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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8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7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7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考核年度内煤矿各专业(项)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
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7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中得分均不低于6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60分。
各专业(项)以100分为满分,检查记分采用扣分法,各专业的单项及小项最低分为零分,不出现负分,有缺项时该项按满分计。
采煤、掘进专业的得分为该矿单个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平均分。
其他各专业(项)的得分为该专业(项)的矿井得分,有特殊需要说明的,见各专业(项)备注。
月度各专业(项)得分=本月自检各专业(项)得分;
季度各专业(项)得分=本季度内专业(项)月度最低得分;
年度各专业(项)得分=各专业(项)季度得分之和÷
4;
年度矿井评级分=年度各专业(项)得分之和÷
13。
第七条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煤矿,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
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
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及以上事故的,取消质量标准化煤矿评级资格。
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的,或者在审核、公示期间,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级资格。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本考核评级办法每月组织一次达标工作检查,并自行初步评定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每次检查的记录均要存档备案。
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应加强所属煤矿(含控股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每季度及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自评工作。
第九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煤矿企业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煤矿上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自评结果和申报等级,申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各种合法有效证照的复印件。
2、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说明(含生产安全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和奖励情况等)材料,以及由煤矿出具的上年度原煤产量和掘进工程量等材料。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4、煤矿质量标准化自检自评资料(月、季、年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自查评分表及自评等级等资料)。
二、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
1、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逐级初审上报,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2、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所在地的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3、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市、区、特区)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程序如下:
一、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煤矿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考核。
二、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煤矿申报材料的考核工作,应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本考核评级办法组织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核准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或抽调有关专家进行;
2、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地区(片区)之间、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之间以互检的方式进行;
3、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级管理:
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评定等级。
申报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市(州、地)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评定等级。
申报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由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对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煤矿竣工验收生产之前,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本考核评级办法由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考核评级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得分
一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
质
(21)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5
检查机构设置及人数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该项不得分,安全机构人员不足,每缺1人扣1分
2、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
6
检查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发现1人无证上岗本项不得分
3.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爆破工、绞车司机、采掘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把钩工、电钳工、监测工等)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
检查证件
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爆破工、绞车司机、采掘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电钳工、监测工每发现1人无证上岗的该项不得分,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发现1人未持证上岗扣1分
4.必须有职工岗前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相关资料妥善存档管理
2
查看计划、培训档案等
无培训计划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发现1人扣1分,培训考核不存档扣1分
5.按规定成立工会组织,设立安全群众监督站,配备人员。
查看资料
未成立工会组织,不得分,人员配备不足,扣1分
二
安全制度及落实情
况
(6)
煤矿应制定和落实下列制度:
1.各级领导、岗位人员、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级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4.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
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6.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7.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9.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0.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6
逐项检查各种制度及落实情况
1、2、3条有缺项或未落实到位,本项不得分,4-11条每缺1项或未落实到位扣2分
三
图纸资料管理
(5)
煤矿应有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采掘工程平面图;
4.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
6.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
7.井下运输系统图;
8.瓦斯抽采系统图;
9.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10.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图;
11.井下通讯系统图;
12.主要巷道布置图
查看图纸资料
《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三种图纸每缺1种或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本项不得分,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1处扣1分;
其他图纸每缺1种或与实际不符扣1分
四
操作
规程
和作
业规
程
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
采掘工作面均有符合《规程》规定的作业规程,且符合工作地点实际情况,并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作业规程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内容齐全、整洁,图文清晰,保存完好,学习、贯彻手续完备,有考核和签名。
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
维修作业点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
逐项检查
作业规程缺少1种该项不得分,主要工种的操作规程每少1种扣1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其他工种操作规程每缺少1种扣0.5分,维修措施缺1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五
矿用产品和安全规划、
安全费用
(9)
1.按规定使用有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
需检测检验的矿用产品按要求送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检验
3
按规定检查标志和检测检验情况
发现一台(件)设备无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产品,该项不得分。
发现1样使用产品未按要求送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的,扣1分
2.井下各类标志牌齐全、清晰、准确
抽查
发现一处不规范扣1分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维简费
查台帐及
有关资料
未提取该项不得分;
提取不足或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扣1分
4.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的编制和贯彻落实情况
未编制该项不得分,编制内容不全扣1分;
未落实一项扣1分
六
上级检查落实情况
、
技术资料建档管理
(6)
1.对上级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上级现场检查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管理,现场检查
未贯彻落实指示精神,1次扣2分,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未整改完善1次不得分
2.技术资料需建档管理,档案明确清晰
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不合格1处扣0.5分
七
停产
整顿
及复
工情
况(8)
1.停产整顿情况。
检查资料
年度内被停产整顿1次该项不得分。
2.开工和复工的方案、措施和上级验收批准情况
年度内违反1次该项不得分
3.“三违”情况的检查
根据记录和现场检查
存在如下现象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无风或微分作业的;
3、未消除水患作业的;
4、有突出预兆作业的;
5、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作业的
八
监测
监控
系统
管理
(12)
1、煤矿应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调度指挥与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未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该项不得分。
未实现联合值守的扣1分
2、煤矿应明确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及维护机构,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可入井):
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系统维护人员不得低于3人;
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矿井,系统维护人员不得低于5人。
系统维护人员应熟悉“一通三防”、电器控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电脑操作应用技能,并经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取得资格证书
检查资料及人数。
未设置机构该项不得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人员每缺一人扣1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人员未取得培训资格证上岗,发现一人扣1分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并有人值班。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应保证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接地装置。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
检查监测监控中心,系统维护人员现场操作演示。
无备份主机或备份主机不能正常运行,该项不得分;
主机与备份主机相互转换时间超过5min,扣1分。
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扣1分;
无大于2小时在线式电源扣1分。
无防雷电接地装置扣1分。
防雷电接地装置不可靠,扣1分
4、煤矿必须与本集团公司或所在县(市、区、特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现场检查并操作。
未实现联网该项不得分;
实现了联网,但检查时不能正常运行,扣1分
九
传感
器设
置
1、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应符合规定。
传感器示值准确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对照检查.
缺少一类传感器扣2分;
缺少一台传感器扣1分;
每发现一台传感器安装位置不正确,扣0.5分;
每发现一处电缆的敷设不符合要求,扣0.5分;
每发现一台示值超差的,扣0.5分
2、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井下有采掘机作业的,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悬挂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依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抽查《采掘作业规程》。
采掘作业规程未对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进行明确的,该项不得分;
规程中缺传感器布置图,扣1分,缺断电控制图,扣1分。
采掘机未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未悬挂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该项不得分。
机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不能正常显示,发现一台扣1分
十
便携
式甲
烷检
测
(3)
按规定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示值准确。
有发放记录
井下现场检查。
每发现一人(次)未携带和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该项不得分;
无发放记录及记录不全扣1分;
无维修调校制度扣1分;
每发现一台示值超差的,扣1分
十一
维护
(13)
1、建立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所有调校及测试均应建立记录,报分管领导审阅;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
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检查调试、校正记录。
未建立制度的,扣2分;
未定期调试、校正的,该项不得分;
有记录,但记录不完整,每发现一处扣1分;
记录未经分管领导长审阅签字,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地面监测监控中心应建立以下台账和记录: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传感器调校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测监控日报;
(7)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8)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9)日报必须有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检查地面监测监控中心。
每缺一处扣1分;
台账、登记、记录、报表、日志内容不完整,发现一处扣1分。
日报无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应定期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检查检修记录。
未按时升井检修及检修无记录,该项不得分。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未定期送检的,发现1台扣1分
二采煤
炮采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满分100分)
评分办法
基础
资料
(10)
1.建立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制度,有记录资料。
分层开采必须有方案论证
一项无扣0.5分,分层开采未进行论证的该项不得分
2.采煤区队坚持开展工作面顶板管理、规程贯彻落实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每旬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2.5
一项无扣0.5分
3.矿地测部门开展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预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1
资料不全不得分
4.有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
(2)从编制、审批、贯彻、实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由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
(3)工作面支护设计根据类似工作面矿压观测、地质资料进行科学计算。
(4)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采面安装、回收的专项措施
缺少一项扣0.5分
5.支护材料有基础台帐(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有检修记录
一项无扣0.25分
6.定时(每小班三次)检查乳化液泵站压力(压力≥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水质清洁、有检查处理记录
1.5
压力不够不得分,浓度不够扣0.5分,水质不符扣0.5分,无记录扣0.5分
工作
面管
理(60)
1.三直:
煤壁、溜子、单体柱均成一条直线。
单体柱柱、排距偏差均不大于±
100㎜。
炮道宽度不大于作业规程规定200mm,不小于100mm
一处不符扣1分
2.一平:
顶板平整
不出现台阶下沉。
铰接顶梁接顶严实,炮道梁端至煤壁顶板空顶高度不大于200mm
3.采面支护
单体柱完好,不漏液、不卸载、无外观缺损,活柱不低于200mm。
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根以上迎山角过大或退山。
单体柱初撑力Ф80㎜≥60KN,Ф100㎜≥90KN。
单体柱不得打在浮煤、浮矸上,必须有防倒措施,三用阀应平行煤壁,注液口方向保持一致。
底板松软时,单体柱要穿柱鞋(钻底量≯100㎜)。
贴帮柱、前探梁数量及支设方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铰接顶梁完好,铰接率>90%,严禁出现单梁单柱、铁木混支。
炮道内顶梁水平楔数量齐全,与铰接顶梁联挂。
及时挂梁,破碎顶板要掏窝挂梁,悬臂梁到位,端面距≤300㎜。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必须使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5
一处不符扣1分,铁木混支的该项不得分
4.回柱放顶
切顶排支柱数量齐全,挡矸有效。
特殊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采空区出现局部悬顶达10㎡,必须加强支护,悬顶过大要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放顶。
放顶时按组配足水平楔
5.采高
采高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保持活柱不低于200mm
6.爆破
放炮地点、警戒点有明显警示标志。
安检员、放炮员、瓦检员必须专职且持证上岗。
坚持“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一次装药一次起爆,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
必须使用水炮泥
一次装药分段起爆的该项不得分
7.防滑
倾角≥25°
时,刮板输送机有防滑装置,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8.端头支护
端头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工作面上下机头、机尾处正确使用4对8根长钢梁支护
8
9.超前支护
上、下出口超前支护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并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超前20m范围内支护完整,高度≮1.6m,人行道宽≮0.7m。
巷道整洁。
单体柱三用阀、注液口方向应平行巷帮,并保持一致。
有可靠的防倒措施。
铰接顶梁铰接率达到100%
10.控顶距
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进、回风巷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
假顶
和煤
炭回
收
一次采全高和底分层工作面:
1.回收率达到要求
2.不丢顶、底煤。
(必须留时要有专项批准的措施)
3.浮煤净(单一煤层和分层底层工作面在2.0m2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一处不符扣0.5分
4.不任意留煤柱
一处不符不得分
其他
要求
(20)
1.进回风巷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同时必须满足通风、运输、行人、设备安装、检修的需要,支护完好
2.进回风巷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其数量及位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进回风巷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
设备、材料、工器具、堆放整齐,挂牌管理。
电缆、管线吊挂规范。
临时水沟畅通
4.各种图牌板(设备布置图、工作面支护示意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等)清晰、规范
5.备用支护材料的数量、规格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6.电气设备完好,不失爆,按规定上架,挂牌管理
7.胶带输送机机架、滚筒、托滚齐全完好,不跑偏,并使用综合保护。
转载点喷雾装置齐全可靠
8.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有过桥。
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煤仓(溜煤眼)上口必须有防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