对半贸易双方各选择一家仲裁机构,分别仲裁,

增大了降低败诉率的可能性

关键是外方接受问题

方式三:

贸易双方通过某种方式共同指定一家分析,分析结果作为结算结果。

可能降低了仲裁概率,节约仲裁费用

如果国内实验室不能介入,结算结果风险较大

通过上表中利弊分析,如果方式一和方式二能够写进标准中,对改变国际仲裁机构存在不公正现象较为有利(实际国际贸易仲裁中,曾采取过将仲裁样品编号后分奇偶数分别送两家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主要还是通过双方协商或合同约定后进行的)。

因此,本标准规定仍然按照目前通常采用贸易双方各选相等数量仲裁机构交替仲裁、贸易双方提出之外的第三家仲裁机构或共同认可的其他选择方式。

调研中,很多企业提出为制约国际仲裁机构的不公正现象,希望标准中规定“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不定期对备选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备选仲裁机构。

”条款,每年对全行业进行仲裁数据分析,对存在明显问题的机构实行淘汰制,具体考虑见下表:

将各冶炼企业仲裁结果累计分析,对不公正机构实行制约

困难一:

选择什么组织对全国仲裁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困难二:

统计分析结果能否作为与外商商务谈判选择仲裁机构时的否决依据;

困难三:

出现同行业一致性某一家仲裁机构不公正,在本标准修订时,踢出可备选名单,外商是否认可

标准制定时如何与相关方沟通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前期调研将近几年全国主要冶炼企业(2016-2017年)的仲裁胜率数据、北矿院及部分冶炼企业与国际仲裁机构样品比对分析情况进行了收集统计。

从统计结果看,存在明显的异常情况:

在进行比对分析时,国内检测机构均未见需舍去的异常值,其中北矿院检测水平均处在中上等水平;

但在仲裁时,国内各冶炼厂的仲裁胜诉率铜、金、银、铅分别只有:

36.14%、28.11%、34.34%、27.89%。

(统计数据表格见附件 

本标准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不定期对备选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备选仲裁机构。

3.6 

关于检测报告出具的规定

除必要的规定外,杭州会议上一致认为:

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仲裁单位在收到仲裁样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仲裁结果。

本标准规定为自收到样品之日起,30日内出具报告。

为了确保仲裁报告的有效性和便于追溯,各单位一致认为,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报告单应注明仲裁机构名称、检测方法、检测时间,同时检测人员应在报告单上签名。

3.7 

关于仲裁样品细度的规定

本条款的核心问题为:

为提高检测的准确率,各冶炼厂一致认为仲裁样品的加工细度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铜精矿加工细度规定为-150目,外方认为样品过细会氧化从而影响检测结果,目前,尚未有实验数据来证明-150目比-100目有明显氧化现象(江铜拟安排试验,但须2-3年时间)。

目前国际贸易中各商检机构样品加工细度均为-100目,因此,本标准建议:

国内贸易加工细度规定为-150目,国际贸易按照双方贸易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3.8 

关于仲裁检测方法的考虑

国际仲裁机构没有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国内标准也不会接受,,即便统一标准,也无法监控是否按统一标准执行,因此,本标准中未予考虑。

3.9 

关于检测结果的误差范围考虑

目前仲裁结果判定,国内贸易以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再现性限值为依据,而国际贸易则以双方约定的误差范围为依据(误差范围大于国内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如国际贸易按照国内标准规定,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见下表:

国际贸易允许误差偏大

意见一:

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给定误差

误差缩小,平均值靠近需方,损失小

仲裁数量更多,败诉量更多

意见二:

仍然维持目前与外方商谈误差

仲裁数量少

误差范围内平均值,损失也相对较大

综合考虑目前的国际贸易实际状况以及外方的接受可能性,本标准不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商务合同约定事项为主。

3.10 

关于对仲裁结果持异议如何处理

标准规定

仲裁结果如果出现与仲裁双方结果都偏差较大,单方面是否可提出再仲裁

如“贸易双方各选择一家仲裁机构,两份仲裁样品分别双向仲裁”得到外方认可,此条款没必要

启用备用仲裁样,重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如何商谈

意见三:

如果仲裁结果中大部分在双方结果范围内,只有少部分超出双方结果范围,重新仲裁时,是仲裁超差部分,还是全部仲裁。

1、可委托再次使用首次仲裁余样进行复检或启用备存仲裁样;

2、重新签订协议仲裁。

综合考虑目前的国际贸易实际状况以及外方的接受可能性,本标准不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没有冲突。

标准实施建议

5.1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外方认可难度较大,建议标委会提前与行业协会及CSPT组织沟通和商讨,以最大程度提高标准的实用性。

5.2 

将本标准翻译成英文版,与外方进行充分沟通。

5.3 

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6附件

6.1附件1:

中山会议纪要

6.2附件2:

有色标秘(2016)30号关于印发《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协会标准任务落实会会议纪要的函

6.3附件3:

有色标秘(2017)23号关于开展《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标准现场调研的函

6.4附件4:

有色标秘(2017)33号关于印发《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协会标准调研情况及后续安排的通知

6.5附件5:

有色标秘(2017)41号关于开展《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标准现场调研的函

6.6附件6:

《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铅锌组调研报告

6.7附件7国际贸易仲裁数据统计表

附表

表一 

2016-2017全国主要进口重金属精矿企业国际仲裁胜率统计表(分单位、分仲裁机构统计)

仲裁单位

仲裁机构

仲裁胜率

仲裁数量

Cu(%)

Au(%)

Ag(%)

Pb(%)

(3011)

大冶有色公司

ALS

33.33

13.04

8.57

64

237

LSI

21.43

16.67

27.78

78

ALEX

42.86

30

40

41

英斯贝克

36.36

71.43

29

AHK

20

25

中条山有色公司

23.46

110

669

23.01

5.77

177

Alex

33.78

17.95

100

114

75

32

30.22

29.5

236

3

江西铜业公司

SGS

52.63

19

300

94.44

28

52.38

39.02

101

34.94

32.65

152

4

铜陵有色公司

50

29.79

93.75

156

1165

26.92

31.68

155

23

43.48

261

33.76

24.44

45.45

293

44.81

52.94

277

5

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AHK/SGS

86.67

45.28

90.9

79

6

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39.39

23.53

21.74

256

41.67

12

25.53

8.16

49.06

45

20.83

8.33

7

7.79

37.14

18

6.67

82

58.33

10

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42.11

11.11

38

179

10.53

14.29

52

8

15.38

27.27

33

ASI

39.13

9.09

34

云南铜业公司

2.78

43

126

6.25

17

4.35

46

表二、2016-2017全国进口重金属精矿国际仲裁胜率统计表(按仲裁机构统计)

分析元素

34.08

25.16

39.6

511

23.61

20.09

20.59

474

39.57

19.23

255

41.22

47.37

14.75

458

31.87

26.1

55.68

923

43.5

51.67

55.56

339

7.14

51

总的算数平均值

36.14

28.11

34.34

27.89

总的加权值

34.92

30.35

36.74

29.49

表三2016至2017年北矿院及部分冶炼厂与国际仲裁机构分析数据比对表

2016年外检机构有:

AHKSGS(天津)BV(上海)

实验室编号

铜精矿

铜精矿混矿

铅精矿

锌精矿

粗铜

Cu

Au

Ag

Pb

Zn

Cd

LAB27

24.29

4.5

377.5

21.57

5.66

203.0

59.08

4.10

935.3

48.92

0.152

208.4

99.21

5.15

1123.4*

LAB73

24.33

4.7

380.0

5.8

200.0

58.73

4.20

922.0

49.01

0.160

99.38

5.20

1091.0

LAB75

24.14

4.68

389.4

21.62

5.92

208.3

58.98

4.17

928.2

48.78

0.162

219.8

99.20

4.96

1082.8

LAB76(北矿院)

24.32

4.8

391.2

21.45

5.85

197.0

58.92

4.26

918.0

48.97

199.0

99.44

5.04

1093.0

统计中位值(全部数据)

24.26

389.0

21.50

5.72

203.6

59.02

4.24

919.4

48.95

0.158

208.8

99.37

LAB27

与统计中位值的差

0.03

-0.3

-11.5

0.07

-0.06

-0.6

0.06

-0.14

15.9

-0.03

-0.006

-0.4

-0.16

-0.05

40.6

LAB73

-0.1

-9

0.08

-3.6

-0.29

-0.04

2.6

0.002

-8.8

0.01

8.2

LAB75

-0.12

0.4

0.12

0.2

-0.07

8.8

-0.17

0.004

11

-0.24

2.2

0.13

-6.6

0.02

-1.4

-9.8

10.2

处于统计中位值的极差区间的数据量

处于统计中位值的偏差前二位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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