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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对当年度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取得的红利,于取得时暂按免税收入处理,如转让该项股票时的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按免税收入处理的红利于转让该项股票的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管理措施

1、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企业自行判断,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时进行监督。

2、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确认,要求有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主品主要有:

1、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等资源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用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碳黑尾气等资源生产的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3、用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等资源生产的电力、热力。

4、用锯末、树皮、枝丫材资源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活性炭、机制炭)。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A、《XX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B、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C、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名称、种类及收入情况说明;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案方法和期限:

次年3月31日前即报即备。

四、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1)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X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支出X围: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B、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C、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D、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E、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F、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G、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H、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A、《XX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E、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F、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G、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H、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即报即备。

五、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X围适用《中华人民XX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职工工资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已安置残疾职工及其《中华人民XX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XX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即报即备。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农业产品减免所得额

(一)、政策规定和依据

1、农业产品免税所得有关税收政策。

(国税函[2008]850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X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农业产品免税所得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B、减免税项目的名称、种类、收入、成本和所得情况的说明;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B、国务院或权限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八、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X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B、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九、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各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十、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件是: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际操作时,先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在减免所得税额栏填列应纳所得额*(25%-20%)的减免所得税额,最终通过减免税实现税率降低的结果。

小型微利企业资产、人数按国家税务总局《填表说明》为月初与月末的平均数的平均数。

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实行认定备案管理。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X围;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6%);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不低于60%);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不低于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实际操作时,先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在减免所得税额栏填列应纳所得额*(25%-15%)的减免所得税额,最终通过减免税实现税率降低的结果。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X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文件的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十二、过渡期和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和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中两类保留政策和16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A、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资格认定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证券投资基金。

C、16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XX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可依据原审核批复文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免税事项。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经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按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转制文化企业的申请认定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统一受理。

省级有关单位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省委宣传部受理,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报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市、县(市、区)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各市党委宣传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报送认定文件和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备制度。

(《XX省财政厅XX省国家税务局XX省地税局中共XX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及认定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22号)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监狱企业等,这类企业的优惠需要按老的审批办法经审批后享受优惠政策

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XX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西部大开发和经济特区的过渡政策。

按老政策的办法进行管理。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以认定证明为准。

B、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C、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D、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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