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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洗眼冲淋设备设置指引

IOSH92-T-054

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叢書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設置指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勞工被腐蝕性化學物質意外噴濺後,應該儘快採用緊急方法將化學物質清除,緊急洗眼沖淋設備的設置就是為符合此項需求,事業單位不僅應遵守法規之要求,也應該有此認知與準備。

而對於如何設置緊急洗眼沖淋設備,如何規範與測試其性能,常造成檢查機構及事業單位之困擾,因此檢查機構要求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探討後提出設置指引。

指引除依據工業衛生原理及中國國家標準外,也參考美國國家標準及事業單位問卷調查結果,指引分成前言、化學物噴濺可能性評估、緊急洗眼沖淋設備之需求、緊急洗眼沖淋設備之性能、緊急沖淋洗眼設備之管理五部份,希望透過循序之導引及相關之概念資料,讓事業單位有一個適當之遵循及努力方向。

本指引感謝陳峰昌檢查員、葉文裕組長、陳春萬副研究員協助整理撰寫,林宜長教授、張錦輝科長、陳森科長協助審查,也感謝適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之事業單位協助完成問卷調查,謹此敬表謝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

壹、前言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之設置,目的在能第一時間處理被化學物質噴濺之意外,降低化學物質對於眼睛、皮膚可能造成之傷害,特別是腐蝕性化學物質之噴濺意外。

而於【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中,有明確之設置要求。

而就設置緊急洗眼沖淋設備之目的,對於其功能應該有明確之規範,本指引就是依據功能需求之學理、結合工業衛生概念與參考台灣地區設置概況等資料所提出之設置規範,可提供事業單位設置緊急洗眼沖淋設備時之參考。

指引思考架構如下圖,依序為危害評估、設備需求、性能要求、設備管理等部份,分別說明如各節。

說明︰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如同消防設施屬緊急應變之設施,最好能夠不使用,但也不能不準備。

一般事業單位於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事業單位可能都會採取多重控制防護措施,也都很小心的操作,卻也不能完全排除疏忽的狀況,無法完全避免化學物質噴濺眼睛及皮膚潛在危害之風險。

為緊急處理此項潛在危害,事業單位應該設置適當之緊急洗眼沖淋設備,用以緊急處理被化學物質噴濺意外之患者﹙罹災者﹚。

事業單位生產過程中所使用化學物質,若處理不當,都有潛在的噴濺眼睛及皮膚的危害,當化學物質有刺激性、腐蝕性、急毒性,若未能立即處理,將可能加重傷害的後果,因此事業單位對於化學物質噴濺眼睛皮膚的問題,應該有適當之防範與準備,例如防範被噴濺之防護衣及防護眼鏡,再者對於意外被噴濺者之緊急處理,如何快速的將化學物質由眼睛或皮膚上清除,避免危害進一步擴大,緊急洗眼沖淋設備的設置,為達到此功用之設備。

貳、化學物質噴濺可能性評估

要預防化學物質噴濺之危害,應該先評估對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物質,那一種狀況會造成作業勞工被噴濺,可能被噴濺人數,同時也應評估被噴濺應該採取之措施及事先應有的準備。

就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來看,事業單位對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及丁類特定化學物質,都有設置緊急洗眼沖淋設備之需求,事業單位應該進一步評估此項設備需求之數量、位置、性能等。

說明︰

危害認知是危害預防的第一步,危害認知除了了解物質之特性外,也應掌握可能發生危害的製程及危害發生後之緊急處理步驟。

評估化學物質噴濺之危害,可透過物質安全資料表了解物質特性及危害,物質安全資料表格式第三項為“危害辨識資料”,第四項為“急救措施”,此資料會敘明被噴濺後,可能造成危害及所需採取措施。

回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佈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參考範例,整體而言,丙類第一種及丁類特定化學物質,大多提到被噴濺都會造成眼睛及皮膚傷害,建議應使用溫水或清水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送醫治療。

從另一角度看,事業單位準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代表著事業單位對於此化學物質之認知,也算是一種願意遵守之承諾,因此事業單位當然有義務根據此項資料之建議進行準備。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是常見的被噴濺緊急處理設備,對於此項緊急處理設備之設置,事業單位應該依據需求來評估設置與否,就丙類第一種及丁類特定化學物質之特性來看,被噴濺都需要沖水、沖淋急救,因此設置緊急洗眼沖淋設備有其需要。

除了化學物質之危害及急救特性外,事業單位要設置緊急洗眼沖淋設備前,也應該評估生產流程及廠房規劃,透過可能噴濺危害作業、可能危害區域、可能噴濺人數之分析,了解設備需求情形,而對於廠房之規劃分析,可了解設備可能設置位置。

這些評估分析,都需要根據各事業單位之現況,這些都是事業單位對於設置緊急洗眼沖淋設備規劃之第一步。

若須進一步資訊,可參考下列法規或解釋令。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六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應設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設備。

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應設置緊急洗眼沖淋設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五勞安三字第一一三六九八號函復泰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復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疑義--一、貴公司電鍍現場使用稀釋之鉻酸及鹽酸,若其含量超過百分之一者,分別係屬『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三種物質及丁類物質。

二、該標準第三十六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應設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設備。

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

】所謂洗眼設備為勞工眼睛受污染時,易於以清潔水同時沖洗雙眼之設備;緊急洗眼沖淋設備係指發生勞工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時,能緊急洗淨全身之設備。

三、貴公司作業場所設置之沖洗設備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之要求,請逕洽當地勞工檢查機構。

參、緊急洗眼沖淋設備之需求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是為緊急狀況時人員之救急目的,設置原則為被意外噴濺之勞工能夠立即獲得有效之洗眼及沖淋。

而理想上,在每一個可能同時被噴濺之勞工,在每一個可能被噴濺的位置,都能立即取得一套符合性能要求之緊急洗眼沖淋設備。

另外,由於勞工被意外噴濺後,心情必定會相當緊張,活動功能也可能受到限制,規劃設置考量上,應該以同理心評估此限制條件。

事業單位實際設置狀況,應該考慮生產狀況、環境,規劃適當區域共同設置一套緊急洗眼沖淋設備,透過規劃,讓被噴濺勞工於適當時間內能獲得救助為原則,依此原則,建立實際可行之緊急洗眼沖淋設備設置需求,分設備類型、設置位置、設置數量說明如下,若須進一步資料,可參考下列參考資料。

1.CNS14251T2048,1998;“緊急用洗眼及沖淋設備”

2.ANSIZ358.1,1998;“AmericanNationalStandardforEmergencyEyewashandShowerEquipment”

一、緊急洗眼沖淋設備類型

根據中國國家標準CNS14251T2048-1998;可設置之“緊急用洗眼及沖淋設備”類型包括緊急洗眼沖淋設備、洗眼設備、洗眼洗臉設備、手持沖洗水管、個人用洗眼設備、與複合裝置,而簡易之手持沖洗水管、個人用洗眼設備可供作為輔助設備,不能作為替代設備。

說明︰

根據中國國家標準,蓋分為洗眼、洗臉、沖淋三類型及其複合類型,另外依據流體之來源,又分為水管式(流體由水管供應)及自容式(容納有設備本身使用之沖洗流體)。

雖然分類上如上所述,若將中國國家標準之各類型緊急洗眼沖淋設備圖形整體來看,可整理成如圖1至圖5,外觀上可概分為緊急沖淋設備或複合裝置(圖1)、緊急洗眼設備(圖2)、自容式洗眼設備(圖3)、輔助式設備(圖4-5)四類。

分別技術說明如下,

∙圖1屬於緊急沖淋設備或複合裝置(沖淋設備流量要求,持續15分鐘且每分鐘75升以上,因流體需求大,因此並無自容式),圖1a為緊急沖淋設備,圖1b除緊急沖淋設備外,還附有緊急洗眼洗臉設備或緊急洗眼設備。

∙圖2屬於緊急洗眼洗臉設備或緊急洗眼設備,圖2a為緊急洗眼設備,圖2b為緊急洗眼洗臉設備,兩者外觀類似但流量需求不同(流量需求分別為,緊急洗眼設備每分鐘1.5公升以上,緊急洗眼洗臉設備每分鐘11.4公升以上,且都能持續15分鐘)。

一般洗眼洗臉設備噴頭開口向上,容易被灰塵堵塞出口,因此一般會增加蓋子,當啟動時自動噴開蓋子。

∙圖3屬於自容式緊急洗眼設備,又分成圖3a為加壓式,圖3b為未加壓式,兩者流體存放高度不同,未加壓式將流體放在噴嘴上方,靠著高度差產生之水柱壓力,噴出適當範圍之流體;而加壓式流體存放在噴嘴下方,必須依靠輔助動力,才可將流體噴出。

∙圖4及圖5為簡易手持沖洗水管、個人用洗眼設備,可供作為輔助設備,不能作為替代設備。

圖4為個人洗眼設備,圖5為手持沖洗水管,因為這二種設備都無法符合緊急洗眼沖淋設備之需求,例如沖洗時人員不須任何動作、沖洗一段適當之時間等,因此不是適當之緊急洗眼沖淋設備,而只可當作輔助設備。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要能持續沖淋一段時間,並且要能脫下衣服或打開眼睛或身體縐褶處,因此沖淋過程不可分心沖淋功能正常,也不可依靠雙手來控制沖淋位置,也就是被噴濺者身體與四肢要能自由動作,依此概念,由於手持沖洗水管及個人用洗眼裝置,都必須依靠雙手來支撐設備單元,例如前者必須手提(控制)沖水噴頭,因此限制雙手動作,無法撥開衣服或撐開縐褶處徹底的沖洗,也無法隨時固定沖淋一定範圍;而後者必須用手拿洗眼器,限制了用手撐開眼皮進行沖洗,而且無法持續沖洗;因此此兩項裝置都無法達到要求,都不可取代緊急處理用洗眼器及沖淋設備,而只能當作輔助功用。

(如圖4及圖5)

1a沖淋裝置

1b複合裝置

圖1緊急洗眼沖淋設備及複合裝置(CNS14251T2048-1998)

距籬牆或障礙物最短距離

2a洗眼設備

2b洗眼、洗臉設備

圖2水管供應式洗眼洗臉設備(CNS14251T2048-1998)

3a加壓式

3b未加壓式

圖3自容式洗眼設備(CNS14251T2048-1998)

圖4輔助設備之個人洗眼設備(CNS14251T2048-1998)

圖5輔助設備之手持沖洗水管(CNS14251T2048-1998)

二、設置位置

設置位置之首要考慮應該是安全,設置位置不會再有意外噴濺之風險,再者再考慮生產流程、生產環境、設備需求等,於可能被噴濺區域附近裝置適當之緊急洗眼沖淋設備。

設置位置之考慮,應該考慮被噴濺之位置及被噴濺人員之運動,最後才是考慮廠區佈置,事業單位應該考慮與可能危害點距離、移動途徑,根據事業單位狀況選定適當之位置,讓被噴濺之人員可越快獲得協助。

另外也應該考慮設置位置之光線,避免晦暗不明而影響辨識、使用意願、甚至產生潛在危險。

說明︰

關於設置位置之參考資料,可參考CNS14251T2048-1998之規定【緊急洗眼沖淋設備應設置於容易接近且可10秒鐘內到達之位置,離開危害點之步行距離亦不得超過30公尺】;除此之外,美國ANSIZ358.1-1998也有相同之建議,更建議危害點、途徑、緊急洗眼沖淋設備應該都在同一平面,行進途徑不可有障礙物。

由這些規定,可知危害點距離應該考慮被噴濺人員於受限下之運動能力,而移動途徑中應該減少干擾,甚至會造成傷害之障礙,包括任何阻礙物、過多之轉彎、上下階梯等。

除了前進所遇到之障礙物外,另外也須注意使用時勞工之活動空間,不可限制勞工沖淋之動作,包括將衣服脫除、翻開遮蔽處等,因此CNS14251T2048-1998規範洗眼設備距牆壁或障礙物至少15公分,沖淋設備至少40公分。

ANSIZ358.1-1998也有相同之建議,建議中心點距任何障礙物16英吋。

再者,設置位置之燈光也是常被忽略的問題,事業單位常為追求生產效能,常將此類設備設置於角落,角落對於燈光需求之考量相對更為重要;晦暗的燈光,讓人感覺事業單位不重視預防危害之工作,也會影響勞工之辨識及使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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