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浙江省待岗工资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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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待岗工资标准
(二)
第一条内部退养工资发放标准
1、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固定发系数+附加工资)发放月工资。
不再发放各种奖金与其它补贴,各种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
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2、公司原助理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现职人员,申请内部退养的,其待遇按照公司原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离岗休息规定执行。
3、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条待岗工资发放标准
所有待岗人员的工资为月固定工资,统一按徐州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70%发放,(xx年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1130元),发放标准为800元/月,公司除按国家规定为待岗人员交纳法定保险外,待岗人员不再发放各项奖金及其它补贴。
待岗期满3年,仍未竞聘到公司相应岗位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该待岗人员内部退休或辞退。
浙江省待岗工资标准(三)
编号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现住址: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如其他部门有需求,须调动乙方工作岗位(工种),须调动部门双方负责人许可,且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乙方不得擅自申请变换工作岗位(工种),以防造成双方工作的诸多不便)。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1天,但根据公司生产需求,必要时调整加班时间(员工务必遵守)。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
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
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_元。
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
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
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
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解除和终止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十、其他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均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并已充分了解、知悉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同时乙方亦对甲方的所有管理制度也充分了解知情,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双方签订日期:
年月日浙江省待岗工资标准(四)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xx年第7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xx年第9号令),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xx〕214号),《杭州市机动车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包含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机动车维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维修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与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
企业负责人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与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由省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
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所属派出机构、县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第五条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按照浙江省统一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及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三年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经历;
3、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汽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能力。
(二)价格结算员
2、了解各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价格结算相关知识,掌握价格结算的基本技能。
(三)业务接待员
2、了解各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接待相关知识,掌握业务接待的基本技能。
第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其中,县级地区的申请人需向所属的县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由县级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上报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从业人
员需填写《杭州市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免冠近期彩照三张;
(五)从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参加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需填写《其他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表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三)一寸免冠近期彩照三张;
(四)从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其中,企业负责人还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三年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经历证明。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
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各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
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已获得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的人员需要增加其他工种或岗位从业资格的,应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通过资格条件审核,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在原从业资格证档案上增加相应工种或岗位的从业资格。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具备多工种或岗位从业资格的,除开业条件规定可以兼职的工种外,只能选择与现实际从事的工种或岗位相应的从业资格,一岗一职。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的印制、编号、发放和管理,按照交通部和省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件的换发、补发、变更、转移分别是指:
(一)换发。
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需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视为待岗处理。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