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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0

(一)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10

(二)加强评委专家的管理及专业知识培训………………………11

(三)认真学习新的法规制度加强认知……………………………11

(四)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1参考文献………………………………………………………………12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具有公开、公平、公正性的特点。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进度,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的秩序。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不健全,投标中的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常发生。

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及以后的相关条例中有些规定还不适用于现在社会发展的情况,很多新问题法律无法解决。

就此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使建设工程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由于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建设工程投资的大多数,而其中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后,使得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预防腐败,还能为国家节省资金,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遵循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逐步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对规范中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在十四年的法制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各地方部门出台了一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但还是参差不齐,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招投标制度进行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

2012年2月1日经过多年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工程招投标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就我国招投标实际情况探讨其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工程招投标的理论概述

目前,我国现行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制度在法律位阶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一部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从国家意志的角度,规定了强制招标投标作为工程交易的法定方式。

作为规范招投标的基本法,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宗旨。

(一)招投标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招投标制度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密切联系。

商品经济早期,买主会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成交对象,这是早期招投标的萌芽阶段。

这在大宗物品采买或大规模投资项目中能有效的帮助招标人节省成本和费用。

19世纪上半叶,是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社会化分工协作及机器大规模生产的生产方式为市场提供了供给条件,这成为招标正式产生和发展的起点。

其中,政府采购规模一般较大,且政府有能力将分散的项目集中起来,这样的国家行为,能很好地实现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所以,大多国家的招投标制度起源于政府采购。

1782年,英国是最早采用招投标制度的国家之一。

首先设立了文具公用局,专门负责政府部门采购办公用品的机构,后来发展成物资供应部。

二战以来,招投标制度影响扩大,先是西方发达国家,之后世界银行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中大量采用招标方式。

发展中国家在近二三十年也开始对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这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相当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中得到推行。

很多国家建立了招投标制度,如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埃及的《公共招标法》,但更多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招投标制度。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投标事业进入了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

招投标范围不断扩大,行业自律机制初步建立,市场监督力度明显加大,各个政府部门之前配合逐步加强。

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采购节省了大量资金,为规范建筑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开端。

招投标制度已经拓展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大量的节约了各项成本。

(二)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比较

最早采用招投标的国家是英国。

英国政府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工程计价管理,而通过建立一整套包含竞争机制,信用机制在内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全面的规范建设行为,从而形成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美国的市场机制较成熟,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政府对建筑行业的管理采用法制手段,建筑市场主体之间都采用合同方式承包业务,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制力。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部门规章互补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条例及细则等,他们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基本形成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法律体系,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指出目前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现象及招投标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招标可归纳为规避招标和假招标两种类型。

规避招标,是指本来应该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业主为谋求私利而逃避招标,私自决定合伙人,剥夺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利。

其主要方式有几种:

隐瞒应招标工程;

以资金不足,要求垫付资金为条件指定合作人;

以招商引资为借口;

以工程时间规划为依据,要求提早工期而不按法定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

以工程的保密性质为理由,私自确定承包人。

虚假招标,即“明招标、暗定标”,是指工程项目业主采取形式化过程,无论招标结果如何,都会将工程承包给事先确定好的承包的对象,

(二)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串标,一种是投标者之间的串标,是指投标者之间互相约定,统一的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投标者之间互相约定轮流中标或者内部竞价,内定好中标人之后再参加投标。

另一种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是指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互相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擅自开启标书,并将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泄露标底。

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额外的补偿,或者招标预先内定中标者。

虚假投标,也称围标,是指一些不具备投标条件或者中标优势的投标人,为了中标挂靠在条件优越的大公司名下,借用其名义或者以假资质、假业绩条件等进行投标,通过这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投标权或中标机会。

还有的通过买通评委,设法获取投标资格,或者要求评委在评标时给予倾向自己的高分,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

(三)评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推行招投标制度以后,评标人员作为评标过程的主体在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但有的评标人处于个人的私利,或是迫于压力,碍于情面通常不能公平的评标。

一些评标人平时就与一些投标人有人情往来,或者在评标前接受一些财物贿赂,在评标时偏袒的给予投标人高分,帮助其中标。

还有一些招标代理、监理及工程设计人员参加评标并被列为评委,这样的他们主要替业主考虑,按照业主的意图办事,就有可能严重的影响到评标结果。

有的专家责任心不强,且评标大多受部门政府,招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丧失了应有的客观公正性。

这些都会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三、分析这些不正当现象及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源

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力的贯彻落实了工程招投标制度,促进了其法制化的发展。

随着采购方式广泛的应用,工程招投标实务中出现的三个方面突出的问题;

一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

二是招投标活动中互相串标、围标,扰乱招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

三是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使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场严重的。

这些一方面是公然违反法律法规,这些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受到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依然存在法律漏洞,使得这些问题不但反复发生,还存在法不责众的现象。

(一)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近些年有形建设市场的建立、配套法律的出台,使工程交易活动走向公开化。

招投标实业有了很好的发展,工程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一些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目的,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评标专家未能既定

《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招标人对项目定标的行政影响,但是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其预想的工程,真正做到评标的客观、公正。

目前全国各地普片存在评标专家人数缺少的现象,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涉及的种类多,专业多,再有专家平时的出差、会议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专家的人数问题。

由于各地专家数量不多,大多投标人只需要花不大的成本就可以处理好和所有专家之间的关系,另外专家们经过一段时间的评标工作后,对各企业标书的制作风格也相对比较熟悉,虽然招标文件也作出了技术标准不能出现企业的名称,但是实际过程中有时专家只要看标书的风格就能知道是哪一家企业,给评标的公平公正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目前的评标专家虽然都隶属于政府评标专家库,但每位专家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评标只是兼职,而政府部门也很少提供给专家们共同学习、讨论这样一个有效的平台,专家们的评标素质提高不快,评标工作不管需要专家们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也要专家们不断学习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评标专家们之间平时的互相沟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部门利益依然存在

部门利益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沿袭下来的独特现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是从根本上还没得到改变,尤其在工程招投标领域还相当突出。

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这些部门利益,就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用各种方式规避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部门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与工程招投标中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不相符,但却有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一定的现实合理性,部门利益的消除离不开整治体系的深入改革,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顶层设计还需加强

法制是手段,健全的法制才是根本。

工程招投标中这些突出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经济上涉及部门到地方利益,政治上涉及行政管理体制,社会上涉及到招投标市场中行业和中介组织等。

招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从招投标制度建立起就产生,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深入而不断的变化,对于现阶段突出的问题的治理必须是根据其产生的原因来对症下药,从根源来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

实践中大量产生等问题要上升到管理层面给予解决,需要靠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合力,以严格执法和监督予以解决,加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顶层设计。

(五)监管体系运作乏力

良好的监管体系是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运作的重要保障,监管体系运作的乏力,是工程招投标中潜藏的重要的法律风险。

监管体系是确保招投标市场秩序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但受制于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

目前招投标领域存在行政监督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部门职能权限界定不清、职责交叉等诸多问题,多个部门分头管理资质,可能导致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监管客体实施不同监管行为的问题依然存在。

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应行业进行监督,有利于发展各部门专业管理的优势,但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造成了资源浪费、建设市场垄断化。

虽然《实施条例》中对招投标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但是只是笼统的规定有行政监督部门执法。

实际上,监管部门和违法主体统一时,执法主体缺位或与实际不符合的现象就会发生。

监管部门也经常忽视工程的质量问题。

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象实施监察,很难了解具体情况,监督不到位,司法监管权与招标过程脱节,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

(六)社会因素影响执法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分割的模式,各个法人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招标人,并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解决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度,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强制接受政府监督。

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下,工程项目的招标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往往仅有道德的约束,在个人利益较大回报时,道德约束就很难发挥作用了。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

为了帮助本地区、本行业企业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尽量不让外地区、外行业获得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实行保护主义。

尤其是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的结果就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对招投标实施监督时做出违法违规行为,设置种种市场壁垒以排挤外地、外部门投标企业。

在我国假设工程招投标方面,不诚信现象可以说是存在于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假出资、假注册、假担保、假合同到处都有。

市场监管中假处罚、假查真放,在市场方面做假账、假破产等。

都严重的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完善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

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可以采取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

当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化应当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公众和舆论的审查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

(一)加强评委专家的管理及专业知识培训

评标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对于发现围标串标现象起着关键性作用,但目前我国部分评委专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相差甚多,且评标缺乏科学性,大部分时候只是完成任务,履行法律程序。

在评标中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处于取证相对困难,评标时间相对较短等方面的考虑,通常会视而不见,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细化《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专家专业知识的培训及提升专家道德素质,拓宽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专业淘汰机制,这样有利于增加其责任心,能更好的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

(二)认真学习新的法规制度加强认知

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取与《招标投标法》章节结构基本对应的方式,更加明确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范围和工程建设项目等重要概念,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凸显了直面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规范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评标专家的行为,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等一系列。

条例的实施是国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或反腐败、促进公平竞争的一项重要的举措,是我国招标投标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在其贯彻实施过程中,应该深切把握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监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义务和职责,以及实现这些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条件和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解决招投标各类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加强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这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必经之路。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规范招投标活动,不仅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还有利于打破地方性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我们应重视招投标法律制度自身的立法与执法之间成本关系分析,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及时清理和修改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先进国家招投标制度的探索、借鉴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招投标法律制度。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立法研究,加强立法环节能有效规范招投标活动。

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意义和必要性。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步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而在招投标立法上加以不断完善。

正确处理立法成本与法律执行成本的关系;

规范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重视招标投标部门立法与地方立法;

妥善整理统一位阶的上层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上位法冲突。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制建设,就是要求国家立法部门加快立法完善法制体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项目审批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招标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

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校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相信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会更加规范、有序。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规汇编.2013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胡九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亮点解析[N].中国建设报.2012年4月28日

[4]陈波宇《学理论》2011年26期

[5]刘光华;

建立完善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J];

宏观经济管理;

2006年03期

[6]熊雨晴;

招投标中的法律法规问题[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6年06期

[7]林丹丽;

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A];

海南省公路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次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

2008年

[8]张翅;

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的分析[A];

跨越发展:

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

2010年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姓名王妍教育层次本科

专业法学分校溧水电大

指导老师储海平教学点溧水电大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具有公开、公平、公正性的特点。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制建设,就是要求国家立法部门加快立法完善法制体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建立和晚上公正、高校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学生(签名):

王妍

2015年05月25日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答辩主持人

答辩小组成员

秘书

答辩日期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1.

2.

3.

4.

5.

6

7

8.

答辩小组评语

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答辩成绩

答辩主持人(签名):

电大分校初审意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

省级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南京电大分校溧水分校教学点∕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法学

一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5年02月01日

指导内容:

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第二次指导

2015年3月15日

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键词。

2015年4月22日

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

从逻辑结构分析论点论据,要求查找资料修改完善。

2015年5月10日

建议对论点再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

2015年5月18日

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完善建议及具体实施方法。

2015年5月25日

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上作了修改,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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