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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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企图通过扩大民行队伍规模、提升民行干警业务专业能力以及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等手段,构建“大民行检察格局”。

∙基层民行队伍建设的实然状态

以A市为例,A市共九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基层院),每个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人员配置都各有不同,见下表(表一)。

表一:

A市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人员配备表

基层院名称

员额检察官(人)

非员额正式干警(人)

书记员(人)

总计(人)

备注

A

5

2

7

 

B

3

1

C

6

D

E

其中一员额全脱产其他事项

F

4

9

G

H

I

与以往各基层院民行科人数对比,目前各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案人员规模都在不同程度的扩大。

从上表可以看出,基层院单项人员配置方面,各基层院员额检察官人数以二人居多,最多六人,其中一人正在全脱产扶贫;

非员额正式干警零至四人不等;

书记员以零人和一人居多,多则最多三个。

基层院整体人员配置方面,却参差不齐。

第一,例如E院,员额检察官人数最多,共六人,实际办案员额检察官五人,但只有一名非员额正式干警,没有书记员。

在员额责任制下,容易出现员额检察官单独办案或者一名非员额正式干警要协助多名员额检察官办案的情形,无论哪种情形,都不利于处理民行案件,与办案组要求的“1+1+1”设置相差甚远。

第二,其中有一个基层院的员额检察官只有一名,员额责任制背景下,意味着该员额检察官对该基层院民行部门的所有案件负责。

随着公益诉讼如火如荼,民行部门业务量将会增加,业务内容更会呈现多元化,民行办案人员需要具备更全面的法律专业功底。

该院只有两人(一个员额和检察官助理)组成一个办案组,这样的人员配备不利于民行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确保民行办案质量。

以A市各基层院为例,民行办案人员配置结构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不同办案组人员配备存在不合理

在各基层院实际办案组模式中,大致存在三种可能。

一种是由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种是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和一名检察官助理组成,还有一种是由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名书记员。

从横向来看,这三种结构并行,容易导致不同办案组因人员配备不同,办案效率不均衡。

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之间也存在业务水平不均衡情形。

就员额检察官而言,能入员额,说明其具有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

员额分为两类,一类是一直从事民事行政监督工作,对整个民事行政监督业务都比较熟练。

一类是因检察改革,从之前的两反部门转入民行工作,因其长期从事刑事监督工作,对民事监督工作可能没有刑事监督工作经验丰富。

对于检察官助理来说,有拥有好几年工作经验,可能已具备员额检察官一样独立办案能力的,也有对民行工作一知半解或者新招初学的。

由于员额和检助编制的限制,基层民行科存在不太熟悉民行业务的员额检察官与处于初学阶段的民行干警组成办案组情形。

当然,这样有利于快速提升该办案组各成员的业务能力,但在办案前期,不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二)业务能力与轮流分配案件制度之间存在不合理。

目前,随着民事行政监督部门角色转型,民行办案干警规模大幅增加。

在这个初步探索阶段,新增的办案干警一部分从其他业务部门转入,是民行新人,也需一段时间熟悉期;

一部分是新招干警,对于他们来说,除了校园攒存的理论基础之外,一切从零开始学,熟悉整个民行业务办理流程,以及综合性的办案经验,需要更长一段填充时间。

部分基层院轮流分配案件制度的标准是不区分案件难以程度和案件类别,按各员额检察官的办案占比率,随机分配。

对于不太熟悉民行业务的办案组,办理较难案件,不利于确保案件质量,对外可能影响民行检察的公信力。

(三)职能多元化和专业单一性存在不合理

一方面,基层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民行办案干警具有更强的综合专业素质,需要办案干警一改坐在办公室“守株待兔”的形式。

目前民行大多数办案干警仍是办公室办案模式,可能只有极少数比例干警扮演走出去找案源的角色。

因此,目前公益诉讼案件较多的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自己寻找案源,立案比例较少。

另一方面,民行干警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寻找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过程中,以环保类案件为例,环保方面的专业数据难看懂,取证程序不够专业,对案件线索缺乏敏锐的侦查能力,导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取证成本较高。

(四)提起公益诉讼,出现民行部门单打独斗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源,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的情形。

目前,基层院案件可以通过侦监、公诉发现案件线索,但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主动向民行部门移送线索的情形极少。

对于基层院而言,提起公益诉讼,从发现线索,到立案、起诉等各程序,大多是民行部门落实。

检察院的其他业务部门对公益诉讼关注度不高。

原因一是对于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周延不宽,导致除民行部门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停留在知道但缺乏认识层面,对公益诉讼线索把握不准;

原因二是缺乏调动其向民行部门主动移送线索积极性的机制。

仅凭民行部门履职发现线索,费事费力,难度提升。

∙民行业务理论和实践系统培训缺乏

目前民行部门对各类民行检察干警的专业培养不全面。

一是新进民行干警缺乏前期系统的引导和培养。

就目前而言,新进干警前期培训虽有初任培训,但检察专业授课内容有限,且培训时间较短。

新进干警入职以后,缺乏具体细化的办案程序操作流程。

更多的培养模式是在案件实践操练的过程中学习专业和办案程序,这样学到的专业知识比较零碎,且容易在纠错中不断改善学习方式,提升办案能力。

二是在职干警缺乏有效培训的机会。

随着民行工作不断推进,各级检察机关组织民行业务培训的种类和次数明显增多,但部分业务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趋于泛泛而谈,培训大规模化,学习效果不佳,浪费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

同时,普通干警缺乏学习交流的机会。

目前,比较常见的学习交流方式一种是省市院少数干警下基层挂职锻炼,该方式侧重于培养省市院干警;

一种是极少数基层干警借调至市院、省院,一般学习的效果比较明显;

一种是基层院之间的经验交流。

但三种交流学习的次数较少。

三、强化基层民行队伍建设的建议

民行部门起步晚,基础薄弱。

目前检察改革,检察院两反部门转隶完成。

因此,对民行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民行更多的职责。

这既是民行部门的机遇,亦是挑战。

增强基层民行队伍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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