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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

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并必须由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这既

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要程序和凭据,也是日后处理房屋买卖纠纷

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

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

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

七种:

  

 1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

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

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 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

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

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

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 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

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

人同意才能出卖。

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

也无效。

 

  4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

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

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

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

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

房屋买卖无效。

 5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

屋。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违反规

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

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

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

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

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

关,否则也无效。

 

  6 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

同意后才能成交。

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

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

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

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 非法转让,

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

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签《房屋认购书》流

程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第一步便是去签订认购书,并交

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 5000 元到 1 万元之间。

定金多少才

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视各人需要而定,由双方协商。

 

  发展商此时应把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房者,并讲清项目

进展情况。

 

  在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

了,或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想退

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有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顺利返还。

因此,在签定认购书时,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

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认购书主要内容包括:

 

  1. 认购物业;

 

  2. 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 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

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

 

  在签定完认购书后,销售方还应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

使购房者明白下一个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内容,才能顺利签定

购房契约,其内容包括:

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

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

明。

签定正式购房合同签完认购书后,接下来就是签定正式的购房

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

正式签定购房合同。

 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

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

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

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

接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预售合同是在 1997 年 5 月 31 日前签订的,仍

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

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

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

定等;

 

  3. 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 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

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

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 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 保修责任;

 

  8. 乙方使用权限;

 

  9. 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 违约赔偿责任;

 

  11. 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

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

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

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

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

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

有出入。

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

××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

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

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

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

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

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

水、暖、电、通讯

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

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

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

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

一般

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

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预售合同特别注意

 

  

(一)合同有没有标明房屋面积的使用率和误差率。

  很多人认为,花多少面积的钱,就能用多大的面积,这是不正确的。

投资者购买的不仅是建筑面积,而且要包括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

如楼梯、走道、电梯间等。

你花了一百平方米的钱,而实际上归你私人

用的可能是七十几平方米,也可能只有六十几平方米。

房屋的实用率

必须事先清楚,否则交楼时就会产生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

购买预

售房屋除应注意上述问题外,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

题。

因为设计施工图与建成后房屋面积存有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据

《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

在 3%之内(含 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和合

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 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还应注意,在条款中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

意加价,而且房价中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在合同中明确、

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

数额、银行按揭的年限等。

热水、煤气开通的时间等问题也常常容易

被购房者忽略。

(二)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投资者

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所以买房时看到的是图纸。

建成后,

外墙是什么材料什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刷好白塑料浆等等,

如果只凭发展商口头一说,是不能成为你们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

只承认书面合同,不承认口头合同。

房屋建

成后的面积与其图纸面积完全一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前者比后者

大,你需补钱还好说;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让发展商往

回退钱就很麻烦了。

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你接收

入住时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

(三)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

制约条款。

 

  一般来说,凡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发展商都许诺有若干

配套设施,如健身俱乐部、网球场、游泳池等。

如果楼宇出售情况不好,

这些配套设施往往会遥遥无期。

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此种情况规定有效

的制约条款,你也只能无可奈何了。

 

  (四)合同有没有规定发展商延期交房的具体罚则。

 

  楼房建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许多多不可预见的困难,如资金、

材料、施工等,从而延误交工的日期。

对此没有具休的罚则,不仅可能

打乱你的计划,而且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

因此,你有权利获得经济

上的补偿。

这类条款应当是购买期房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五)有没

有楼宇物业管理的条款及其收费标准不少期房预售合同在签字时都

没有物业管理条款,更没有收费标准了。

等搬进去以后,往往会与物

业管理公司在具体条款、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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