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八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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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相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P284)6个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此外,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解决我国著作权民事、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P284)

  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产生于1886年,5次修订。

最近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

我国于1992年加入)

  四条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第一,各成员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作品那样保护其他成员国国民作品。

第二,如果对于其他成员国国民作品的保护达不到该公约的最低要求,必须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保护。

  ②自动保护原则:

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时,不应履行任何手续,如无须注册、登记,无须送交样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保留权利的标记等等。

  ③独立保护原则:

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④最低保护原则:

对保护作者权利的水准规定了下限标准。

是该公约总体体现的原则。

  ⒉《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产生,1971年修订。

我国1992年加入,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⑴同《伯尔尼公约》比,该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较低。

  ⑵原则上与《伯尔尼公约》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

规定:

如果某成员国按照国内法以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注册手续(如备案、注册、通告等)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那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复制件上只要标有著作权说明标记(○C),并标明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标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就认为其已符合该国关于必须履行手续的要求。

  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

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1994年通过的,是世贸组织成立后,《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下的六个附件之一。

  

(1)作用:

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条约,对促动知识产权发展和影响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起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是一部带有强制性措施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以贸易报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是该协议建立的一种机制。

  

(2)《TRIPS协议》的宗旨:

  *宗旨:

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阻力,促动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相关的保护措施与程序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目的:

是在原则、规则、纪律上建立多边结构,以处理国际上假冒商品的贸易问题。

  *承认:

知识产权是私权;

各国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目的、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

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施保护方面享有高度灵活性。

  *强调:

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争端。

  (3)《TRIPS协议》的内容要点:

分为7个部分,共73条。

  ①“知识产权”的内容:

7点

  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方面,该协议第9条规定:

全体成员均应遵守1971年巴黎文本,但对于公约第6条中相关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应予删除。

  ③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该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

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

  ⒋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P287-28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产生于1996年12月,我国2006年12月加入)

  ⑴产生背景和主要特点:

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促使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变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花费7年时间制订。

主要解决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

  ⑵内容要点:

《组织版权条约》共25条,实质性条款14条,程序性条款11条。

《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33条,实质性23条,程序性10条。

  要点:

8个

  ①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②要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字作品加以保护。

  ③要求保护任何数据或其他资料的独创性汇编物。

  ④确认了发行权和出租权,其中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

  ⑤按“三步检验标准”确定了对权利的限制范围,包括数字环境下对权利的限制。

  ⑥重申了《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追溯性保护。

  ⑦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最短50年。

  ⑧规定了提供执法程序的义务,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的侵权。

  5.《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XX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简称《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日内瓦签订,又称《日内瓦公约》。

为制止国际上录音制品盗版活动猖獗而专门建立。

我国1993年加入。

  §

8.2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P289)

  著作权的主体:

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权益受著作权法保护。

分为原始和继受主体两种。

  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几种情况(P290):

【由国家版权局管理】4种

  ⒈作者生前将作品原件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捐献给国家;

  ⒉作者以遗嘱的方式表示愿在其死亡后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

  ⒊作者死后既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⒋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无后继者,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国家所有。

  二、著作权的客体(P290)

  【著作权的客体】:

是指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作品的特征:

  ⒈保护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⒉作品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使人感知,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⒊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对于思想观点的表述是原创性的,是作者独创的,而非抄袭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

(P291)

  ⒈国籍原则:

依据国籍。

“凡是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⒉互惠原则:

依据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⒊地域原则:

依据作品首先出版地。

适用于非国际条约成员国的作者和无国籍人士创作的作品。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士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在某一国家出版后的30日内在另一国家境内出版,也视为“同时”。

  (三)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P292)

  考虑作品属性,采用概括与非穷尽列举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了9大类保护作品,3类客体不适用保护。

  (四)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监管(P293)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8.3著作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P293)(也叫“精神权利”)

  【人身权】:

是指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实行修改的权利。

作者除了自己修改,还能够授权他人修改。

原因:

一则便于作者能更好的反映自己的意志;

二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事物的变化,人的思想、理解也在持续发展变化,作者也需要对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

对未发表的,可任意修改;

对已发表的,要受到限制,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二、财产权(P294)(也叫“经济权利”)

  【财产权】:

是指能够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即作者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共12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1.出租权:

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物的软件除外)的权利。

其他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不享有该项权利。

经营上述作品或软件的出租业务,需要行政许可和著作权人授权。

  2.展览权:

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只有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该权利。

该作品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持有原件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权利,但著作权不转移。

  3.表演权:

指公开表演(又称现场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机械表演)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4.放映权:

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5.广播权:

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6.摄制权:

也称“制片权”,指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7.理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还可享有其他权利,以适合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邻接权:

(P297)(“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邻接权的主体称为“邻接权人”

  

(一)概念:

【邻接权】:

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而享有的权利。

  作品的传播者包括: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二)种类与内容:

  ⒈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

  ⒉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所以而获得报酬;

  ④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实行录音或录像,并所以而获得报酬;

  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所以而获得报酬;

  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所以而获得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所以而获得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或电视实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邻接权人的义务(P298)

  使用他人作品的,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8.4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一、著作权的归属(P299)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

但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的著作权要具体对待。

  

(一)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

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

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

  第二,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第三,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共有领域,理应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以出版等各种方式使用演绎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共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演绎作品作者和原作者支付报酬,但若对作品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则不必支付。

  

(二)汇编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也归为汇编作品)汇集已有的作品或者其片段,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一,应尊重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第二,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共有领域,应事先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三,使用汇编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共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享有著作权,但这类作者单独使用自己作品时不得侵犯汇编者的著作权。

  (三)电影作品:

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属于制片人。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合同获得报酬。

其中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还可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或以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视为同意作必要的改变,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四)职务作品:

著作权一般归创作者所有,但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1.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2年内,经单位同意,可使用,但所获报酬应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有些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能够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五)委托作品:

根据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所有。

著作权人能够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能够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3.著作权归属受托人的委托作品,委托人能够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P303

  无限期保护、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首次发表后50年(特别是身份不明的作品,适用第三种)三种。

8.5著作权限制

  一、合理使用:

(P303)

  【合理使用】: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要件:

3个

  1.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

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属于公务活动)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本单位收藏的作品。

复制的目的只限于陈列或者公务使用;

保存版本,复制的对象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义演不是免费表演。

  10.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实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P305)

  【法定许可】: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是:

前者须付酬,后者不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

  1.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缩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使用在报纸、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

  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实行营业性演出;

  4.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

  此外,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实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

1、以促动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为目的;

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

3、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其区别在: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

3、法定许可使用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8.6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最常见的授权方式,是许可使用,或将某项或几项财产权利转让他人。

  一、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第一,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归属,仅仅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

被许可人取得的仅是著作权中一项或多项财产权的暂时有偿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许可方仍是相关财产权的所有人。

在许可合同约定期限内,被许可方能够使用相关财产权,但无权处分。

  著作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成为著作权主体,转让一般是无时限的。

也叫“买断”,即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一次性无时限地有偿转让。

(是永久转移)

  第二,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不能再将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则不但自己能够使用作品,也可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受让人对相对应权利有处分权。

  第三,若被许可人获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才能提起诉讼。

  转让则不同,受让人可作为新的著作权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侵权人可提起诉讼。

  二、图书出版合同要点:

  1.1999年3月,国家版权局颁发了经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

  2.包括前言、正文部分和尾部。

  ⑴前言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作品名称和作者署名。

  ⑵尾部包括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

  ⑶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包括24项内容:

  第一,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通常是复制权、发行权,有时还涉及翻译权、汇编权等;

  第二,许可使用的作品语言文字,如中文本、英文本等;

  第三,使用权的性质,是专有还是非专有;

  第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第五,许可使用的时间范围;

  第六,保证条款,指作者保证作品中不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存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的现象;

  第七,作品质量条款,如约定作品的内容、篇幅等符合具体要求;

  第八,交稿时间,同时约定不能按时交稿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九,出版作品的时间,同时约定不能按时出版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对作品作修改、删节的处理方式,如约定若有较大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作者同意;

  第十一,校对、审读条款;

  第十二,印刷数量条款;

  第十三,付酬条款,包括付酬方式、数量与币种、时间等;

  第十四,图书脱销后的重印或再版条款;

  第十五,赠送作者样书条款;

  第十六,原稿的处理条款,如是出版者留存还是退回作者,出版者若损毁或丢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

  第十七,转载权、连载权条款,指是否许可其他报刊、网站转载或连载图书内容等;

  第十八,出版全集、选集、文集条款,指是否许可将该图书再用于出版全集、选集、文集等;

  第十九,出版纸质书以外的版本条款,要明确说明是否许可出版者再出版电子版、网络版等其他版本;

  第二十,终止合同条件;

  第二十一,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二,仲裁条款,约定是否仲裁,仲裁方式及仲裁机构;

  第二十三,合同变更、续签条款及其他未尽事宜;

  第二十四,合同生效日期。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

内容包括——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明确转让哪项或哪几项权利。

适用地区等。

  (三)转让价金:

即转让费。

双方商定。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合同明确约定日期,约定是一次性或分期,以何种货币支付等。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包括未尽事宜。

8.7著作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与具体行为(P311)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2类

  1.财产权侵权,包括邻接权的侵权行为。

  2.人身权侵权,侵犯发表权、署名权、完整权和修改权。

  

(二)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

两大类,19种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4类

  ⑴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侵犯发表权。

未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发表作品,与此类似。

  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

侵犯发表权和署名权,剽窃他人创作成果。

  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侵犯署名权和修改权。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侵犯完整权。

  ⑤剽窃他人作品。

侵犯人身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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