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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贡分职以任邦国,(职谓职税也。

任犹事也。

事以其力之所堪。

【疏】“施贡”至“邦国”○释曰:

施贡多少,据国地大小,故《地官》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由天子施之。

此《大宰》九贡,并《小行人》春令入贡,皆是岁之常贡,与《大行人》因朝而贡者异也。

分职者,即《大宰》所云九职是也。

彼据畿内,此据诸侯。

诸侯邦国亦由天子分之,使民有职业,因使税之。

所税者,市之以充贡。

若然,言贡,据向天子而言。

云税,据民所为为说。

事相因,皆所以任邦国,故云“以任邦国”也。

简稽乡民以用邦国,(简谓比数之。

稽犹计也。

○乡,许亮反。

【疏】“简稽”至“邦国”○释曰:

注云“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谓比数计会乡民而用之,故云“以用邦国”也。

均守平则以安邦国,(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

则,法也。

【疏】“均守”至“邦国”○释曰:

言“均守”,谓五等诸侯有五等受地,“五百里”已下是均守也。

“平则”者,则,法也,比谓五等职贡之等皆有常法,邦国获安,故云“以安邦国”。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

(比犹亲。

使大国亲小国,小国事大国,相合和也。

《易;

比;

象》曰:

“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比,毗志反,注同。

【疏】注“比犹”至“诸侯”○释曰:

按《司仪》,有五等诸侯自相为宾,亦有五等诸侯之臣相为国客。

按《春秋》,有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

故郑云使大国亲小国,释经比小也。

云“小国事大国”,释经事大,使相合和,故云“以和邦国”也。

引《易;

象》者,其卦坤下坎上,坤为土,坎为水,水得土而流,土得水而柔,是水土和合。

故象先王建万国,亲诸侯,谓法卦行事,使诸侯相亲。

引之者,证比小事大之义。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

诸侯之于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

○伐,如字,刘扶发反。

【疏】注“诸侯”至“伐云”○释曰:

郑云“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者,此经与下文为目,则下九者皆是违王命者也。

若然,按下文九者,唯有“贼贤害民”一者称伐,其馀八者皆不言伐。

此经总言伐者,侵灭二者亦是伐之例,其馀六者,皆先以兵加其境,服乃眚之、单之、削之、正之、残之、杜之,故皆以伐言之。

云“诸侯之於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者,按《月令;

孟夏》云“无伐大树”,孔子云:

“伐一木不以其时,非孝子。

”是树木称伐。

此九伐施於邦国,在於时会之时,是以《大行人》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注云“禁谓九伐之法”,是当时会者也。

冯弱犯寡则眚之,(冯犹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

眚犹人眚瘦也,《王霸语》曰“四面削其地”。

○冯,皮冰反。

眚,所景反。

瘦,所又反。

【疏】注“冯犹”至“其地”○释曰:

云“冯弱”,据以强陵弱。

云“犯寡”,据以大侵小。

如此者,眚瘦其地,使不得强大也。

引《王霸记》者,其记王及霸事者。

云“四面削其地”者,对下文削之者示四面削之为异也。

贼贤害民则伐之,(《春秋传》曰:

“粗者曰侵,精者曰伐。

”又曰:

“有锺鼓曰伐。

”则伐者,兵入其竟,鸣锺鼓以往,所以声其罪。

○粗,音E6,本亦作E6。

竟,音境。

【疏】注“春秋”至“其罪”○释曰:

云“贼贤”者,乱王所任同己者,如此,则贼虐谏辅,故云贼贤也。

云“害民”者,以君臣俱恶,重赋多徭,其民被害,故曰害民。

如此者,则声锺鼓伐之也。

引《春秋传》者,按庄十年:

“二月,公侵宋。

”《公羊传》曰:

“角者曰侵,精者曰伐。

”何休云:

“角,粗也。

”彼不言粗,此言粗者,郑读传与何异,角即粗,义亦同也。

又曰“有锺鼓曰伐”者,此庄二十九年夏,郑人侵许,《左氏传》曰:

“凡师有锺鼓曰伐,无曰侵。

”引此二者,皆证侵轻伐重之义也。

暴内陵外则坛之,(内谓其国,外谓诸侯。

“坛”读如“同单”之单。

《王霸记》曰“置之空单之地”。

郑司农云:

“坛读从&

lsquo;

惮之以威&

rsquo;

之惮,书亦或为单。

”玄谓置之空单,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贤者。

○坛,依注作单,音善。

惮之以,徒旦反,下同,本或无之字。

【疏】“暴内”至“坛之”○释曰:

“暴内”,即上云“贼贤害民”是也。

“陵外”,即上云“冯弱犯寡”是也。

上二文各有其一,故伐之、眚之,不夺其位。

此则外内之恶兼有,故坛之,夺其位,立其次贤。

○注“内谓”至“贤者”○释曰:

郑云“读如同单之单”,从《金》“三坛同单”之单。

取其除地曰单,谓置之空地。

先郑读从“惮之以威”之惮,此罪既重,而直惮之,於义不可。

故後郑还从《王霸记》为正。

郑知立其次贤者,以其古者不灭国,故知更立次已下贤子弟。

野荒民散则削之,(荒,芜也,田不治,民不附,削其地,明其不能有。

○芜,音无。

【疏】“野荒民散则削之”○释曰:

古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

地邑民居必参相得,无旷土,无游民。

今言“野荒民散”,由君政恶,民并彼乐国,故民散而野荒,是其君不能有,故削之。

负固不服则侵之,(负犹恃也。

固,险可依以固者也。

不服,不事大也。

侵之者,兵加其竟而已,用兵浅者,《诗》曰:

“密人不恭,敢距大邦。

”)

【疏】“负固不服则侵之”○释曰:

谓倚恃险固,不服事大国,则以兵侵之,使弱其势也。

○注“负犹”至“大邦”○释曰:

云“固,险可依以固者也”者,谓若僖四年,楚屈完云:

“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君之众,无所用之。

”是其负固不服也。

云“不服,不事大”,即上云“比小事大”,是其服者也。

云“用兵浅者”,对伐是用兵深者,以其罪轻,直侵之而已也。

《诗》云者,《大雅;

皇矣篇》,引之者,证不服也。

贼杀其亲则正之,(正之者,执而治其罪。

《王霸记》曰:

“正,杀之也。

”《春秋》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坐杀其弟叔武。

○坐,才卧反。

【疏】注“正之”至“叔武”○释曰:

郑云“正之者执而治其罪”者,其正未必即是杀,但贼杀其亲,其罪尤重,故以正为杀解之,是以《王霸记》以正为杀也。

引晋人执卫侯归于京师,京师据洛邑而言也。

云“坐杀其弟叔武”者,按彼传,晋侯伐卫,卫公出奔楚,晋侯败楚於城濮。

其弟以受盟,既受盟,国则无罪。

卫侯即入,将入,与弟叔武为期,卫侯先期入。

叔武将沐,闻君至,喜,捉发走出,前驱犬,射而杀之。

卫侯知其无罪,枕之股而哭之。

元亘旧在国,是叔武党,见卫侯杀弟,遂诉卫侯於晋,晋以卫侯有罪,诸侯不相治罪,遂执卫侯归於京师。

时使医衍卫侯,甯俞货医衍,薄其,不死。

是坐杀弟,合正之事也。

放弑其君则残之,(放,逐也。

残,杀也。

“残灭其为恶。

”○弑,本又作杀,同音试。

【疏】注“放逐”至“为恶”○释曰:

郑以逐解放,则若季氏逐昭公之类是也。

郑虽不解弑,弑其君,则若庆父弑二君及崔杼弑君之类是也。

郑云“残杀”者,以杀解残也。

经本不云杀,不云灭,云残者,盖取残贼杀之,杀之苦毒。

故《尚书;

梓材》云“戕败人宥”,注“戕,残也”。

又云“无胥戕,无胥虐”,注云:

“无相残贼,无相暴虐。

”是戕为残贼也。

《异义》,郑君以为《左氏》宣十八年秋七月,云“邾人戕曾阝子于曾阝”,传曰“凡自内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即邾人戕曾阝子是也。

自内弑其君曰弑者,晋人弑其君州蒲是也。

虽他国君,不加虐,亦曰杀。

若加虐杀之,乃谓之戕之,取残贼之意也。

若自上杀下及两下自相杀之等,皆曰杀。

若然,此经云残者,是加虐杀之。

虽非他国君,至於贼臣,亦云残也。

犯令陵政则杜之,(令犹命也。

“犯令者,违命也。

”陵政者,轻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与邻国交通。

【疏】注“令犹”至“交通”○释曰:

郑训“令”为“命”者,欲就《王霸记》之命解之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还杜塞之,使不与四邻交通。

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王霸记》曰:

“悖人伦,外内无以异于禽兽,不可亲百姓,则诛灭去之也。

”《曲礼》曰:

“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

”○行,下孟反。

悖,必内反。

去,起吕反。

夫,音符。

,於牛反,牝鹿也。

【疏】注“王霸”至“聚”○释曰:

外乱,谓若齐襄公淫於外鲁桓夫人文姜之等是也。

内乱,谓家内若卫宣公上父妾、下纳子妻之等是也。

引《曲礼》者,鹿之父子聚,兽之乱,不言鸟之乱,义可知,故略而不言也。

按《春秋公羊》、《左氏》说,凡征战有六等,谓侵、战、伐、围、入、灭。

用兵粗角,不声锺鼓,入境而已,谓之侵。

侵而不服则战之,谓两陈交刃。

战而不服则伐之,谓用兵精而声锺鼓。

伐而不服则围之,谓其四郭。

围而不服则入之,谓入其四郭,取人民,不有其地。

入而不服则灭之,谓取其君。

此皆举重而言,假令先入後灭,书入举重,已外尽然。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

(以正月朔日布王政於天下,至正岁又县政法之书。

挟日,十日也。

○县,音玄,注同。

治,直吏反。

挟,子协反。

【疏】“正月”至“敛之”○释曰:

“正月”,谓周正建子之月。

“之吉”,谓朔日。

“始和”,凡政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耳。

“布政于邦国都鄙”者,谓上九法、九伐,并下“凡令”以下,皆此时布之。

邦国据畿外,都鄙据畿内。

不言乡遂及公邑,布政可知,此则遍天下也。

云“乃县”已下,亦谓正岁乃县之,一与《大宰》同,不复具释也。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

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畿,犹限也,自王城以外五千里为界,有分限者九。

籍,其礼差之书也。

政职,所共王政之职,谓赋税也。

故书“畿”为“近”。

“近当言畿。

《春秋传》曰:

&

天子一畿,列国一同。

《诗;

殷颂》曰:

邦畿千里,维民所止。

”○分,符问反。

共,音恭,凡供字皆作共,後仿此。

【疏】“乃以”至“蕃畿”○释曰:

“乃以九畿之籍”者,谓以面五千里为九畿,皆有典籍之书,今大司马以此籍书施其政职之事於邦国诸侯也。

云“方千里曰国畿”者,此据王畿内千里而言,非九畿之畿。

但九畿以此国畿为本,向外每五百里加为一畿也。

云“侯”者,候也,为天子伺候非常也。

云“甸”者,为天子治田,以出赋贡。

云“男”者,任也,任王者之职事。

云“采”者,采取美物以共天子。

云“卫”者,为天子卫守。

云“蛮”者,縻也,以近夷狄,縻系之以政教。

自此已上六服,是中国之九州。

自此已外,是夷狄之诸侯。

此蛮服出《大司徒》,云“要服”,亦一也。

言要者,亦见要束以文教也。

云“夷”者,以夷狄而得夷称也。

云“镇”者,去中国稍远,理须镇守。

云“蕃”者,以其最远,故得蕃屏之称。

此三服总号蕃服,故《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一见”,指此三服也。

此云者,卫服之内各举一边而言,其实通称,唯蛮服以外,直据彼为号,不通中国之言也。

○注“畿犹”至“所止”○释曰:

云“王城以外五千里为界”者,两面相距则方万里,此则易之一君二民之地。

若然,尧舜之时,固应万里,而五服面二千五百里,两面相距止有五千里。

无万里者,此据未治洪水时,服各五百里。

至禹治洪水之後,弼成五服,服加五百,则亦万里。

若孔君义则不然。

若据鸟飞直路,此周之九服亦止五千。

若随山川屈曲,则《禹贡》亦万里,彼此不异也。

云“九籍,其礼差之书也”者,诸侯赋贡多少有常,则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是其礼差也。

云“政职,所共王政之职,谓赋税也”者,按《大宰》云“以九职任万民”,据畿内。

此九职亦施与邦国,则此政职也。

但施职事与之,使万民勤职而出赋税,诸侯得之,以半与三之一四之一,市取土毛以贡之,则《禹贡》“篚贡”是也。

据民而出谓之赋税,据诸侯所送谓之贡也。

引《春秋传》者,按襄二十五年,郑子产对晋云:

“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今大国多数圻矣,若无侵小,何以至焉?

”《殷颂》“邦畿千里”,是《殷颂;

玄鸟》诗之言,引此二者,证王畿千里之义。

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

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

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

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赋,给军用者也。

令邦国之赋,亦以地之美恶、民之众寡为制,如六遂矣。

“上地,谓肥美田也。

食者参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岁种二顷,休其一顷。

下地食者参之一,田薄恶者所休多。

”○令,力呈反。

【疏】“凡令”至“二人”○释曰:

此文承上邦国之下而云“令赋”,是还据邦国诸侯而说也。

此经有三等之地,按《小司徒》注云:

“有夫有妇,然後为家。

自二人以至於十人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

则地有上中下,各分为三等。

九等,则十口食上上,九口食上中,八口食上下,七人食中上,六人食中中,五人食中下,四人食下上,三人食下中,二人食下下。

”又按《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二百亩,下地家三百亩,与此上地食者参之二合,故郑云邦国如六遂矣。

若然,则上地是上下之地,应家八人,一人为家长,可任者当二家七人,今云家三人者,经欲互举以明义,故以中地之上家七人,见出上地之下八人者,明亦有上地之中、上地之上。

又言“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地即据下地之上,人即据中地之下。

家五人者,亦是互举以明义,故地举其下,人举其中,欲见亦有下内三等其地及人也。

先郑云“食者三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岁种二顷,休其一顷”者,举上地,只应云一顷五十亩,而云三顷者,直取参之二,举整言之,或并二家而说也。

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

(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

兵者,守国之备。

孔子曰:

“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兵者凶事,不可空设,因狩而习之。

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也。

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

春习振旅,兵入收众专於农。

平犹正也。

○中,音仲,下放此。

陈,直觐反,下“之陈”、“可陈”、“陈前”、“徇陈”、“行陈”、“巡陈”皆同,馀以意求之。

,所留反。

【疏】注“以旗”至“正也”○释曰:

郑云“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者,谓大司马素有田猎之期日,今至期日,立熊虎之旗於期处以集众,故云期民於其下。

云“兵者,守国之备”者,郑欲解田猎者所以习兵,故云兵者守国之备。

引孔子语,欲见须田猎以教战。

云“兵者凶事”者,隐公《传》文。

云“不可空设,因狩而习之”者,狩是田猎之名。

欲行狩,先芟草莱,教战讫,乃入防田猎,故云因狩而习之,是以《书传》文:

“战斗不可空习,故於狩以闲之。

”闲之者,习之。

是其习兵因狩也。

云“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者,按庄公八年正月,师次於郎。

甲午,祠兵。

《公羊传》曰:

“祠兵者何?

出曰祠兵。

”注云:

“礼,兵不徒使,故将出兵,必祠於近郊,陈兵习战,杀牲飨士卒。

“入曰振旅,其礼一也,皆习战也。

”《左氏》说“治兵於庙,礼也”,注云:

“三年而治兵,与秋同名。

兵革将出,故曰治兵。

”《梁传》亦云:

“出曰治兵,习战也。

入曰振旅,习战也。

”郑玄於《异义》不从《公羊》云祠兵,故云“祠兵者,《公羊》字之误,因而作说之”,亦不从《左氏》说治兵为授兵於庙。

云:

“於周《司马职》曰,仲夏教茇舍,仲秋教治兵,其下皆云如战之陈。

仲冬教大阅,战法,虞人莱所田之野,乃为之。

如是,治兵之属皆习战,非授兵於庙,又无祠五兵之礼。

”是以《尔雅;

释天》云:

“出为治兵,尚威武也。

入为振旅,反尊卑也。

”言反尊卑者,出则壮者在前,老弱在後;

入则壮者在後,老弱在前。

是以郑此云“振旅,兵入收众专於农”也。

云“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者,春教振旅,夏教茇舍,秋教治兵,至冬大阅,是各教民以一也。

辨鼓铎镯铙之用:

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

(《鼓人职》曰:

“以路鼓鼓鬼享,以贲鼓鼓军事,以晋鼓鼓金奏,以金铙止鼓,以金铎通鼓,以金镯节鼓。

”郑司农云:

“辨鼓铎镯铙之用,谓钲铎之属。

镯读如浊其源之浊。

铙读如ん哓之哓。

提读加摄提之提,谓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马髦上者,故谓之提。

”杜子春云:

“公司马,谓五人为伍,伍之司马也。

”玄谓王不执贲鼓,尚之於诸侯也。

伍长谓之公司马者,虽卑同其号。

○辨,如字,刘方免反。

铎,直各反。

镯,直角反。

铙,女交反。

贲,扶云反。

将军,如字,本或作军将。

提,徒兮反。

鼙,薄兮反。

钲,音征。

ん,火官反。

哓,女交反。

摄提,《尔雅》云:

“大岁在寅曰摄提格。

【疏】“辨鼓”至“执镯”○释曰:

此春夏秋三时各教其一,必春辨鼓铎者,鼓雷之类,象仲春雷发声於外。

言“辨鼓铎镯铙之用”者,此句与下文为总目也。

○注“鼓人”至“其号”○释曰:

郑引《鼓人职》者,欲见鼓人有六鼓四金,据本各依所用。

今此所用,或有不依本者,以其唯贲鼓鼓军事是依本。

王执路鼓、军将执晋鼓等并不依本用,而在军兼用也。

先郑云“辨鼓铎镯铙之用,谓钲铎之属”者,按《司马法》云:

“十人之长执钲,百人之师执铎,千人之师执鼙,万人之主执大鼓。

”义与此同,故引之为证也。

云“镯读如浊其源之浊”者,此读取音同之义。

浊其源者,《淮南子》云“浊其源,其流不清”,故读从之。

云“铙读如ん哓之哓”者,从《毛诗》云“以谨ん哓”。

云“提读如摄提之提”者,从《尔雅》云“寅为摄提格”,取音同而已。

云“提谓马上鼓”者,此先郑盖据当时已有单骑,举以况周。

其实周时皆乘车,无轻骑法也。

後郑云“王不执贲鼓,尚之於诸侯也”者,按《鼓人职》,贲鼓鼓军事,注王在军自为元帅,自合执贲鼓;

今不执贲鼓者,见诸侯因朝而来,与王为宾客,故让之使执贲鼓,故云尚之於诸侯。

王既不用贲鼓而用路鼓者,以其雷鼓、灵鼓祭天地之鼓,不敢用,故用祭宗庙之路鼓也。

军将用晋鼓者,是鼓金奏与诸相应故也,不用鼓者,鼓,役事之鼓,故不用。

云“伍长谓之公司马者,虽卑同其号”者,按诸官大夫乃与大官同号,宰夫已下,并上士、中士、下士,皆不得与大官同号。

今於《序官》大司马之下,上士得号行司马,及在军二十五人长中士号两司马,五人长下士号公司马,皆与大官同号者,以司马主军,军事主严,虽卑得同号也。

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习战法。

○疏数,音朔,下注疏数同。

【疏】“以教”至“之节”○释曰:

按下大阅礼备军法,虞人莱所田之野,下又云“中军以举令鼓,鼓人皆三鼓”,已下有此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

彼大阅具言,於此略说有此坐作之法。

此於教战之处为之,故郑云“习战法”也。

遂以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

(春田为。

有司,大司徒也,掌大田役治徒庶之政令。

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

誓曰:

“无干车,无自後射,立旌遂围禁,旌弊争禽而不审者,罚以假马。

”禁者,虞衡守禽之厉禁也。

既誓,令鼓而围之,遂田。

火弊,火止也。

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

献犹致也,属也。

田止,虞人植旌,众皆献其所获禽焉。

《诗》云:

“言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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豕从&

gt;

,献肩于公。

”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貉读为。

谓师祭也。

书亦或为。

○貉,莫驾反,注同。

弊,婢世反,刘薄计反。

射,食亦反,下“王射”同。

,子工反。

肩,《诗》作&

豕开&

,音同。

施,式豉反。

,莫驾反。

【疏】“遂以”至“祭社”○释曰:

按下大阅礼“遂以狩田”以下云“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左右陈车徒,有司平之”,“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

此亦当如彼,但春非大备,故亦略言也。

言“誓民”者,即下大阅礼“群吏听誓於阵前”,郑引《月令》“司徒北面誓之”是也。

云“鼓”者,即下文“中军以な令鼓,鼓人皆三鼓”已下是也。

云“遂围禁”者,既誓,令鼓而围之。

云“火弊”者,谓田止也。

云“献禽以祭社”者,此因田猎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注“春田”至“为”○释曰:

云“春田为”者,,搜也,春时鸟兽孚乳,搜择取不孕任者,故以为名。

云“有司,大司徒也”者,即《大司徒职》云“大田役治其徒庶之政令”,故知有司是大司徒也。

云“表貉,立表而貉祭也”者,此即《诗》及《尔雅》云“类也”、“也”、“师祭”是也。

云“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者,当司徒北面誓之时,小子斩牲,以左右巡陈也。

云“誓曰无干车无自後射”者,此据《汉田律》而言。

无干车,谓无干犯他车。

无自後射,象战陈不逐奔走。

又一解云:

“前人已射中禽,後人不得复射。

”彼又云“无面伤”之等,象降者不逆击之。

云“立旌遂围禁”者,旌,则下文大阅礼云“旗居卒间”者是也。

云“旌弊”者,弊,仆也,田止旌则仆。

云“争禽而不审者,罚以假马”者,谓获禽所算之筹。

罚者,谓效功时争禽不审,即罚去其筹。

云“禁者,虞衡守禽之厉禁也”者,按《山虞》皆云“使地之民,守其厉禁”,谓遮厉之禁,不得非时入也。

若然,按《地官;

川衡》,小田猎之所,无厉禁之事。

言“衡”者,川林或有与山泽连者,则亦有厉禁之事,故连言之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

群吏撰车徒,读书契,辨号名之用。

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

其他皆如振旅。

(茇读如莱沛之沛。

茇舍,草止之也。

军有草止之法。

撰读曰算。

算车徒,谓数择之也。

读书契,以簿书校录军实之凡要。

号名者,徽识所以相别也。

乡遂之属谓之名,家之属谓之号,百官之属谓之事。

在国以表朝位,在军又象其制而为之,被之以备死事。

帅,谓军将及师帅、旅帅至伍长也。

以门名者,所被徽识如其在门所树者也。

凡此言以也、象也,皆谓其制同耳。

军将皆命卿。

古者军将,盖为营治於国门,鲁有东门襄仲,宋有桐门右师,皆上卿为军将者也。

县鄙,谓县正、鄙师至邻长也。

家,谓食采地者之臣也。

乡以州名,亦谓州长至此长也。

野,谓公邑大夫。

百官,以其职从王者。

此六者皆书其官与名氏焉。

门则襄仲、右师明矣。

乡则南乡&

垂瓦&

、东乡为人是也。

其他象此,云某某之名,某某之号,某某之事而已,未尽闻也。

乡遂大夫,文错不见,以其素信于民,不为军将,或为诸帅,是以阙焉。

夜事,戒夜守之事。

草止者慎於夜,於是主别其部职。

○茇,蒲末反。

撰,息转反,又仕转反,注音算,息缓反。

沛,步未反,一音具,又普具反。

数,色主反。

簿,步古反,後“簿书”皆放此。

识,音志,一音试,下同。

朝位,直遥反。

被,皮伪反,下同。

比,毗志反。

,直伪反。

见,贤遍反。

【疏】“中夏”至“振旅”○释曰:

如“振旅之陈”者,四时各教其一。

故春教振旅,夏教茇舍,但设经不可文文具设,故云如振旅之陈,皆转相如也。

云“群吏撰车徒”者,群吏,谓军将至伍长,各有部分,皆选择其在车甲士三人,步徒七十二人之等。

云“读书契”者,书契,谓兵士簿书之要契,此《小宰》之八成云“师田以简稽”,一也。

云“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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