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银42号附件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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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银42号附件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附件

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

反洗钱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提高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防范洗钱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湖北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是基于对湖北省内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执行反洗钱法律规定情况和洗钱风险防范能力,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达到有效监控和防范洗钱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以下称“人民银行”)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对象包括在湖北省内设立的各级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

评估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确保评估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风险为本、有效监管原则。

通过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系统,将更多的反洗钱资源配置到工作薄弱的机构及业务领域,使有限的反洗钱资源实现最有效的监管效果。

(三)注重自律、强化内控原则。

引导金融机构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洗钱风险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四)分级监管、区别对待原则。

按照评估等级采取区别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将评估结果的优劣作为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评估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基础指标:

(一)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

主要是对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的及时性、健全性,以及履行职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等风险:

1.是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协调顺畅、报告关系清晰的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从机构和人员上保障反洗钱义务的有效履行。

2.是否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3.是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4.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

5.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如负责人是否对反洗钱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批示或者报告,反洗钱机构是否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反洗钱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6.高级管理层是否能够通过反洗钱工作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了解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7.是否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并就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纠正。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主要是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风险:

1.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反洗钱激励机制,将反洗钱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内部稽查审计;结合业务实际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操作规程;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制度;反洗钱信息保密制度;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制度等)。

2.是否根据反洗钱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

3.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时,是否将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纳入其中。

5.是否对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特定交易下的客户身份识别、非面对面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识别代理人身份、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行为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等依法作出全面、具体、可行的规定。

6.是否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范围、保存方式、保存时限等依法作出明确规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中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7.是否对可疑交易的采集与初步分析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审核报告程序、重大可疑交易和涉嫌犯罪交易的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分析、识别、报送、保密等要求。

8.是否对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保密事项作出规定,具体应包括保密范围、保密内容、保密责任等。

9.是否制定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并对宣传培训的对象、组织、频度、内容等作出规定。

10.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制度,并及时进行调整。

11.制定、更新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报人民银行。

12.是否及时转发人民银行及上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文件,并提出必要的贯彻落实措施。

13.在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服务内容创新、金融工具创新中是否采取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主要是对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等风险:

1.是否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可行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是否利用业务场所和其他途径面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3.反洗钱培训是否有效:

管理层反洗钱意识是否到位、措施是否得力;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是否紧密联系实际、具备相应的反洗钱意识、技能;临柜人员或交易报告人员是否明确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可疑行为标准、报送流程及报送要求;临柜人员是否知晓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和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和要求。

4.是否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5.是否有宣传、培训的文字或音像、图像等记录。

第七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重点关注指标:

(一)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主要对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情形、规定金额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情况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风险:

1.是否存在客户身份信息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金融机构应确保对自然人客户开户资料中,登记有包含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在内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开户资料中登记有包含客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2.是否存在办理业务身份证件为无效(失效)证件、伪造证件应识别出而未识别出的情况。

3.是否存在没有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情况。

4.是否留存完整的客户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开户资料中,应留存有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在内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应注意新版身份证件要双面留存,确保有效期限可见,金融机构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阅读仪核对客户所出示的第二代身份证,可将其合成的电子影像作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进行留存)。

5.是否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6.是否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交易记录是否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是否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7.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为外国政要,为其开立账户是否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8.是否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结合业务状况、所在地域、客户从事行业、客户日常交易等具体情况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是否对分支机构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执行进行督促指导;是否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9.利用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是否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10.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是否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是否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1.是否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规定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是否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12.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是否重新识别客户: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13.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并对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14.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是否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5.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是否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16.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是否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并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7.是否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并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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