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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办证成绩审签。

9.负责技能认定机构检查、年检组织工作。

10.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副所长岗位4名,主要职责为:

1.协助所长负责鉴定所日常管理,分管职业资格认定考务管理,确保考试质量。

2.负责年度、月份职业资格考试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3.负责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的考务安排、组织、协调、监控、管理。

4.负责考评员、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与评价等。

5.负责考评资料填写指导工作与审核。

6.负责毕业生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统计。

7.负责临时考场的组织申报。

9.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办公室文管员岗位2名,主要职责为:

1.负责鉴定文件收发,考勤统计、会务安排、部门物资管理、培训资料整理、办公室环境维护等日常工作。

2.负责本部门来访人员的接待、业务咨询,电话接听等接待工作。

3.负责政策性培训鉴定项目申报、报班、结果验收、补贴申领、政策性培训鉴定项目资料整理,做好政策性培训鉴定专项工作。

4.负责鉴定项目信息统计、分析。

5.负责计划、总结等公文的起草。

6.负责鉴定项目申报、机构年检资料整理。

7.负责技能鉴定的档案管理。

8.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考务管理员岗位2名,主要职责为:

1.根据职业资格鉴定计划,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

2.负责考评员、考务员的选聘、接待,与考评员保持良好关系。

3.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系的考场布置、设备、工具、材料的准备情况。

4.负责收集考试信息和考评员的反馈意见。

5.加强考试的巡查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并向领导汇报。

6.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考务员A岗位2名,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受理职业技能认定的报考及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2.负责认定数据录入,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认定;

3.负责认定成绩录入、上传并打印;

4.负责考试成绩导入考务系统;

5.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分类统计;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考务员B岗位2名,主要职责为:

1.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协调、管理。

2.负责考试资料的准备与发放,包括:

备料通知、考生签到表打印、试卷、评分表、考评文具等准备。

3.负责考试资料的回收,包括试卷、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的清点、交接工作;

4.负责技能实操试卷的印刷、装订密封和试卷(未启封)的保管并做好使用交接。

5.负责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的建档与管理,劳务费的统计及报批。

6.负责职业资格考试费用的报批。

7.负责非税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8.负责考评人员、考务人员餐票的制作与管理。

9.负责技能认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10.协助做好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11.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考务员(证件管理)岗位1名,主要职责为:

1.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和制作。

2.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的上报。

3.负责证书管理与发放。

4.负责培训结业证书办理。

5.负责准考证办理与发放。

6.负责考生证件照片的使用与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考务(业务)员岗位2名,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外业务联系。

2.负责对外认定报考资料的审核与上报。

3.负责对外试卷、考务等资料的报送与领取。

4.负责对外证书办理及发放。

5.负责对外考试费用的呈报、发票领取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会计员岗位1名,主要职责为:

1.在所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鉴定财务会计工作。

2.执行领导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必须经所长审批签章后方可办理。

3.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4.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5.负责财务记账、算账、报销工作,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销给予拒付。

6.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资料,按规定及时归档。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出纳员岗位1名,主要职责为:

1.在主管会计的指导下做好财务出纳工作。

2.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

一切开支必须经会计员、领导审批签章后方可办理,并负责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3.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有关印鉴和空白票据,严禁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个人签发,不准挪用、私借现金。

4.计算编制职工工资、组织发放工资、津贴。

5.整理会计凭证、资料。

6.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第十五条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并与现行《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相对应。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第十六条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认定。

第十七条按照人力社保部门的备案范围及等级开展相应等级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认定评价要与教学计划相结合,可采取结果考核、过程考核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等考核认定方式。

结果考核应使用国家题库试题或按照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命制试题。

第十九条认定对象为注册本校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在校学生及本区域内企业技术技能人员。

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制定计划

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前,应制定当次的认定计划,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备。

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职业(工种)、认定人员信息、认定时间地点、认定内容方式、考场安排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考务组织

按照认定计划开展认定工作,规范评价流程。

加强考风考纪监督,完善认定过程的电子监控设施,做到全程留痕。

全过程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第三方社会机构的质量督导。

第二十二条结果公示

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价结果有关情况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颁发证书

按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证书参考样式,制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五章考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的设置和要求

1.考场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

具体布置要求:

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

每个座位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

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完好。

有抽屉的活动课桌须反向摆放;

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

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书包、书箱、资料等物品。

2.考场在考试前一天完成布置工作。

包括:

在试室门口粘帖《考生信息表》和《考场守则》;

按《考场编排表》摆放试室桌椅、粘贴座签并封闭试室;

完成远程视频监控试室和智能化考试室的系统安装、调试。

统考的还要设置考务室;

悬挂横幅;

在明显位置列示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认定理论考场规则

1.考生须在考前30分钟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公安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准考证原件进场,对号入座。

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场。

2.理论考试除携带必要的文具(部分使用计算器的工种,不能使用带有收录、储存、记忆等功能的计算器),实操考试除携带必要的工具或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3.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带;

不得把答案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

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4.采用答题卡答卷时,考生需用自备2B铅笔按规范要求填涂在答题卡上,划写在试题册的答案无效。

5.考生如遇到试题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考卷有严重缺陷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6.考试期间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交卷后,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7.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考试期间禁止使用各种通讯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停用并放置于考场外,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传递、夹带、换卷。

对于违反纪律或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8.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回收、清点完考试资料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等任何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二十六条操作技能考场和设备要求

1.操作考核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必须完好,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

2.每个操作技能考场的工位或设备上要张贴考生座签。

统考的还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方便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和调换位置。

3.考场应配备相应的考务人员协助考评员工作,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4.考场按照一定编排规则安排考生座位。

理论考场的安排方式包括:

按职业(工种)、级别顺排;

按职业(工种)、级别随机编排;

按职业(工种)不同级别混排;

按不同职业(工种)混排。

操作技能原则上由考生进入考场时抽签确定座位。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场规则

1.考生须在开考前15分钟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公安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准考证原件进场,对号入工位,进入工位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或工位面上,以便查对。

2.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

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场。

3.操作技能考核按通知许可携带的工具或物品外,其他工具及类似考件的物件,不准带入考场。

4.考生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违者按作弊处理。

5.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或考件分发错误(或有严重缺陷),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6.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保持考场安静,停止使用无线移动电话,不准吸烟。

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谈论。

7.考核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加工考件,不准将试卷及其草稿或已加工的考件带离考场。

8.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操作技能考核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准替代别人加工考件等,对于违反纪律和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考件作废、取消考核等处理。

9.操作技能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听从考评员的指挥;

对于不听劝阻并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考评员可停止其考试,违章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

1.考评员是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分等工作。

2.考评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考评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配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4.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悉当次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考前由考务员配合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5.开考前10分钟,考评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和级别相符。

6.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防止考生夹带、偷窥、传递答案或代考等舞弊行为,做好纠正和记录工作。

7.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或终止考试等处理。

并即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8.考评员在考场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9.考评员必须认真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最后应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

10.考评员应主动执行三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师生回避、师徒回避等)。

11.考评员在进行考评工作时,不得从事与考评员身份无关的工作。

12.考评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坚决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

13.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考评小组在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守保密要求。

14.考评员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巡考员、督导员等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

1.监考员要树立良好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本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考员要严肃认真的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

2.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监考的有关规定,熟悉业务,不经培训不得上岗。

监考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考试中的违纪、舞弊行为应及时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填写,若发现考生带走试卷或草稿纸,应报告主考,立即追回。

3.监考员要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分发试卷前一定要认真检查试卷科目与当次考试是否相符;

考生坐定后,一定要用“考场考生签到表”逐一点名核对;

考试开始后,一定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认真检查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是否正确。

按照“考场考生照片对照表”认真逐一核对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严防冒名顶替;

要准确填写各科“考场记录”;

每科考试结束后,必须认真检查考场内有无遗漏试卷、装订、密封。

装袋时,不能将试卷倒装、混装和漏装、错装、反折。

4.考试时监考员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念题。

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印刷文字不清楚等提出询问时,应给予答复,试题有更改时应及时当众公布。

5.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

如果考生考试时发生疾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前往治疗。

对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说服停考。

6.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

不准抄题、做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以及不准做与监考员无关的事情;

不要频繁走动,不得站在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

不得擅离职守。

在考试进行中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须经考点主任同意,并在接替人到岗后,才能离开考场;

不得自己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7.监考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允许,不得在考场内拍照,录像。

8.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要给予批评教育;

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批评甚至取消监考员资格;

若有徇私舞弊行为,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守则

1.考务员是鉴定所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受考生报考,考场安排、准备等各种考务工作,配合考评员进行鉴定工作。

2.考务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应佩戴考务员胸卡。

3.考务员在每次鉴定前,应认真做好报考和资格审核、委派考评员(鉴定指导中心委派的除外),安排考场等鉴定前准备工作。

4.考务员鉴定前15分钟配合考评员做好考生就位,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发卷工作。

鉴定过程中配合考评员做好考场管理,防止和制止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配合考评员处理考场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5.考务员在考场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应有其他考务员接替后才能离开。

鉴定结束后配合考评员做好收卷、试卷装钉和封装、评分、成绩汇总登记等工作。

6.考务员在进行考务工作时,不得从事与考务员身份无关的工作。

7.考务员在考务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关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办事,积极热情为考生提供服务和指导,宣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

1.鉴定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属国家机密,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所长为保密责任人。

2.鉴定所应指定专人做保密员,负责试卷的取、送、回收及保管等工作。

3.保密员应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要求、程序和职责。

4.严格按程序办事,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办理领取试卷手续,不得使用传真机、计算机、通信系统传递试卷,领取试卷后应直接回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携带试卷进入公共场所及探亲访友或自行保管。

5.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储试题,有关的U盘也应按机密要求管理。

6.若发现试卷已经或可能泄漏,应及时向责任人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继续扩散。

经查实已泄密的试卷应停考,或启用备用试卷。

7.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鉴定实施过程管理

(一)鉴定准备

1.考试前,组织全体考务人员学习监考守则,明确职责和分工;

熟悉和掌握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

加强保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预备工作。

2.考试前,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要提前检查考场准备情况,查看考场准备是否符合要求。

保证考场的环境卫生、设施、摆设位置符合要求;

操作技能考试的必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等方面符合要求。

发现不符合考场规则的,应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予以改正。

3.考评人员、监考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鉴定所领取试卷,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整无损。

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

监考、考评人员在准备操作技能考试时还要到考场分发所需材料、查看设备准备情况等。

4.考前5天,鉴定所负责制作准考证,考务员在考试前1天发放至每个考生。

5.统考的试卷,在考试当天由鉴定所派人到鉴定中心领取和回卷。

领取的试卷必须在开考前45分钟送达鉴定所。

领卷和回卷时,考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6.对未启封的试卷、考试完已封装的试卷及未使用的备用试卷,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严防泄密。

7.考场设立考务室,试卷领取、交回和封装在考务室进行。

考评人员(监考员)在主考和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签名负责制的方式领取和回收试卷。

8.考评人员(监考员)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试室名称、考试职业(工种)、考试科目、试卷级别、试卷份数是否与本人监考的《考生信息表》内容相一致,所有信息无误后,由两名考评人员(监考员)持试卷直达试室。

试卷启封前,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

启封后清点试卷份数,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分发。

9.考生须在开考前30分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军官证、护照)和准考证进场,对号入座,或者进入指定工位。

入座后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

监考、考评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各种证件,以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0.考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读《考场守则》。

11.使用机房考试的,在考前10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当众拆封试卷后,机房管理员读取试卷数据(使用ATA考试系统除外)。

12.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员或考评人员开始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首先将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室指定位置。

指导考生阅读试卷,如果其中有个别试卷破损,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鉴定过程管理

1.考试过程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配带胸卡,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

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

3.考试开始,考评人员(监考员)立即宣布考试开始(使用ATA考试系统的,机房管理员准时点击“开始考试”按钮),不允许提前或延后开考,未宣布考试开始,不得作答。

4.考试过程中,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按照要求巡视考场,指导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

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军官证和照片等信息,防止替考;

同时注意考生有无夹带、舞弊、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时刻注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在考场巡视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行为不应影响或干扰考生的考试,使考生能够独立完成考试。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布考试剩余时间,提醒考生抓紧时间作答和保存数据。

7.考试过程中如遇死机、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情况,若需延时的,由考评人员和监考员共同商议,经鉴定中心同意(使用ATA考试系统的还需ATA公司同意),方可延时,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

8.鉴定过程中如需启用备用试卷,需经主考和考评员签名同意,并注明拆封时间和原因。

9.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对考场情况做好记录。

考场的主要情况包括:

缺考人数和考号、违规违纪考生的考号和情况,操作技能考试中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考试中断的情况和中断的时间,应如实地记载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上,作为考试结果处理的依据。

使用ATA考试系统的,必须把考试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或违规情况详细录入考场管理系统的考场记录中,最终将与成绩数据一起导出,无需手工填写《考场记录表》。

10.对于现场考评的职业(工种),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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