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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政,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

孔子反对苛政,认为“苛政猛于虎”,主张“敛从其薄”;

他也反对人殉,主张“博施于民”,提出了“仁者爱人”的口号。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奴隶身份和处境的变化,改变了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劳动工具的旧观念。

二是通过统治者确立的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这也是实行“德治”的关键。

“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正如费政通所说:

“孔子的政治思想没有发展出任何深奥的理论,只揭示一个原则,即为人君者当以德治国,为政与为德,根本分不开。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自行。

’‘苟其身正矣,于从政乎何有?

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

孟子将“德治”思想发展成为更加完整系统的“仁政”学说,他比孔子更加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

极力主张统治者要“推恩于民”,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

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主张依靠道德争取民众的拥护和服从。

孟子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

荀况则强调道德原则高于一切,主张君主应该严格服从德行,认为只有减省刑罚,施以恩惠,才能富国强兵。

提出了“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德治”理论,奠定了儒家德礼优于政刑,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指导思想,形成了较为严谨的思想体系,并成为儒家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儒家的“德治”思想被后来汉儒归纳为“德主刑辅”理论,成为封建社会长期标榜的治国原则和法制模式。

汉初,统治者构建自己的统治思想,是从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的。

当时的政治思想家普遍认为秦王朝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弃仁义”、“尚苛政”,因而都强调把“德治”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

但并不完全排斥“法治”的作用,使“德治”与“法治”并用,这是汉代统治者在总结秦亡教训中得出的一个重要经验,也是封建统治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董仲舒。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先秦儒家以来的“德主刑辅”思想。

此后,历代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如王充的“文武张设、礼法兼用”;

李世民的“刑弼教”;

长孙无忌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

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

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等等。

这些足以证明汉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训,主张“阳儒阴法”,强调“德主刑辅”,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建构了封建统治的超稳定结构。

中国的“德治”思想,从西周确立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整个封建社会一直处于治国的主导地位。

儒家既提倡德治,势必注重德教。

儒家一方面认为人人皆有可能成为圣贤,一方面又指出,世间并没有天生的圣贤,圣贤之所以为圣贤乃是后天磨练的结果。

这后天的磨练,一方面要靠自身的修养,一方面则需外界的教化。

从个人讲,要重修身;

而对国家、朝廷、执政者来说,则应重视对民众的教化。

二者必须紧密配合,缺一不可。

儒家内部对人性的认识存在明显分歧,彼此间有过激烈争论,但是,对立的各派无不强调教化与修养的必要。

各派从不同的视角去理解说明人性,正是为了从不同方面来论证教化和修养的必要。

荀子认为: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他既认为德善是后天人为加工的结果,自然要强调教化的必要与重要。

荀子说“不教,无以理民性”,如果没有教化,便无法整治人们恶的本性。

与性恶论对立的性善论也并不轻视和忽略教化。

以孟子为代表的性善论只是承认人们后天为善的内在依据和可能性。

孟子认为,人们先天固有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只是仁、义、礼、智四德的“端”而已。

它第一有赖于存养,第二有赖于扩充、增长。

孟子指出,多数人先天的善端是时时为后天的物欲所蔽而不断丧失的。

如同原本茂盛的“牛山之木”一样,经过长期的斧斤之伐、牛羊之牧,它已所剩无几。

要使它不受蔽、不丧失,就必须加意存养。

“苟得其养,无物不长;

苟失其养,无物不消”。

而更重要的则是使这善端不断扩充、增长。

他说:

“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

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

”就是说,这“毫毛如也”的善端如不加以扩充,用来奉侍父母都是不够的,它并不足恃。

可见,人后天是否达到善,全靠存养与扩充;

而这两者,都要靠修养与教化。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性三品论,着重探讨阐述了大多数人的所谓“中民之性”。

董仲舒认为,就中民而言,性乃“自然之资”,是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

它只潜存为善的可能性,却不可简单地说就是善,只有经过“王者”的教化,才能达到善。

儒家所以重教化,又是出于对道德形成过程的正确认识。

儒家始终强调“行为德之基”,认为实践性乃是道德的根本特征。

重行乃是儒家修养论的优秀传统。

但儒家重行并未得出轻知的结论。

他们认为,人们只有获得道德知识,方能形成正确的道德认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而后才能产生道德行为。

行离不开知的指导,没有正确的道德认识,便不可能产生正确的道德行为。

而道德知识、道德认识的获得,一要靠自身力学,更要靠外界的教化。

其中,力学是个人的责任,而教化则是“王者”的责任。

所以,儒家一方面讲“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一方面教人重学,一方面又强调教化的重要。

二、德治德教的现代承接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法治建设比较重视,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全党和全国上下掀起了学法、用法的高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现代法治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相比之下,德治德教的重要性则强调得不够。

出现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极大不平衡。

一部分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和道德已经分离成为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两种社会规范,而且在现代社会中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成为了最有影响力、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因此提出“法律万能论”、“道德无用论”等判断。

这种把法治与德治对立起来的观点试图从市场经济的现实出发否定德治德教存在的现实性。

也有人认为主张德治就是复归“人治”。

认为中国几千年以德治为主导的社会传统扼杀了法治的发展,把德治与专制联系起来。

这种“德治即人治”观点又试图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否定德治与德教的合理性。

其实,法治与德治并不矛盾。

在我国历史上有关法治与德治的争论最激烈的莫过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儒家。

法家在提出“以法为本”、“缘法而治”等法治主张的同时,不仅不否定道德的作用,而且还把德治作为法治的终极追求目标,试图通过“轻罪重刑”达到“以刑去刑”的天下大治的理想社会目的。

儒家则提出“德刑并用,以德辅刑”的思想。

儒法之争的实质并非是“存法”还是“存德”之争,而是“法主”还是“德主”之争。

两家都认识到法与德,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此后,法与德、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在此起彼落中交替,这种在君主专制下法治与德治并用的治国模式,对维护历代统治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法律。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明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21世纪初,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地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所谓“德治即人治”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

上层建筑一般分为两个部分:

其一为思想上层建筑或观念上层建筑,是指由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各种观点组成的思想体系。

其二为政治上层建筑,是指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包括国家、法律制度、法庭、监狱、军队、警察、政府部门等组织和设施。

作为思想上层建筑,人治是指依靠个人或少数贤人作用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观点;

法治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法律思想;

德治主张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感化来统治人民。

二者所指是不同的思想体系。

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人治既指古代奴隶制贵族专政和封建君主专制,亦指近、现代国家中家长式领导的政府独裁统治。

法治是指国家之组织与统治权之行使均以法律为根据,而社会或个人相互间之关系亦受法律支配之状态。

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仅存在过两种社会政治结构类型,即以人治思想为指导建立的人治型的统治模式和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建立的法治型的统治模式。

道德和宗教作为重要的思想意识形态,只能通过对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渗透来制约和影响一定社会的政治结构,并不能独立地成为建立一定社会政治结构的指导思想。

因此,德治不等于人治。

从历史来看,“人治”有如下特征:

君主独裁;

君主“言出法随”;

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的实际作用以君主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现代的“人治”就是指国家领导人或领导集团或政党超越法律,具有决定或改变国家命运的权威,而视法律为治理国家的装饰物。

人治的统治模式适应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旨在维护统治者对民众进行经济剥削和人身压迫的封建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这样的社会中,家庭虽然还是最小的社会单位,但以家庭为纽带的血缘关系已不再像封建社会那样完全控制着法律和道德。

我们现在所说的“以德治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显然,我们现在的“德治”思想同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

德治德教的现代承接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几下方面:

第一,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传统。

美国社会学家希尔斯认为传统必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代代相传的事物”,既包括物质实体,也包括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信仰以及惯例和制度;

二是“相传事物的同一性”,即传统是一条世代相传的事物变化链,尽管某种物质实体、信仰、制度等在世代相传中会发生种种变异,但始终在“同一性”的锁链上扣接着;

三是“传统的持续性”。

对此有学者认为:

“传统不是历史,因为历史只能是过去;

传统亦不是政治,因为政治必定是现实的,故不可能代代相传;

传统更不是经济,因为经济是不断变革的力量,不可能相传事物的同一性和具有持续性。

毫无疑问,“传统”与历史、政治、经济都有密切的关系,但传统最直接的载体却是文化。

”“文化”既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它可通过物质实体、社会范型来表达,亦可通过思想意识、制度理念来体现。

文化“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的文化密码,并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

所以,无论社会怎样变化,一定的传统是不可割裂的。

这与马克思主义主张的批判继承的态度是一致的。

列宁指出:

“必须取得资本主义遗留下来的全部文化,用它来建设社会主义。

必须取得全部科学、技术、知识和艺术。

没有这些,我们就不能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生活。

”他还指出:

“应当明确地认识到,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没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就不能完成这项任务。

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

”毛泽东同志也曾经指出,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我们应当懂得尊重自己的历史。

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割裂自己的文化传统,就会破坏自己的文化建设。

江泽民同志也强调:

我们民族历经沧桑、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的灿烂文明,形成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

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很快地继承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

要认真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善于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中吸取营养,发展自己。

我们讲继承、讲借鉴,目的是通过继承和借鉴,使民族传统文化、外来文化的精华,同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

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中国人民、包括在世界各地的炎黄子孙彼此认同的思想文化纽带。

弘扬传统文化,有利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提高自尊心和自信心;

有利于更好地协调社会主义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使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成为我们社会在思想上的主旋律,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因此,在对待传统文化上,既要反对复古主义,也要反对全盘西化。

复古主义实际上是部分优秀与糟粕一味地继承,忽略了文化的时代性。

“全盘西化”实质上是完全否定了传统文化,表现为民族虚无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倾向。

第二,以创新思维继承中国传统思想政治教育。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思想道德建设“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这三个向度阐述的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三个基本原则。

三个原则又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新发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时代性;

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现代与传统的衔接关系。

实现“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要求,就是遵循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在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坚守中华民族创建的‘道德家园’及其道德传统,自觉地与世界不同的文明传统进行对话,使民族的道德传统理性地‘融人’人类文明之宝库;

二是如何在现代社会变迁的历史维度上,不断丰富和发展道德传统,而不是将‘道德传统’当做历史的教条,使之对世界文明的发展有贡献。

首先,发扬中华传统美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也要解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对经济利益的单方面追求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平衡;

既要促进物质文明的高度繁荣,也要促进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

既要实现国内人民的共同富裕,也要为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出于经济合理性的选择,也是出于道德合理性的选择。

中国传统美德中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诸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推己及人、与人为善”、“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信待人”、“和为贵”、“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成因勤俭败由奢”、“勤政爱民、廉洁奉公”、“天人共生”等。

这些内容有的已经成为全人类公认的道德“黄金法则”,有的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些内容需要不断丰富,并富于时代内涵。

这就是所谓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做到“相适应”主要是确立市场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了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开放意识、民主法制意识,这是传统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所缺失的。

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功能就是解放思想,改变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利观念。

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因而,需要充分肯定人的主体性、尊重人的能动性、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体现着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需要培养和增强人们的积极进取精神和奋发向上的社会风尚。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要求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需要人们形成效益和效率的观念。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经济全球化,需要强化人们的开放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竞争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需要强化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市场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它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要求人们做到仁中取利、义中求财,公平公正、互利互惠,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其次,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政治伦理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大特征。

这个特征保证了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延续的同时,也是导致中国人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体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精神的状况直接决定着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

从现实的状况里来看,一方面社会主体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几千年形成的人情传统程度不同地制约着司法的公正性。

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道德规范是否需要向法律规范转化。

这个过程就是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首先可以肯定地说,这个过程是必要和可能的。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开放性为道德的法律化提供了现实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

“四个多样化”在显示我国社会的生机和活力、显示现代人的主体性提升的同时,也表现为社会秩序混乱、人们的思想观念多样、民族凝聚力削弱等问题,出现了失信、社会公德滑坡等道德问题。

此外,当人们交往的时空由封闭变为开放,特别是从传统的熟人环境为主拓展为熟人环境和生人环境并存以后,以熟人的言论为主的道德监督机制也在弱化。

在社会舆论监督的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这种弱化进一步使道德规范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道德的权威就日益迫切。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原本属于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原则转化为《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团结互助、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道德规范也法律化了。

那么,是不是可以由此得出另一个相关的结论——法律可以完全替代道德?

道德法律化就是法律对道德的无限扩张呢?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

从道德与法律的历史发展来看,道德优先于法律。

A.J.M.米尔恩把这种现象称之为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

他认为,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

一种实在法体系要成为实在,就只有在道德已然是人们实际关注的问题,也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共同体中,这里的绝大数社会成员承认他们具有道德义务,而且大部分成员能够也愿意履行这些义务。

否则,所能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

他所分析的道德优先性,是建立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基础上的。

道德规范是人类最初的规范体系,是一定社会共同体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演化的必然结果。

道德产生时,法律还没有产生。

法律是国家出现以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确立的行为规范。

如果国家消亡了,法律的存在基础也将成为问题。

根据唯物史观的社会发展理论,道德不仅在发生学意义上优先于法律,既是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上也比法律具有生命力。

如果认为法律可以无限地向道德领域扩张,就违背了历史发展的逻辑。

从现实的道德与法律的互动关系来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是双向流动的过程。

在法律向道德渗透,道德规范被固定为法律规范的同时,道德也在向法律渗透,一些已经被固定为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向道德规范回归。

同时,任何一个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都离不开一定的道德干预。

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所说,“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判的影响”。

法律的道德化也是对道德规范的现实价值的肯定。

从道德与法律作用于人的结果来看,道德不仅规范人的行为,而且生成人的德性;

法律规范则无法实现这个目的。

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更多地局限在规范层面,强调他律与自律、外在与内在的不同,并因此得出法律比道德更加优越的结论。

当这种观点被罗尔斯从理性主义的立场在《正义论》中充分论证之后,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家的认同。

其实,道德与法律除了上述形式功能的差异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差异就是,法律规范直接基于事实判断,道德规范主要依据价值判断,因此,前者依凭理性可以决断,后者虽需借助理性的手段,但仅靠理性并不能决断道德的问题。

道德不仅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价值的存在,一种生命意义体现的存在。

即如哈佛大学杜维明教授所说,道德问题是人生哲学的问题。

因此它不仅具有规范之功能,同时它又是生命价值的生成和认同。

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存在,是人类本质特征的最初表现形式,是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主要标志;

道德作为生命意义的存在,体现在个人对真善美的追求中,凝聚为道德人格。

在现代社会,由于理性主义的强势和工具理性的张扬,突显法律的价值有其特殊的意义,但对价值理性的淡漠以及道德所关怀的人的生命本体意义的忽略,却是十分令人担忧的。

对此,美国另一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的批判是有其深刻性。

他认为,现代个人生活已不成整体,个人生活已被分割成不同的碎片,自我被消解成一系列角色扮演的分离的领域,不同的生活片段有不同的品性要求,作为生活整体的德性已经没有了存在的余地。

数不胜数的法律条文在角度不同地规范个人行为的同时,也把个人的整体性消解了。

这就是为什么麦金太尔呼吁现代社会要向德性复归的原因。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道德的法律化不可避免;

市场经济又是道德经济,法律的道德化也不能回避。

认识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并不影响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协调。

相反,还可以更加有效地把握道德与法律的协调张力。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社会问题层出不穷。

任何全新的现象出现以后,最初做出回应的都是伦理批判。

比如,在国际互联网出现以后,产生了网络伦理,然后是相应的法律规范;

当克隆技术的出现以后,关于克隆的伦理规范也是先于相关的法律规范。

在一定的法规没有出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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