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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合同法--债权

   3.权利保护方式不同:

物权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合同法--民法

   4.基本原则不同:

物权法--法定主义原则 物权法定

           合同法--协商自愿原则 合同自治  

三、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

(一)合同法制定以前的状况

1982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

2.三部法律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合同关系,内容不一致,互相不协调,存在空白和中间地带;

3.规定的合同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种经济交往;

4.规定过于简略,法律适用时常发生困难。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1.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

合同主体、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2.对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

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3.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

抗辩权制度、合同保全制度;

4.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违约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范围

            预期违约;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法条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

因而平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第3条)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在:

合同当事人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在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中有权作出选择。

(第4条)

三、公平原则:

公平指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公平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为核心,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第5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真实地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着的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订立后,在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履合同义务等。

(第6条)

五、合法原则:

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法律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意义

1.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2.是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紧密联系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订立合同的主体

1.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出生,每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一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成立,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其受经营范围的

           限制

2.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出生--10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成立,终止于解散

           行为能力的范围受经营范围的限制

3.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代为签订合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

第二节  要  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性质:

1.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能产生法律后果;

   2.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区分标准:

  1.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区分;

  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

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

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

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第16条)

要约的期间:

1.口头要约:

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

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即时生效;

2.书面要约:

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合理期间作为要约期。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对要约人的效力:

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

   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由受要约人自己选择,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

(第17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的撤销:

(第18条)

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不可撤回的情形:

(第19条)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的失效

 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

(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二、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三、承诺的期限

 三、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签订合同的招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

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定标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拍卖方式

拍卖邀请---竞卖---拍定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第四节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意义--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

1.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可签字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

   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4.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

地点:

1.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

   2.承诺生效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地或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4.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及立法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

    4.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5.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比较

    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与侵权责任的比较

第五节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张某经营一个幼儿园。

由于入园的孩子不断增加,原来的教室很拥挤。

计划将幼儿园扩大。

王某长期在外经商,自己经营一家企业。

在2000年5月初回到家乡,听说朋友张某扩建幼儿园资金不足,正在四处筹集资金,便主动提出愿意借款80万元。

二人在同年5月25日经协商,确定了资金到位的时间和开工的时间。

王某提出其借款将在7月初到位,在此之前张某可作好开工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6月中旬,张某将原有做幼儿园四间平房拆除,在外租房临时使用,并于6月底向一家信用社贷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7月初,张某找到王某催要借款。

王某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无力支付。

张某提出可以减少借款,但王某表示仅能借10万元。

为此,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张某将王某告到法庭,要求王某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张某的损失。

王某辩解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借款,至于张某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六、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

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

—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

—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间接损失:

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三、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优点:

有据可查,发生纠纷便于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2.口头形式:

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

 优点:

简便易行,即时清结。

 缺点:

发生纠纷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不能即时清结的和合同标的额

    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

四、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3.数量:

数、计量单位

  4.质量:

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

      质量的表示方法:

标准、说明书、图纸、商标、样品

  5.价款或报酬:

单价、总价、结算方式等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违约的行为、违约金标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条款

  例:

买卖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生效的要件

  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合同成立

       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合同生效--始期

附终止期限--期限届至--合同解除--终期

一、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

   效力发生与消灭的条件。

所附条件的构成要件:

  1.是未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3.是合法的事实;

  4.可控制合同效力的事实。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合同

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限期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

   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合同生效--生效期限(始期)

  附终止期限--期限届至--合同解除--终止期限(终期)

所附期限的构成要件:

  2.是确定的事实;

  3.可控制效力的事实

  张某家中饲养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一头牛闲置不用,便租给同村农民李某。

合同规定:

租期2年,每年租金180元。

在李某租牛10天后,耕牛突然走失,寻找无结果。

于是张、李二人协商:

如果李某不能找回耕牛,则赔偿张某1500元的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

在该协议达成后,李某又继续找牛。

几天后找到牛。

李某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听说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经涨至2000元。

于是李某就将牛牵到市场上出售给邻村的王某,获价款2100元。

李某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张某交付了约定的1590元。

几天后,张某到邻村干活,在王某家发现了自己的耕牛。

张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王某的拒绝。

张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回耕牛,赔偿损失。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尽管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欺骗行为,但是已交付了租金和赔偿金,尽管赔偿金的价格低于市场的价格,但是这是经双方协商的。

现在既然不能从王某那里要回耕牛,要求李某返回耕牛和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

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双方约定只有在李某找不到耕牛时才支付赔偿金,既然耕牛已经找到,就应该继续由李某使用。

李某不能将其转卖他人,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可追认的合同)

合同成立--合同效力不确定--权利人追认--合同生效

               权利人拒绝--合同无效

形成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合同主体资格有瑕疵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

   权利人--法定代理人

2.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权利人--财产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

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权利人--本人(即所谓的被代理人)

4.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权利人--被代理人或双方被代理人

 ※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不经本人的追认即有效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

2.相对人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效合法;

 ※ 表见代表是指

第五节 无效合同

※ 合同成立--合同内容违法--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内容违法,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无效合同的种类:

1.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无效的免责条款: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采用下列方式处理当事人的财产争议:

  1.返还财产:

当事人依照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

不能返还财产或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应当通过折价赔偿的方式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原状。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故意违法当事人的制裁。

第六节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合同成立--意思表示不真实--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合同撤销或变更

形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

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误解是重大的。

2.显失公平:

当事人缺少经验或利用优势,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归属--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显失公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

撤销权的行使--向人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撤销权的消灭-- 一年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履行合同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与推定

一、协议补充的规则

二、按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则

三、合同的推定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    2.履行期限不明确

3.履行地点不明确   4.价款或酬金不明确

5.履行方式不明确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四、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

按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

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价格上涨:

  (或逾期付款的)  价格下降:

第三节 履行抗辩权

一、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意义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没有先后;

双方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的顺序

3.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提出履行债务的事实

三、先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有先后之分;

后履行义务方的权利;

          是对违约的抗辩权,可称为违约救济权

四、不安抗辩权--互负债务,有先后之分;

先履行义务方权利;

是一种自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

※ 证据、中止履行、通知、担保、恢复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债的相对性  责任财产  

  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次债务人

(二)代位权的特点

(三)代位权的成立(构成要件)

(四)代位权的行使及诉讼费用的承担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三、撤销权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债务人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

自己的名义  诉讼程序  费用负担

对于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区分两种情况:

1.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无论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其撤销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如果受让人知情,即恶意,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其撤销;

如果受让人不知情,即善意,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其撤销。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案例

(一)变更的含义--内容变更

(二)合意变更与变更权

(三)主合同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二、合同的转让 案例

(一)合同转让的含义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转让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五)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与甲工厂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开发甲工厂的一块闲置土地,将之建设成商品楼及居住小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甲工厂向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审批手续。

后因出现特殊情况,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出开发,并转让给另一家公司继续开发,甲工厂予以认可,但未在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后因合作上的矛盾,甲工厂拒绝新公司继续进行开发活动,后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该案中房地产公司经甲工厂的认可退出开发合同,新公司继续参加开发,其性质属于合同的转让。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建设项目,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令双方当事人(新开发公司和甲工厂)补办手续,并在补办手续后,认定合同转让行为有效。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清偿--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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