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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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根据法律规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单位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以及在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所占的具体比例。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可以科室等为单位,或以地域为单位,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划分职工代表选区。

  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将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每个职工代表所代表的职工人数应大体相当。

  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成立的选举资格审查机构确认职工身份和选举职工代表资格,并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可3人以上联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确定。

  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此比例的,由选区有关推荐者讨论协商确定。

  不能确定的,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第十四条各选区可设投票站、流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投票。

  选举结果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职工代表职务的撤换、职工代表缺额的补选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遵循《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内容一般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十九条工会委员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职工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署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应超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征集和处理:

(一)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出征集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二)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三)各职工代表团(组)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送单位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

  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六)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职工代表资格。

  具体包括以下审查内容:

(一)已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符合职工代表条件;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任务及一般议程包括:

(一)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二)听取工会委员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及有关会议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报告;

(二)组织审议;

(三)依法表决;

(四)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工会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就有关问题作报告;

(三)工会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作关于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执行等情况的报告;

(四)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作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发言、讨论、审议;

(六)根据需要及职工代表大会职能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人选;

通过其他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七)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八)大会结束。

  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五节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第二十九条根据单位实际设置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民主评议、提案处理等专门小组(委员会),行使职代会各项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委员会成员;

(二)职工代表团(组)长;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根据单位性质和需要,可以邀请单位党政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第三十五条联席会议处理问题的结果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职工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工会委员会将拟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给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他们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收集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意见后,交由有关方面研究或进一步形成修改议案;

(四)联席会议讨论议案,协商一致,形成决议;

(五)协商处理结果送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

遇有异议,单位负责人与联席会议负责人沟通,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反馈给联席会议和工会委员会。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负责人,一般在7-21人。

  其中,工人、非领导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按下列程序直接选举产生:

(一)工会委员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并同单位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二)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候选人名单;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采取举手表决通过方式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需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十条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

  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四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

  第四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单位行政等有关方面和群众密切联系,开展调查巡检;

(五)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

(六)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和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可以根据执行临时性民主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工作需要和单位规模确定。

  第四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为5-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规模大的单位可适当增加成员人数。

  第四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第四十九条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

(一)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1.宣传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

2.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职工代表;

3.征集提案;

4.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5.宣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组织传达会议精神,协助和监督单位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6.建立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

7.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8.其他日常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于2013年月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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