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三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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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调换:

(1)提供安置房建设地点位于XX旧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就地安置被征收人,补偿比例按套内建筑面积1:

1进行置换。

(2)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具体办法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合同的,以3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经签定征收补偿合同的住户优先选择房屋,选择的顺序通过抽签决定。

②安置房屋按套内面积结算,土地使用权性质按原征收房屋性质不变。

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大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但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2,450.00元/平方米结算;

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3,500.0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套内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同类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单价(含奖励)补回给被征收人。

③配套车库(房)按同类征收住宅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进行补偿或按套内面积置换为相等的住房面积,置换面积出现差异时按同类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进行折算。

3、奖励标准: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从入户动迁开始计算,在前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核定的补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货币奖励。

(2)自建住宅在上述基础上按以下方式奖励:

①自建住宅只建一层的,按核定建筑面积的20%予以货币或面积奖励;

②自建住宅只建二层的,按核定建筑面积的10%予以货币或面积奖励;

③自建住宅只建三层的,按核定建筑面积的5%予以货币或面积奖励。

④空地面积(核定的土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少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50%折算补偿面积;

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30%折算补偿面积。

⑤超出核定面积范围的处理

对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兴建的建筑物,以及超出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规模部分的建筑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范围所兴建的建筑物,按材料的残值进行补偿,标准如下:

钢混结构3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50元/平方米。

20XX年11月18日后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4、相关税费处理

凡属于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以同等面积置换的安置房,其置换房屋有关的税费由征收部门缴纳;

对置换房屋面积超出其补偿面积部分产生的税费则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5、其它说明

凡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在选择货币补偿时,按95%计算核定补偿面积的补偿额,奖励部分不受影响。

选择实物补偿时,所产生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二)非住宅

商业用房(含商铺)按地段分类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1、一类商业用房(含商铺)范围包括公正路、三清路沿线临街商铺,具体以明华路、哈菜渠为界点分成二段,路段范围及补偿基本价格见下表:

 

 

单位:

元/㎡

地 

段 

类 

型 

临街首层

商铺

9000

临街二层商铺

4600

临街三层以上(含三层)

3600

首层内街商铺

6800

内街二层以上(含二层)

3500

2、二类商业用房(含商铺):

围绕华山公园路段;

百灵路以南、明华路以东、虹升路以西、三清路以北地段(除1类商业用房地段外);

明华路;

三清路(明华路口至碧桂路口)路段,路段范围及补偿基本价格见下表:

首层临街

7200

5800

二层以上(含二层)

3700

3200

3、其他路段临街商铺及其他内街商铺补偿基本价格见下表:

地段

类型 

首层临街商铺

4100

二层以上

(含二层)

(2)商业用房(含商铺)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

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2、办公用房

货币补偿标准

3、工业用房及仓库

由征收部门根据佛府办〔20XX〕322号文的精神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4、学校、医院及人防地下室等公益设施

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安置或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设置。

5、奖励办法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从入户动迁开始计算,在前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者,办公用房按核定的补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货币奖励;

商业用房按核定补偿金额(不含装修、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按签约时间给予12%、10%和8%货币奖励(说明:

第1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按12%比率奖励;

第2个内月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按10%比率奖励;

第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按8%比率奖励);

工厂、仓库等工业用房由评估公司出具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后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和承诺6个月搬迁完毕的,按核定建筑物价值给予10%货币奖励。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纯土地使用权,地上无建、构筑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基本标准如下:

元/平方米

序号

用 

使用权类型

补偿标准

备 

1

工业

出让

360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的需按有关标准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2

城镇住宅用地

(不兼容商服)

1080

3

商业用地

2300

4

办公用地

1850

说明1:

以上价格标准为单位面积土地的地面地价标准。

说明2: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服)的补偿标准按规划条件中商服、住宅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具体按以下的公式计算: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服)的补偿标准=住宅用地(不兼容商服)补偿标准×

住宅占总面积的比例+商业用地补偿标准×

商业占总面积的比例。

具体标准如下:

用途

住宅占总面积比例

商业占总面积比例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服)

90%

10%

1202.00

80%

20%

1324.00

70%

30%

1446.00

60%

40%

1568.00

5

50%

1690.00

6

1812.00

7

1934.00

8

2056.00

9

2178.00

说明3、以上标准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具体地块如果剩余使用年限低于最高年限,尚需进行土地使用权年期系数修正。

年限修正系数见附件二。

(四)房管部门管理的房产

1、直管房的产权补偿和租户安置

由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给产权人(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妥善安置。

2、经租房、托管房等的补偿安置与直管房相同。

征收时由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房管部门代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及人防地下室等公益设施

六、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排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如果征收部门未能提供置换安置房而需要先征拆其原有房屋时,在其临迁过渡期间,征收部门提供两种临迁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后满60日止。

2、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

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后满60日止。

在过渡期内,周转房的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3、临迁期限

征收部门承诺: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搬家(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以套为计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标准如下:

元/套

分 

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800.00元

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1,000.00元

2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1,200.00元

住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1,50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三)对企业的搬迁补助费按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征收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费。

八、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一)征收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电话:

100元/部

网络:

100元/条

有线电视:

100元/路

空调迁移费:

200元/台

(二)征收房屋内的围墙、临时建筑等,按残值补偿;

(1)水井按300元/口标准予以补偿

(2)树木、苗木根据本方案公布后,前一季度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园林绿化工程苗木参考价进行补偿(补偿范围以征收房屋围墙内为准)。

(3)围墙、室外水泥混凝土地面以50元/㎡标准予以补偿。

(4)除自建房外,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属天井、庭院、花园的,可补偿50%面积,但共计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10平方米;

属公共楼梯、走廊、通道的,不作补偿;

如房地产权属证明已记载者,此项不得重复计算。

九、室内装修补偿

对拆除房屋超出基本装修的室内装修按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扣除基本装修标准予以补偿。

十、安置用房的基本装修标准

项 

设 

施 

配 

天 

坐砌隔热砖

外墙

按城建规划标准执行

天花

内墙及天花

墙灰批荡加白色乳胶漆,天花纸筋灰面加白色乳胶漆

国标铝合金、5mm玻璃或按XX规划局审定执行

每户直供水、电表各一个(5-20A)、防盗门、楼梯灯用直供电表每幢一个,每层楼梯电灯一盒,全屋用铜芯电线、管道煤气表接到厨房(屋主出资)、电话、电视、网络线各一条、各层设消防箱、每幢楼设信报箱

室内项目

建筑说明

电器部分

其他

防火门

地面铺600X600mm普通抛光砖

厅内40瓦光管一支,组合插一个,插座一个

9X6框4厘夹板门,扫浅棕色手扫漆

电灯一盏,插座二个

厨房

地面铺普通耐磨砖、内墙贴1.5米高白瓷片,厕所设蹲式大便器

水龙头二个

浴室

普通百叶塑料门

电灯一盏,插座一个

水龙头一个

厕所

电灯一盏

阳台

地面铺马赛克、拦河内贴瓷片

单车位

地面水泥砂光面

通道设电灯若干盏

注:

1、自来水、管道燃气安装到户;

2、电表、电线安装到户;

3、电话、电视、网络线安装到户。

十一、华侨房屋

征收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二、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

被征收房屋是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时,被征收人应先到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并按房改政策规定将应上缴的房地产增值部分上缴原产权单位;

按政策规定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十三、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十四、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争议的解决

1、征收争议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XX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在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通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评估价低于本方案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被征收人承担;

评估价高于本方案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篇二: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XX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38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规定,XX区人民政府决定对XX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XX旧城改建项目已列入20XX年XX市“三旧”(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房屋征收计划(政办〔20XX〕2号)、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发改文〔20XX〕4号),于20XX年4月11日取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意见。

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将XX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XX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

XX市XX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XX市XX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户数3316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66万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和实际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380号)

(三)《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

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五、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房〔20XX〕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行房改,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相应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总额=房屋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天(含60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4万元的补足4万元,奖励金额超过4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凡在61—120天(含120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7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奖励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凡超过120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奖励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3、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购房源的(不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按房屋补偿费的8%给予购房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的,按房屋补偿费的6%给予购房奖励。

(3)被征收人购房奖励费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

4、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房屋补偿费的20%作为货币补偿的补助。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房屋补偿费×

5、其他补偿(补助)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小户型困难补助费均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

6、保底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或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7、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本项目提供以下四处房源作为购房指标,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

(1)XX:

建设单位为XXXX有限公司开发,位于XX市XX区XX,建筑面积在85.09—124.06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3600元/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批复的一房一价价格为准),该处房源为现房,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

该处房源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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