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133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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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件1、2、3)。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件1、2、3)。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性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
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3.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人员
1.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按照新工资制度套改工资的人员: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
2.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执行的人员:
(1)2006年7月1日以后仍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的各类学校毕业生;
(2)2006年7月1日以后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工人。
3.2006年6月30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且2006年7月1日以后,仍在见习期间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级工资待遇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4.暂缓套改新工资制度的人员:
(1)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被羁押的人员;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正在处分或处罚期内,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费的人员。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
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件4、5、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
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按国家规定执行。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按人事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六、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七、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
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
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八、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
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
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九、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
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套改工资。
(十)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截止2006年6月30日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列入套改新工资制度人员范围。
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提前离岗时的职务为准,任职年限计算到本人提前离岗之时为止。
(十一)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
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
(十二)在国家统一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出台前,由国家规定且于2005年6月7日以前制定并执行的津贴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国家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十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待国家的指导性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
十一、经费渠道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各级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负担;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负担。
十二、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三、组织领导
全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级及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委托我市代管工资的中央在渝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指导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十四、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妥实施。
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要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变通和自行制定工资政策。
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以确保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5.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6.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
主题词:
人事事业单位△收入改革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