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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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做好施工场地、驻地、施工便道、砂石料场、取弃土(碴)场等大型临时工程的环境保护备案登记工作,使环(水)保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五)费用控制目标:

以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为前提,做好变更设计审查、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实现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六)工程进度目标:

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环(水)保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实现以合同文件中载明的合同工期为进度控制的目标。

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建设单位的义务,监督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

(二)配备负责监理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掌握监理人员的出勤到位、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日常管理情况,对监理的工作情况应及时归类整理,并及时记入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中。

(三)对监理单位就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和其他事项等提出的重大问题,或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单位在做出指令或决定前,需建设单位决定的问题所提交的书面请示,按合同规定时间给予书面答复。

(四)对监理人员的更换实施有效管理,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应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负责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水)保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文档、资料与信息管理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等工作(简称“五监理、二管理、一协调”)。

(二)向现场派出符合监理合同要求,并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合格人员。

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派出的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考核,并有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及设计单位五方的关系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充分信任和尊重监理工程师,维护总监的权威。

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作、侵占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一般应当通过总监书面发布。

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理顺工程建设各方关系。

对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干扰正常监理工作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协调处理。

(二)施工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办的工作,接受总监办的监督检查。

对总监办依照合同发出的监理指令,应当及时落实或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三)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办的工作,对总监办依照合同发出的监理试验检测指令,应当及时落实并反馈。

(四)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总监的工作,及时并妥善处理施工阶段涉及的设计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授权,总监可代表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理。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八条监理组织机构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合同条件等因素设置监理机构。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均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每个总监办下设若干个监理组,原则上一个施工标段设置一个监理组;

对工程内容相对独立的附属工程(如房建工程)宜单独设立监理组。

(二)总监办的监理人员分为四个层次,即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可设1名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监理组长(即福建省高速公路监理招标范本的“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和监理员。

第九条实行总监负责制

(一)本规定所称的总监,是指具有部颁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担任一个监理合同段总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

(二)总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是监理单位在该监理合同段上设置的最高职务,是监理合同规定工作及监理人员廉政建设等内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又是建设单位通过合同委托授权的代理人。

总监履行合同时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监受监理单位领导、对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建设管理上受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总监人选。

总监不能同时兼任其他监理合同段的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不得担任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总监。

第十条总监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授予总监并保证其行使下列权限:

1、对施工单位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

必要时,总监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

有召开协调各施工单位(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

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施工单位或所有施工单位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4、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二)总监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律法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其它合同所赋予监理单位的一切职权。

未经总监批准,合同工程、分项或分部工程不得开工。

未经总监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

总监正常履职期间(按本规定本条第(六)款请假期间除外)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或授权)给副总监或其他任何监理人员:

1、主持编写监理计划,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2、审批承包人的单位、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体进度计划,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分部工程和首例(试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计量支付证书;

3、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单价审查和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审批的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批);

4、签发由总监办发出的监理文件、监理指令、监理证书及上报建设单位的监理报告、监理报表;

5、签发单位、分部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6、组织合同工程交工初验的工程质量评定;

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7、负责总监办公章的管理。

凡需盖总监办公章的任何文件、指令、证书、报告、报表等均需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8、主持标准化施工场地、设施的专项方案审查及现场专项验收工作,签发标准化施工场地、设施投入使用的专项验收证书;

9、组织新开工工程的监理岗前培训与学习。

10、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不能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对于下述权限,总监在行使时应向建设单位报备或报建设单位批准。

1、发布开工令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签发暂停令、复工令应向建设单位报备。

2、审批承包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案应向建设单位报备。

3、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交工证书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4、审批年度施工计划及年度施工计划调整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5、签发工程变更令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6、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四)按规定应由总监签字批复的任何文件、指令、证书、报告、报表等,仅有副总监(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行使总监职权的签字除外)、监理组长、专监、监理员等监理人员签字,属无效监理行为,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接受,监理单位并需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总监应当按照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将监理合同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予以细化并逐级分解,明确每一个监理岗位的工程范围及相应的职责与权限。

总监应当将总监办组成人员及其监理范围、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

(六)总监不论何种原因请假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按监理合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书面指定副总监代为行使总监的部分或全部职权,签发书面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即代理总监、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等),并抄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代理总监不得将总监授权的事项再次授权。

第十一条副总监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的领导下,协助总监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对其所分管监理工作负责;

(二)在总监的授权下,行使总监部分职责;

(三)总监按本规定请假期间,按总监的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行使总监的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二条监理组长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的领导下,协助总监开展现场监理工作,负责监理组的监理工作,对监理组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二)全面熟悉本监理组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初审施工进度计划,初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及其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

检查施工单位实际进度,当与计划偏差较大时,应及时向总监建议向施工单位发出采取措施的指令;

(三)对本监理组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实施全面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总监建议签发工作指令;

一般性问题可以下发监理工作通知和整改意见。

(四)参与审查工程变更,提出一般变更审查意见报总监办;

审查延期和索赔的申请,并组织收集相关资料,提出意见上报总监办;

审核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上报总监办签认;

(五)主持召开所辖施工标段工地会议;

每月底向总监报告本月监理执行情况,包括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等方面;

并及时了解掌握本监理组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和解决的方法;

(六)指导试验检测机构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用于永久工程的原材料、路基压实度、砼强度、砂浆强度等进行抽检试验;

(七)联合合同(计量)工程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履约状况,对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试验室配置等,按合同要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总监建议签发工作指令。

(八)加强所属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审阅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监理日记,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九)初审施工单位上报的试验路段方案、施工工艺和特殊技术处理的措施;

(十)签发总监授权的(除本规定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外)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和中间交工证书。

(十一)办理总监(副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专监主要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简称“专监”)一般包括路基、桥梁、隧道、路面、机电、房建、合同(计量)、测量、地质、试验检测、内业、环保、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在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总监授权的其专业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程监理具体工作;

若专监在总监授权的其专业岗位职责范围之外越权签字的,属无效监理行为,监理单位需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负责编写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对所监理的专业全面控制,对出现的问题,要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时向监理组长(或副总监、总监)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检查本专业施工单位的工作执行情况、自检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当发现本专业工程施工问题时,应及时向监理组长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协调本专业现场监理员的工作,填写监理日记并检查相应现场监理员的监理日记;

(四)路基、桥梁、隧道、路面、机电、房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总监办合同(计量)工程师审查工程相关计量及中间支付申请、索赔、延期及变更;

(五)办理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监理招标

第十四条监理标段划分

(一)为使监理单位的资源配置合理化,我省高速公路监理标段原则上长度不少于30公里或建安费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二)同桩号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房建等附属工程)的监理尽量划分在一个监理标段内。

(三)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单独招标,原则上一个项目设一个机电监理标段。

第十五条监理资质要求

(一)高速公路工程(土建)监理单位要求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施工监理资质;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单位具备交通运输部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相应专项施工监理资质的规定。

(二)高速公路内特殊结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监理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部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相应专项施工监理资质的规定。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配备及更换

(一)监理机构中的人员、结构设置,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一般每年每3500万元建安费配备1名具有专业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部核准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省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有省级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不超过专监以上人员总数的20%)。

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公里每系统宜配备1名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三)主要监理人员(指:

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下同)必须持有与其所监理的工程类别相对应的专业监理资质证书。

监理员至少应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试验员至少应持有试验检测员培训合格证。

试验工程师必须持有省级及其以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部颁)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上岗证书。

(四)未在项目中标监理单位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的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项目任职。

投标时以上人员必须提供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理员作为专监的助手和辅助人员,其人员数量按照专监人数的1.5-1.8进行配备,监理员不具有单独的签证权力。

(六)监理人员(含实施过程中更换的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省高指组织的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七)监理人员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但每个监理合同段中超龄总人数不得超过2人。

(八)监理人员应常驻工地,每月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3天。

主要监理人员请假应报建设单位批准,总监请假期间应指定一名副总监临时负责,否则按缺岗处理,并课以违约金。

(九)监理人员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进场或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的(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原则上不得更换;

投标时享受加分的主要监理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同时并不免除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员在施工准备期阶段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已进场但不能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考核,或在施工服务期不能胜任工作,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更换或清退出场的,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更换,同时并不免除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十)在施工准备期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适量的工程监理人员。

在工程开工令下达前2周,建设单位需对总监办进行人员专项考核,总监办更换专监及以上人员需经建设单位批复,专监及以上人员更换率(即计划进场的监理人员第一次更换的监理人员人数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总数的比例)允许在50%以内。

在施工服务期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但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办可以适当更换部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且专监以上人员的累计更换率必须控制在30%以内。

所有监理人员的更换均须建设单位同意,并按上述规定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十一)主要监理人员累计更换率的计算原则:

从开工令签发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及以上人员到工程交工监理人员退场止,不论建设单位提出还是监理单位(即使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每次更换监理人员的累计人次数与其按投标合同文件要求需配备的主要监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即:

主要监理人员累计更换率=从开工令签发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以上人员到工程交工监理人员退场的时间内主要监理人员更换的人次累计数量/按投标合同文件要求需配备的主要监理人员总数

(十二)更换监理人员每人次课以违约金的标准:

总监更换课以违约金壹拾伍万元(150000元/人次),投标享受加分的人员更换同时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副总监、监理组长更换课以违约金伍万元(50000元/人次);

累计更换率超过本条第(九)款规定控制范围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课以违约金叁万元(30000元/人次)。

第十七条监理服务期的计算原则

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服务期、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是监理单位按招标合同文件约定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段。

施工准备期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监理进场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之日止的时间段;

施工服务期为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止的时间段;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为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中止证书签发之日止的时间段。

机电工程监理可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第十八条监理服务费的确定原则

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费、延期监理服务费、增加监理服务费、监理奖励费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正常监理服务费。

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

监理服务费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进行计算;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根据工程内容和特点,结合投标人自身因素进行报价;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5%计算并报价。

(二)延期监理服务费。

延期监理服务期为非监理(如:

控制性工程提前开工或其他非监理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延长)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或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视为延期监理服务;

延期监理服务超过两个月的部分计算延期监理服务费。

延期监理服务期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专文批复延期监理的岗位和监理人员数量并计算延期服务费用,并抄送省高指核备。

延期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原则为:

延期监理服务费=人月平均正常监理服务费×

延期监理人员数量×

(延期监理服务期的月份数-2个月)

人月平均正常监理服务费=正常监理服务费/(按投标合同文件要求需配备的监理人员总数×

正常监理服务期的服务月份数)

(三)增加监理服务费。

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服务内容、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而增加的监理服务,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专文批复增加监理的岗位和监理人员数量并计算增加服务费用,并抄送省高指核备。

增加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原则为:

增加监理服务费=人月平均正常监理服务费×

增加的监理人员数量×

增加的监理服务期的月份数

因增加工程内容,工程建安概算经有权部门审批发生增加的,其监理服务费按监理中标费率相应增加。

(四)监理奖励费。

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可将根据招标合同文件规定或工程管理需要设定的奖励费用及课以的违约金作为监理奖励费。

第四章监理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监理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一)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应自觉接受省交通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572号)有关规定。

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我省高速公路从事监理工作的,应按规定到省交通质监部门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二)申请从业登记的专监以上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和专监未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的一律不得在该企业监理合同从事监理工作(在工程实施期间,若总监办需更换未在本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的专监人员,其从业登记必须在建设单位批复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

在评标期间,未在本投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的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和专监,按无效监理人员处理。

(四)未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的总监、副总监、监理组长和专监,其所属的总监办年度信用考核扣3分。

(五)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后,项目总监应及时汇总项目监理机构所有监理人员从业状况登记表,经建设单位审定后15天内报省高指备案。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一)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5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评价周期内,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二)总监、副总监由省高指为主负责信用评价,市高指、建设单位参与;

监理组长、专监由市高指、建设单位为主负责信用评价,监理单位配合。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监理工程师的信用扣分情况及原因等相关资料报省高指,并上传至《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省高指定期公布监理工程师失信记录,并通过省交通质监部门录入到交通运输部信用数据库。

(三)在评价周期内的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自被确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我省高速公路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受贿等行为,且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自被确定之日起终身不得在我省高速公路从事监理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其个人信用评价将直接扣24分。

1、监理工程师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受贿等行为,且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2、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且被建设单位、交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

3、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五)在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加强管理,3年内不得在我省高速公路从事监理工作。

(六)监理人员应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监理管理行为;

总监办、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人员信用管理;

建设单位要引导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品牌意识。

(七)对监理人员失信扣分情况与总监办、监理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挂勾。

1、总监办全部专监及以上的监理人员,当年年度累计扣分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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