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与基础基坑施工规范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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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基坑施工规范题库

地基与基础、基坑施工规范题库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2、采用降水的基坑,在有可能出现渗水的部位应设置泄水管,泄水管应采取防止土颗粒流失的反滤措施。

基坑采用截水帷幕时,地下水位以下的锚杆注浆应采取孔口封堵措施。

3、地下连续墙的转角处或有特殊要求时,单元槽段的平面形状可采用L形、T形等。

地下连续墙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在基坑内侧不宜小于50㎜,在基坑外侧不宜小于70㎜。

4、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进行槽壁垂直度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小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且不应小于10幅;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应对每个槽段进行槽壁垂直度检测;应进行槽底沉渣厚度检测;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主体结构构件时,应对每个槽段进行槽底沉渣厚度检测;应采用声波透射法对墙体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墙段数量不宜少于同条件下总墙段数的20%,且不得少于3幅,每个检测墙段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且宜布置在墙身截面的四边中点处。

5、锚杆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钻孔孔位的允许偏差应为50㎜;钻孔倾角的允许偏差应为3°;杆体长度不应小于设计长度;自由段的套管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0㎜。

6、内支撑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支撑的布置用满足主体结构的施工要求,宜避开地下主体结构的墙、柱;相邻支撑的水平间距应满足土方开挖的施工要求,且不宜小于4m;基坑形状有阳角时,阳角处的支撑应在两边同时设置。

7、立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立柱桩混凝土的浇筑面宜高于设计桩顶500㎜;采用钢立柱时,立柱周围的空隙应用碎石回填密实,并宜辅以注浆措施;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专门措施进行控制,对格构柱、H型钢柱,尚应同时控制转向偏差。

8、双排桩结构的嵌固深度,对淤泥质土,不宜小于1.0h(h为基坑深度);对淤泥,不宜小于1.2h;对一般黏性土、砂土,不宜小于0.6h。

前排桩端宜置于桩端阻力较高的土层。

采用泥浆护壁灌注桩时,施工时的孔底沉渣厚度不应大于50㎜,或应采用桩底后注浆加固沉渣。

9、重力式水泥土墙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相互搭接成格栅状的结构形式,也可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相互搭接成实体的结构形式。

搅拌桩的施工工艺宜采用喷浆搅拌法。

10、对地下水位较高、渗透性较强的地层,宜采用双排搅拌桩截水帷幕;搅拌桩的搭接宽度,当搅拌深度不大于10m时,不应小于100㎜;当搅拌深度为10m-15m时,不应小于150㎜;当搅拌深度大于15m时,不应小于200㎜。

11、降水井在平面位置上应沿基坑周边形成闭合状。

当地下水流速较小时,降水井宜等间距布置;当地下水流速较大时,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宜适当减小降水井间距。

对宽度较小的狭长型基坑,降水井也可在基坑一侧布置。

降水后基坑内的水位应低于坑底0.5m。

12、降水抽水系统在使用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降水期间应对井水位和抽水量进行监测,当基坑侧壁出现渗水时,应检查井的抽水效果,并采取有效措施;采用管井时,应对井口采取防护措施,井口宜高于地面200㎜以上,并防止物体坠入井内;冬季负温环境下,应对抽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

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14、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基坑工程;属于一级施工安全等级的建筑深基坑工程。

2、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

3、基坑工程应实施信息施工法,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基坑安全监测系统。

土方开挖、降水施工前,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应安装、调试完成。

4、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危险源识别结果、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工经验等进行安全分析,选择相应的安全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技术,制定应急预案并确定应急响应措施。

5、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与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

危险源分析应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并应在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更新和补充。

6、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7、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建(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8、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设计荷载控制要求;当设置施工栈桥时,应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栈桥的施工、使用及保护方案。

9、土钉墙支护分层开挖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严禁超挖,上一层土钉墙施工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或间隔不小于48h后开挖下一层土方。

10、水泥土搅拌桩搭接施工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24h;当超过24h时,搭接施工时应放慢搅拌速度。

若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冷缝记录,在搭接处采取补救措施。

11、灌注桩排桩围护墙当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时,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装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12、内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应按先撑后挖、先托后拆的顺序,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并应结合现场支护结构内力与变形的监测结果进行。

13、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

单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

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沟沟底宽不宜小于300㎜。

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应比排水沟沟底深0.5m,间距不宜大于30m。

14、降水引起的基坑周边环境影响预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地面沉降、塌陷;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开裂、位移、沉降、变形;产生流砂、流土、管渗、潜蚀等。

15、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应按先撑后挖、限时、对称、分层、分区等的开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开挖时间和空间。

混凝土支撑应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钢支撑应在质量验收并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16、基坑施工过程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进行专业监测外,施工方应同时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实施,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依据和项目;监测人员配备;监测方法、精度和主要仪器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

17、基坑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对监测点应有专人负责保护,监测过程应有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18、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原材料表观质量;围护结构施工质量;现场施工场地布置;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工况;降水、排水质量;回填土质量;其他需要检查质量的内容。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巡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支护结构成型质量;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止水帷幕有无裂缝、渗漏;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5、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6、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

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同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7、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

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

立柱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

8、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9、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

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10、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曲、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露等。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1、土方工程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定期检查和复测。

2、土方工程施工地下水控制可采取明排、降水、截水、回灌等方法。

地下水位宜保持低于开挖作业面和基坑(槽)底面500㎜。

当基底下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封底隔渗透或钻孔减压措施;当出现流砂、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3、在坡地开挖时,挖方上侧不宜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度和高度,设计确定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的稳定。

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不宜大于1:

1.5。

4、不具备自然放坡条件或有重要建(构)筑物地段的开挖,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支护措施。

土方施工应按设计方案要求分层开挖,严禁超挖,且上一层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在进行下一层土方开挖,并对支护结构进行保护。

5、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6、在密集群桩上开挖时,应在工程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进行土方施工,桩顶以上300㎜以内应采取人工开挖。

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

7、回填土每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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